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提高广播电视节目质量,增加国产优秀节目数量,禁止制作、播放载有下列内容的节目:
① 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② 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③ 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④ 泄露国家秘密的;⑤ 诽谤、侮辱他人的;⑥ 宣扬淫秽、迷信或渲染暴力的;⑦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