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演者的权利和义务
2025年10月24日
表演者的权利和义务
(1)表演者的义务: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演出,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2)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① 表明表演者身份;② 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③ 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④ 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⑤ 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⑥ 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被许可人以第③项至第⑥项规定的方式使用作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上述第①项、第②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不受限制,第③项至第⑥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表演发生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