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名称权,是指法人、非法人组织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 改变其名称,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名称权包含以下内容:名称决定权、名称使用权、名称变更权、名称转让权。名称转让权是名称权的特殊之处,人格权具有专属性,一般不得转让。但法人名称权依法可以转让,这是人格权的一个例外。转让可以是全部转让,也可以是部分转让。全部转让的,原名称权人也不得再使用该名称;部分转让的,原名称权人仍享有名称权,受让人只是取得使用该名称的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誉权。名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就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和自我评价享有的保有和维护的人格权。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荣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