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投标须知
1.1 总则
1.1.1 招标范围为招标资料前附表写明的招标范围。
1.1.2 资金来源为招标资料前附表写明的资金来源。
1.1.3 投标人资格为招标资料前附表规定的投标人资格。
1.1.4 一标一投
投标人只能对每一标段提交一份投标文件,否则将丧失其投标资格。
1.1.5 投标费用
投标人为准备和进行投标所需支付的费用一概自理。不管投标结果如何,招标人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
1.1.6 保密
招标人与投标人及相关人员应分别为对方在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涉及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
1.2 招标文件
1.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下列文件及所有按本投标须知规定发出的补充通知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材料:
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
第二章 合同条款
第三章 合同协议书、承发包廉政承诺书、履约担保证件
第四章 技术条款
第五章 投标报价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授权书
第六章 设备清单
第七章 投标辅助资料
第八章 资格审查资料
1.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若有疑问应以书面、传真或电报方式通知招标人,代理机构只对在投标截止日期14天前收到的要求澄清的问题答复,代理机构的答疑将在投标截止时间的7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1.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1.2.3.1 招标文件若需修改,代理机构在投标截止期14天前以发补充通知的方式修改招标文件。
1.2.3.2 补充通知将以书面、传真或电报方式发给所有购买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2.3.3 为了使投标人有合理的时间,以便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将补充通知考虑进去,代理机构可以按照本须知的规定情况延长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1.3 投标文件的编制
1.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和形式编制并提交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报价书及其附录;
(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
(3)投标保证金;
(4)已标价的设备清单;
(5)投标辅助资料;
(6)资格审查资料。
1.3.2 投标报价
1.3.2.1 投标人应按规定说明填报各项单价、合价以及投标报价汇总表。
1.3.2.2 在签订合同时,招标人有权根据需要对报价表中的工程范围进行增减,投标人不得因此而修改其报价表中各项单价及其他条款和条件。
1.3.2.3 投标报价应包括投标人中标后为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工作需支付的一切费用和拟获得的利润,并考虑了应承担的风险。
1.3.2.4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总报价时,应附有修改后的设备清单,不得以简单的降价函的形式提出降价,否则降价函无效。
1.3.2.5 承包方式:本合同采用总价承包方式。
1.3.3 投标有效期
投标文件在开标日以后的30天内有效。如果出现特殊情况,在原定投标文件有效期满之前,代理机构可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有效期的要求。若投标人拒绝代理机构的要求,可在原定有效期满后收回投标文件和投标保证金。若同意代理机构的要求,则原投标文件继续有效,且不允许修改,但需相应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延长期内,本须知的规定仍适用。
1.3.4 投标保证金
1.3.4.1 投标人应按招标资料前附表写明的投标保证金金额支付招标人。投标保证金可用现金、支票、银行汇票。在购买招标文件时交付代理机构,将收据复印件放入投标文件内。
1.3.4.2 代理机构从开标日起28天以后退还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无息)。代理机构应在中标人提交了所需的履约保证金和签订了合同之后退还其投标保证金(无息)。
1.3.4.3 如果发生以下任何一种情况,代理机构可以没收投标保证金: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
(2)投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借故拒签合同或拒交本须知规定的履约担保证件;
(3)中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因自身的原因未能履约签订合同。
1.3.5 投标人的替代方案
投标人在投标时不得考虑替代方案。投标人若提出替代方案,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1.3.6 现场踏勘和标前会
1.3.6.1 建议投标人对施工现场及其周围环境进行检查,以便获取自行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需的有关资料,考察所需的全部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1.3.6.2 招标人将允许投标人及其工作人员或代理人进入施工现场进行考察。但投标人在考察过程中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伤害以及任何其他损失、损害和由此引起的费用和开支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1.3.6.3 招标人对投标人在现场获得的信息及由此而作出的分析判断和推论概不负责。
1.3.6.4 发包人根据投标人提出问题的具体情况,酌情决定是否召开标前会。若发包人人为有必要召开,则在开标前适当时间内通知各投标人。
1.3.6.5 澄清问题的解答,发包人将整理成书面材料,并于标前会议结束后7天内通知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属于修改招标文件内容的将规定以补充通知的形式发送。
1.3.7 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要求
1.3.7.1 投标人应按本须知规定的内容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一式5份,其中1份为正本,其余为副本,封面上应标明“正本”和“副本”字样,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1.3.7.2 投标文件应使用不能擦去的墨水打印或书写,字迹清晰,语意明确,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和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设备清单的每一页均应盖公章和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1.3.7.3 投标文件应编写页码,应尽量避免涂改和插字,若为了改正错误必须这样做时,除了按招标人书面指示进行修改外,均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在修改处签字。
1.4 投标文件的递交
1.4.1 投标文件的密封与标记
1.4.1.1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和全部副本分别密封在两个内层包封和一个外层包封中,并在内层包封上正确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投标人应按招标资料前附表写明的份数送交招标人。
1.4.1.2 内、外层包封都应:
写明招标人名称:
地址:
具有下列识别标记:
①工程名称;
②合同编号;
③在招标资料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不得开封。
1.4.1.3 投标文件的外层包封的封口部位均应加盖“密封”专用章,投标文件应在内层包封上写明投标人的名称与地址,以便根据本须知被宣布为迟到的标书得以原封退回。
1.4.1.4 若投标人未将招标文件按上述规定进行密封和标记,则应由投标人承担与此有关的责任。
1.4.2 投标截止时间及送达地点
1.4.2.1 投标人应在招标资料前附表写明的时间、地点,将投标文件送达代理机构,投标文件应面交。
1.4.2.2 代理机构认为有必要可以发补充通知延长投标截止时间。此时招标文件规定招标人和投标人与投标截止时间有关的权利和义务亦将适用至延长后的投标截止时间。
1.4.3 迟到的投标文件
在本须知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代理机构将拒收。
1.4.4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https://www.daowen.com)
1.4.4.1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必须在本须知规定的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将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送达代理机构。
1.4.4.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须知的规定进行编制、密封和标记,并标明“修改”或“撤回”字样。
1.4.4.3 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除本章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修改投标文件。
1.4.5 投标单位资格证明
为证实投标单位完成工作的资格和能力,投资单位应随其投标文件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1.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副本)、营业执照(副本)及会计事务所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2.企业职工人数、技术人员、技术工人数量及平均技术等级、企业主要施工机械设备。
3.近两年承建的主要工程情况(要附有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质量评定意见)。
4.现有主要施工任务(包括在建和已中标尚未开工的建设项目)。
5.近两年企业的财务状况。
1.5 开标
所有投标人均应派代表参加,并在代理机构指定的登记册上签名报到。若投标人未派代表出席开标会议,则代理机构可宣布其投标文件无效。
1.5.1 开标
1.5.1.1 在投标者委派的代表在场的情况下,代理机构将于招标资料前附表写明的时间、地点开标。参加开标的投标者代表应携带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授权书。证件不全者,招标人可以取消其投标资格。
1.5.1.2 对投标者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了撤回通知书的投标书不予开封。
1.5.1.3 开标会上代理机构将公布投标人的名称、投标总报价及修改总报价(如有的话)。
1.5.2 过程保密
1.5.2.1 投标人不得打听评标委员会成员和评标过程的情况,更不得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违者可能被取消其投标资格。
1.5.2.2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情况、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1.5.3 投标文件的澄清
1.5.3.1 评委提出需要投标人澄清的问题,投标人应以书面形式解答评标委员会提出的问题。
1.5.3.2 为了有助于对投标文件的检查和评比,评标委员会可以单独要求投标人澄清其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的澄清要求和投标人的答复均应采用书面形式。除了改正算术错误外,评标委员会不能要求投标人也不允许投标人修改投标报价或其他投标文件的实质内容。经澄清和确认的问题需由投标人签字后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5.4 拒绝投标和废标
投标文件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拒绝其投标或评标委员会可视其为废标:
(1)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份数要求的;
(2)逾期送达的;
(3)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4)字迹模糊导致无法确认关键技术方案、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投标价格等的;
(5)未按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的;
(6)超出招标文件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
(7)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阴谋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8)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招标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或者投标人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
(9)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期限的;
(10)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规格、技术标准要求的;
(11)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之条件的;
(12)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1.5.5 算术值修正
1.5.5.1 若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金额与相应的各分组工程量清单中的合计金额不吻合时,应以修正算术错误后的各分组工程量清单中的合计金额为准,改正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相应部分的金额和投标总报价。
1.5.5.2 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1.5.6 评标原则及方法
1.5.6.1 评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招标文件的规定。
1.5.6.2 评标原则:公平、公正、科学、择优。
1.5.6.3 评标方法为招标资料前附表写明的评标方法。
1.5.6.4 评标标准为招标资料前附表写明的评标标准。
1.5.6.5 有效投标报价:符合招标文件完整性、响应性要求,且经算术修正后的投标报价。
1.5.6.6 评标价的确定:评标价=0.7A+0.3B。其中A为招标标底、B为投标人有效投标报价的平均值。
1.5.6.7 报价打分的原则: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或高于评标价均减分。当差值超过评标价±10%时,减分幅度加大。
1.5.6.8 评审内容:
(1)商务性评审:主要包括对投标报价校核、审查全部报价数据计算的正确性、与招标标底价格进行对比分析及对报价进行打分。
(2)技术性评审:主要包括对系统设计和集成方案的先进性、合理性、可靠性、质量保证措施及设备性能指标等进行评审。
(3)综合性评审:根据商务性评审、技术性评审、投标人业绩、企业信誉、售后服务措施等进行综合评定。
1.5.7 评委会对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完整性和响应性,且经算术修正的有效标书,经澄清后进行评审。
1.5.8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审结果,推荐得分第一的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得分第二的为第二中标候选人,并提交评标报告。
1.6 决标、中标通知和签订合同
1.6.1 决标
1.6.1.1 中标候选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1)资格审查合格;
(2)投标文件完全响应了招标文件要求;
(3)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
1.6.1.2 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1.6.1.3 招标人不保证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中标,也没有义务对未中标的投标人作任何解释和说明。
1.6.2 重新招标和招标终止
1.6.2.1 当投标单位不满3家或经评审大部分或全部投标文件不被接受时,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所有投标,重新招标。
1.6.2.2 由于招标人的原因终止招标或未能在规定的延长后的投标文件有效期内确定中标人和发出中标通知书,代理机构退还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1.6.3 中标通知
1.6.3.1 在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或延长后的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招标人将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确认接受其投标。中标通知书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1.6.3.2 招标人向中标人发中标通知书时亦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1.6.3.3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1.6.4 履约担保证件
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应在签订合同前向招标人提交招标人同意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出具的履约保函或经招标人同意的具有担保资格的企业出具的履约担保书,担保金额规定在合同条款中,担保证件格式应采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格式。
1.6.5 签订合同
1.6.5.1 中标人接到中标通知书后,须在7天内派授权代表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并同时提供承发包廉政承诺书。
1.6.5.2 中标人如果未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日期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或未交履约保函,或强求改变投标报价,或强求更改投标文件内容而拖延合同签订,招标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另选中标人。
1.7 合同的授予
招标单位选出中标者,并报上级批准后,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书面通知中标单位的担保银行。
中标单位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应立即用电报回复招标单位,收到中标通知书的日期(以收到的局邮戳为准)即为投标接受日期。
中标单位应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日期内,或在招标单位认可的延期内到招标单位商签合同协议书。逾期或未办妥履约保证书,则该中标单位将被取消中标资格,同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1.8 投标单位的建议资料
投标单位可对技术规范提出补充说明和建议。投标单位提出他认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为合适的建议方案时,应该说明方案对技术条件、价格、运行、维护、检修等方面的影响。
投标单位可提出与技术规范要求差异小的方案,但应附有详细的技术经济说明、图纸、工作进度计划及有关的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