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
管理条例》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是1997年8月1日由国务院第61次常务会议通过的行政法规(国务院令第228号),自1997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该条例是全面调整广播电视相关活动的行政法规,在境内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采编、制作、播放、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等活动,应遵守该条例。
该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采编、制作、播放、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等活动。
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广播电视行政管理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所称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是指采编、制作并通过有线或者无线的方式播放广播电视节目的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