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四、妊娠期糖尿病(GDM)的诊断
(1)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在妊娠24~28周及以后,应对所有尚未被诊断为糖尿病的孕妇,进行75g葡萄糖耐量试验(Oral Glucose Tolerance Test,OGTT)。空腹及服糖后1h、2h的血糖值分别为5.1mmol/L、10.0mmol/L、8.5mmol/L。任何一点血糖值达到或超过上述标准即诊断为GDM。
(2)医疗资源缺乏地区,建议妊娠24~28周首先检查FPG。FPG≥5.1mmol/L,可以直接诊断为GDM,不必再做75g OGTT。而4.4mmol/L≤FPG<5.1mmol/L者,应尽早做75g OGTT。FPG<4.4mmol/L暂不行OGTT。
(3)孕妇具有GDM高危因素,首次OGTT正常者,必要时在孕晚期重复OGTT。
(4)未定期孕期检查者,如果首次就诊时间在孕28周以后,建议初次就诊时进行75g OGTT或F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