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 起升机构
各起升机构应相互独立,并设独立的驱动装置。起升机构驱动装置的布置应紧凑、维护方便,确保安全可靠。电机、卷筒的数量,滑轮组和钢丝绳缠绕系统的设计,满足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技术方案在有成熟经验的前提下,保证安全可靠。起升机构的制动采用支持制动和控制制动并用。支持制动采用常闭液压式制动,控制制动采用电气式制动。在每一套独立驱动装置电机的高速轴上应设置两套液压式制动装置,其中:一套为工作制动器;一套为辅助制动器。另外在卷筒端板上还应设置安全制动器。任何情况下不得出现“溜钩”现象。制动引起的物品升降平均加(减)速度不大于0.1m/s2。起吊物在下降制动时的制动距离(控制器在下降速度最低档稳定运行,拉回零位后,从制动器断电至重物停止时的下滑距离)应不大于1min内稳定起升距离的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