3.1.5 仪器

3.1.5 仪器

除非另有说明,所有仪器都应符合EN 932-5的一般要求。

(1)试验筛,63 mm,31.5 mm,16 mm和4 mm筛孔,符合EN 933-2的规定。

如使用由破碎、筛分方法测定团聚物中金属含量的补充试验时,还需要8 mm筛孔的试验筛。

(2)筛网紧密配合的底盘和盖子。

(3)通风烘箱,恒温控制,维持温度(110±5)℃。

(4)天平,准确至测试部分质量的±0.1%。

(5)托盘,或其他合适容器。

(6)手持磁铁,质量300~600 g,拉拔强度至少60 kg。

(7)毛刷,用于清洗筛网和筛分颗粒。

(8)筛分机(可选)。

(9)试验室破碎机,如果用由破碎、筛分方法测定团聚物中金属含量的补充试验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