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功能区划分的原则与方法
(一)划分依据
水功能区划分的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黄河治理开发规划纲要》、《全国水功能区划技术大纲》、《黄河流域水功能区划技术细则》、GB3838—2002《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定及标准。2002年,水利部发布并试行了《全国水功能区划》,山西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正在组织有关单位编制《山西省水功能区划》。本次评价所涉及的水功能分区只是初步划分,尚存在一些问题。
(二)划分原则
水功能区划分的原则是既要考虑社会经济发展需求,又要考虑水资源的可再生能力和自然环境的可承受能力,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将流域作为一个大系统,统筹兼顾上下游、左右岸、流域与区域、行业与部门水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既要考虑开发利用对水量的需求,又要考虑其对水质的要求,优先保护城镇集中饮用水水源地。水功能区的分区界限应尽可能与行政区界一致,区划方案的确定应实事求是,切实可行,便于今后的管理。水体功能和水质保护标准,不得低于现状功能和现状水质。
(三)分级分类系统(https://www.daowen.com)
按照水利部的要求,水功能区划分采用两级体系,一级区划是宏观上解决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问题,主要协调地区间用水关系,长远考虑可持续发展的需求;一级功能区分4类,包括保护区、保留区、开发利用区、缓冲区。
保护区是指对水资源保护、自然生态及珍稀濒危物种的保护有重要意义的水域。该区内严格禁止与保护无关的其他开发活动。保留区是指目前开发利用程度不高,为今后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而预留的水域。该区内应维持现状不遭破坏,未经流域机构批准,不得在区内进行大规模的开发活动。缓冲区是指为协调省(区)际间、矛盾突出的地区间用水关系,以及在保护区与开发利用区相衔接时,为满足保护区水质要求而划定的水域。开发利用区主要指具有满足城镇生活、工农业生产、渔业或娱乐等需水要求的水域。该区内的具体开发活动必须服从二级区划的功能分区要求。
二级区划主要协调用水部门之间的关系,二级功能区划分在一级区划的开发利用区内进行,分7类,包括饮用水水源区、工业用水区、农业用水区、渔业用水区、景观娱乐用水区、过渡区、排污控制区。
饮用水水源区是指满足城镇生活饮用水需要或作为地下水补给水源的水域。工业用水区是指满足城镇工业或大型工矿企业用水需要的水域。农业用水区是指满足农业灌溉用水需要的水域。渔业用水区是指具有鱼、虾、蟹、贝类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及回游通道功能的水域,养殖鱼、虾、蟹、贝、藻类等水生动植物的水域。景观娱乐用水区是指以满足景观、疗养、度假和娱乐需要为目的的水域。过渡区是指为使水质要求有差异的相邻功能区顺利衔接而划定的水域。排污控制区是指接纳生活、生产污废水比较集中,接纳的废污水对水环境无重大不利影响的水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