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投标须知
1.1 总则
1.1.1 招标范围为招标资料前附表写明的招标范围。
1.1.2 工程资金来源为招标资料前附表写明的资金来源。
1.1.3 合格的投标人
1.1.3.1 投标人应符合本须知1.1.4条要求的投标人资格。
1.1.3.2 投标人若中标,在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同时,应提供令招标人满意的廉政承诺书。
1.1.4 投标人的资格
1.1.4.1 投标人应具有以下资格
(1)投标人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投标人必须具备招标资料前附表写明的监理资质;
(3)近3年有完成类似工程监理工作的经历;
(4)总监理工程师必须持有水利部总监理工程师培训证书、职称证书和岗位证书;监理工程师应持有相应职称证书和岗位证书;监理员必须持有岗位证书,并且有近3年完成类似工程监理的经历。
1.1.4.2 投标人应按本商务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辅助资料和资格审查资料。
1.1.5 一标一投
投标人只能对本标段提交一份投标文件,否则,将丧失其投标资格。
1.1.6 投标费用
投标人为准备和进行投标所需支付的全部费用一概自理。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一律不予退还。
1.1.7 保密
招标人与投标人及相关人员应分别为对方在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涉及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
2.1 招标文件
2.1.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招标文件包括下列文件及按本须知2.1.2条招标文件的澄清和2.1.3条招标文件的修改规定发出的补充通知。
第一章 投标邀请书
第二章 投标须知
第三章 合同条 件
第一部 分通用合同条款
第二部 分专用合同条款
第四章 监理实施条款
第五章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书和廉政承诺书
第六章 投标报价书、投标报价书附录和授权委托书
第七章 投标辅助资料
第八章 资格审查资料
第九章 图纸
2.1.2 招标文件的澄清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若有疑问应以书面或传真或电报方式通知招标人,代理机构只对在投标截止日期14天前收到的要求澄清的问题答复,代理机构的答疑将在投标截止时间的7天前以书面形式送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2.1.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1.3.1 在投标截止日期7天前,代理机构可用发补充通知的方式修改招标文件。
2.1.3.2 补充通知将以书面或传真或电报方式发给所有购买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1.3.3 为了给投标人有合理的时间,以便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把补充通知考虑进去,代理机构可以按照本须知2.4.2条规定,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3.1 投标文件的编制
3.1.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1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并提交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包括:
(1)投标报价书及其附录;
(2)授权委托书;
(3)投标保证金(收据复印件);
(4)监理大纲;
(5)投标辅助资料;
(6)资格审查资料;
(7)投标人按本投标须知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3.1.2 投标报价
3.1.2.1 本工程监理费为竞争性报价,以批复的相应监理费为最高限额,投标人以最高限额的百分比的形式计取报价。
3.1.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日期前不得简单以降价函形式修改投标报价。
3.1.3 投标有效期
投标文件在本须知开标日期后30天内有效。如果出现特殊情况,在原定投标文件有效期满之前,招标人可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有效期的要求。若投标人不同意其要求,可在原定有效期满后收回投标文件和投标保证金。若同意其要求,则原投标文件继续有效,且不允许修改,但需相应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延长期内,本须知的规定仍适用。
3.1.4 投标保证金
3.1.4.1 投标人应提供一份不低于招标资料前附表写明的投标保证金。
3.1.4.2 投标保证金可以采用现金、支票、银行汇票的方式。
3.1.4.3 对未能按要求提交的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视为未实质响应投标而予以拒绝。
3.1.4.4 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开标后尽快退还(无息)。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无息)在与招标人签订合同之后退还。
3.1.4.5 如果发生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招标人可以没收投标保证金:
(1)投标人在本须知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
(2)投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借故拒签合同。
3.1.5 现场考察
3.1.5.1 招标人组织投标人到工程现场及对周围环境进行现场考察,以使投标人获取自己负责的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需的资料,其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3.1.5.2 投标人的任何人员为了考察现场而需进入招标人所管辖的场地时,需事先经招标人同意。除由于招标人的原因外,在现场考察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应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3.1.5.3 招标人在现场察勘中提供的资料和数据作为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使用,招标人不对投标人使用上述资料和数据所作的分析判断和推论负责。
3.1.6 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要求
3.1.6.1 投标人应按本须知规定的内容及格式编制投标文件。
3.1.6.2 投标文件应使用不能擦去的墨水打印或书写,文字要清晰,语意要明确,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和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报价明细表的每一页均应盖公章和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3.1.6.3 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和插字,若为了改正错误必须这样做时,除了按招标人书面指示进行修改外,均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在修改处签字确认。
4.1 投标文件的递交
4.1.1 投标文件的密封与标记
4.1.2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和全部副本分别密封在两个内层包封和一个外层包封中,并在内层包封上正确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不密封的投标文件视为无效。并按招标资料前附表规定的份数送交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4.1.3 内、外层包封都应:
(1)写明招标人名称:(https://www.daowen.com)
投标地址:
(2)具有下列识别标记:
4.1.4 投标文件的外层包封上应加盖“密封”专用章,内层包封上写明投标人的名称与地址,以便根据本须知规定的投标文件被宣布为迟到标书得以原封退回。
4.1.5 若投标人未将投标文件按上述规定进行密封和标记,则应由投标人承担与此有关的全部责任。
4.2 投标截止时间
4.2.1 投标人应在招标资料前附表写明得时间以前将投标文件送达并面交代理机构。
4.2.2 招标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发补充通知延长投标截止时间。若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则招标文件规定招标人和投标人与投标截止时间有关的义务和权利亦将适用至延长后的投标截止时间。
4.3 迟到的投标文件
在本须知2.4.2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拒收。
4.4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4.1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必须在本须知规定的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将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招标人,可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
4.4.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须知的规定进行编制、密封和标记,并标明“修改”或“撤回”的字样。
4.4.3 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投标人不得修改投标文件。
5.1 开标与评标
5.1.1 在投标人委派代表在场的情况下,代理机构将于招标资料前附表写明得时间、地点开标。出席开标的投标人代表应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若投标人未按本款要求出席开标会,则投标人将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5.1.2 所有投标人均应派代表参加开标会,并在代理机构指定的登记册上签名报到。若投标人未派代表出席开标会议,则招标人可宣布其已放弃投标。
5.1.3 对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了撤回通知书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
5.1.4 开标会上代理机构将当众公布投标人的名称、投标报价及修改后报价(如有的话)。
5.2 过程保密
5.2.1 投标人不得打听评标委员会成员和评标过程的情况,更不得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违者可能被取消其投标资格。
5.2.2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5.3 投标文件的澄清
5.3.1 评标委员会提出需要投标人澄清的问题,投标人应以书面形式回复评标委员会提出的问题。
5.3.2 为了有助于对投标文件的评审,评标委员会在评标全过程中可以单独要求投标人澄清其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的澄清要求和投标人的答复均应采用书面形式。除了改正算术错误外,评标委员会不能要求投标人也不允许投标人修改投标报价或其他投标文件的实质内容。经澄清和确认的问题需由投标人签字后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5.4 拒绝投标和废标
1)逾期送达的;
2)投标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3)未密封及份数不符合要求的;
4)投标文件未装订成册或未分正副本的;
5)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阴谋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6)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或者投标人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
7)投标文件中出现下列重大偏差之一的作废标处理:
(1)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
(2)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
(3)字迹模糊导致无法确认关键监理方案、投标价格等的;
(4)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填写投标报价书及其附录的;
(5)未按招标文件中要求的格式及内容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的;
(6)投标人没有条件投标;
(7)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8)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5.5 评标原则及方法
5.5.1 评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水利部有关规定及有关标准、规范和评标细则。
5.5.2 评标原则:公平、公正、科学、择优。
5.5.3 评标方法为招标资料前附表写明的评标方法。
5.5.4 评标原则为招标资料前附表写明得评标原则。
5.6 投标文件的评审
5.6.1 投标文件的初步评审。
(1)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完整性检查和响应性检查。
(2)评标委员会按本须知的规定进行必要的澄清。
5.6.2 投标文件的详细评审。
评标委员会对进入详评的投标文件作进一步评审,包括:
(1)技术性评审:主要对投标人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人员配备计划、岗位职责、监理工作重点、监理工作程序、监理工作方法及措施、监理工作制度,监理设施等进行评审。
(2)商务性评审:主要对投标人的监理内容及方法的合理性、具体措施的可靠性、报价的合理性、类似工程监理工作经历、现有施工监理任务、拟投入本工程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监理人员的数量和投标人的资质和信誉、财务状况、经验等进行评审。
5.6.3 评标委员会有权接受或拒绝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偏离、保留和替代方案。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在开标后提出的优惠。
5.6.4 评标委员会按规定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审打分后,推荐综合得分最高的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综合得分第二的为第二中标候选人。
6.1 决标、中标通知和签订合同
6.1.1 决标
6.1.1.1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情况,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具有下列条件的投标人为中标人:
(1)资格审查合格;
(2)投标文件实质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
(3)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并且经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
若经评审的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招标人可以确定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6.1.1.2 招标人不保证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中标,也没有义务对未中标的投标人作任何解释和说明。
6.2 招标中止和重新招标
6.2.1 若投标人少于3家或所有投标被否决,招标人将依法重新招标。
6.2.2 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报价明显不合理或均未实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时,招标人可否决所有投标,重新招标。
6.2.3 由于招标人的原因中止招标或未能在规定的延长后的投标文件的有效期内确定中标人和发出中标通知书,招标人退还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6.3 中标通知
6.3.1 在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或延长后的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招标人将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确认接受其投标。中标通知书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6.3.2 招标人向中标人发中标通知书时亦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6.3.3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6.4 签订合同
6.4.1 中标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14天内,派代表前来与招标人履行签订合同手续,并一同签订承发包廉政承诺书。
6.4.2 中标人如果未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日期前往并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或强求改变投标报价和投标文件的内容而拖延合同签订,招标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