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评标
评标是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评审和比较,是科学、公正、公平、择优选择中标候选人的必经程序。2001年国家计委、经贸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和水利部联合制定和发布了《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定规定》,对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作出明确的规定。评标方法主要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两种,水利部发布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进一步细化为综合评分法、综合最低评标价法、合理最低投标价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议法和两阶段评标法。
(一)组建评标委员会
(1)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管理、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7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不含项目法人及建设单位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中,中央项目的评标专家应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的选择原则上采取随机的方式抽取。根据工程特殊专业技术需要,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招标人可指定部分评标专家,但不得超过专家人数的三分之一。
(3)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所谓利害关系指:是投标人或其代理人的近亲属;与投标人有其他社会关系或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的公正评审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招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二)评标工作程序
评标工作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1)招标人宣布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并确定主任委员。
(2)招标人宣布有关评标纪律,与评标有关的人员应断绝与外部一切通信联系。
(3)在主任委员主持下,根据工作需要,讨论通过成立有关专业组和工作组。
(4)听取招标人介绍招标文件有关情况。
(5)组织评标人员学习评标标准和方法。(https://www.daowen.com)
(6)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进行初评。
(7)经评标委员会讨论,并经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提出需投标人澄清的问题,以书面形式送达投标人。
(8)投标人对需要文字澄清的问题,以书面形式送达评标委员会。
(9)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评审,确定中标候选人推荐顺序。
(10)在评标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并签字的情况下,通过评标委员会工作报告,并报招标人。评标委员会工作报告附件包括有关评标问题往来澄清函、有关评标资料及推荐意见等。
(三)几项规定
(1)在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下,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秘密评审不得泄露评审过程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评标委员会经过评审,采取有记名方式,从合格的投标人中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2)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采取书面方式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说明,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3)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①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②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4)招标人应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也可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当招标人确定的中标人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不一致时,应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5)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认为所有投标文件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时,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对已参加本次投标的单位,重新参加投标不应再收取招标文件费。
(6)招标人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文件,可以拒绝或按无效标处理:①投标文件密封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②逾期送达。③投标人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人未参加开标会议。④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的签字(或印章)。⑤在规定不得表明投标人名称的投标文件上表明单位名称或任何可能透露单位名称的标记。⑥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写以及字迹模糊等错误导致无法确认关键技术方案、关键工期、关键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投标价格。⑦未按规定交纳投标保函或保证金。⑧超出招标文件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⑨投标文件中含有贬低其他投标人的条款。⑪0投标人提供虚假资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