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区域管理

第五节 特定区域 管理

全市城市管理中有部分需要特殊管理的地域,如大型交通枢纽所在地、重点风景名胜区、商业人流密集区等,因其地理位置特殊、管理要求高、协调事务多,市和区县政府大多授权专门的管理机构来负责该区域的综合管理,称之为特定区域。

1990年起,市政府先后决定成立外高桥保税区管理委员会、上海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临港新城管理委员会、洋山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张江高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长兴岛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虹桥商务区管理委员会、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和上海国际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等派出机构,负责所在区域的市容环卫建设和管理工作。1994年起,市政府先后批准同意黄浦区成立人民广场地区管理委员会、外滩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和南京路步行街管理委员会,浦东新区政府成立陆家嘴金融贸易中心区管理委员会,闸北区政府成立铁路上海站地区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所在区域的综合管理工作。为对特定区域有效实施依法行政,上海相继出台一系列政府规章和管理办法,并对其中部分条款先后进行三次修正,涉及市容环卫方面的内容也相应进行调整。

1990—2003年,特定区域中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日常管理由所在区域管委会负责实施。2004年起,特定区域中涉及的市容环卫等工作由市市容环卫局等部门授权相关管委会通过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以及行政处罚的方式进行日常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