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激发人才活力的政策措施

三、完善激发人才活力的政策措施

(一)设立人才专项基金,创新人才激励措施。

1.设立河北省地震局人才专项基金,主要用于各类人才的培养、激励、引进,创新团队建设和运行,搭建人才发展的平台。(人事教育处、科学技术处、发展与财务处)

2.对获得省部级、国家级科技技术奖励的获得者给予配套奖励,对获得中国地震局优秀创新团队的创新团队给予专项绩效奖励。发挥绩效工资的正向激励作用,向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创新团队倾斜。(人事教育处、发展与财务处)

3.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制定科研项目提取绩效的办法,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科学技术处、发展与财务处、人事教育处)

(二)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制定科技成果转化办法。单位以技术转让或许可方式转移转化职务发明和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所得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分配。其中获得的净收益可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奖励给研发团队、成果完成人或科技成果转化重要贡献人。单位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应从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提取中不低于70%的比例奖励给研发团队、成果完成人或科技成果转化重要贡献人。(科学技术处、发展与财务处)

(三)改革职称评聘办法。

积极推进职称制度改革,改进职称评审指标体系,合理设置论文和科研成果条件,更加注重创新能力,突出评价人才对推动科技进步和防震减灾事业发展的实际贡献。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台站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侧重考察实际工作业绩。探索部分职称开展直属事业单位、台站分类评价试点。改进科研项目分值设置,激励职工更多争取局外资金和项目,更多地参与大项目。坚持以用为本,深入分析岗位特点,健全岗位聘期考核制度,加强聘后管理。聘期届满,实行考核上岗,聘期考核优秀者,探索低职高聘;考核较差的,适度进行高职低聘。(人事教育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