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处理的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我国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主要有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各级政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
(一)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用人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在本单位内部设立的机构,是专门处理与本单位劳动者之间的劳动争议的群众性组织。
1.劳动争议调解委员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1)职工代表;
(2)企业代表;
(3)企业工会代表。
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下同)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厂长(经理)指定;企业工会代表由企业工会委员会指定。
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具体人数由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并与厂长(经理)协商确定,企业代表的人数不得超过调解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2.相关规定
(1)调解委员会主任由企业工会代表担任。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企业工会委员会。
(2)没有成立工会组织的企业,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由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协商决定。
(3)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束;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
(4)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处理劳动争议的专门机构。县、市、市辖区应当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本辖区内发生的劳动争议。设区的市、市辖区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各级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工会的代表、政府指定的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的代表组成,主任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
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七日内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做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将申诉书的副本送达被诉人,并组成仲裁庭;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被诉人应当自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被诉人没有按时提交或者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仲裁委员会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仲裁庭应当于开庭的四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接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诉人按照撤诉处理,对被诉人可以缺席裁决。
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三)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也担负着处理劳动争议的任务。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进行起诉的案件,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负责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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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派遣后权益如何保障
高慧(化名)是上海某学院2017年应届专科毕业生,2017年年初在浦东新区一家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处”)实习。通过4个月的实习,高慧觉得这样的工作环境非常适合自己,代表处也有意向聘用高慧,4月底双方进行了面谈。谈到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用工手续等问题,代表处行政主管告诉高慧,将由某人才中介公司与高慧签订和办理,代表处与高慧不直接发生劳动关系。对此,高慧十分不解,总觉得代表处这样的做法使得自己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https://www.daowen.com)
案例分析: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不可以任意聘用中方雇员,在上海市必须通过市外经贸委批准的外事中介服务机构办理中方雇员的聘用手续。上文中“代表处”给予高慧的答复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对于高慧遇到的这种情况,我们先来分析一下法律关系:在高慧毕业并办理报到手续后,高慧与某人才中介公司(中介服务机构)建立劳动关系并签订劳动合同,该人才中介公司是用人单位,对高慧享有和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关于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高慧作为劳动者对该人才中介公司享有和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同时,该人才中介公司把高慧派遣到代表处工作,并与代表处之间建立劳务派遣关系,双方签订劳务合同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各自对高慧(被派遣人)的权利义务,高慧应当按照该人才中介公司的指令到代表处提供约定的劳动;那么高慧与代表处之间并非劳动关系,双方的关系是由于此人才中介公司劳务派遣而产生的一般的民事法律关系,高慧和代表处之间的权利义务,由双方约定,同时又涉及各自与第三方——某人才中介公司——之间的约定。
高慧的权益在与该人才中介公司的劳动合同中将有所体现,他的用工手续、档案转移和保存、社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等都是由该公司办理,至于获得劳动报酬和其余的劳动者权利由该人才中介公司或者代表处承担。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实际使用劳动者单位不一致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实际使用劳动者单位约定,由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承担或部分承担对劳动者的义务。对于高慧来说,到底是该人才中介公司还是代表处对其承担义务、各自承担哪些义务,高慧要看清楚自己的劳动合同,如果代表处未按照约定对高慧承担义务,高慧可以向该人才中介公司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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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遗忘档案无缘公务员
2015年,李正东(化名)毕业后在某市一家私营企业找到了工作,这家企业对职工的人事档案没什么要求,让李正东自行解决档案管理问题。李正东毕业时档案寄回原籍了,听单位这么一说,他就没有再管自己的档案。
2017年,李正东报考公务员,单位领导爽快地给他开了同意报考的证明,李正东以在职人员的身份参加了公务员考试,并进入了面试。当李正东的公务员朋友知道他一直没管档案,就提醒他近期内要进行体检、政审等环节,需要调档案。
李正东赶紧和老家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取得联系,然而,由于他多年没有办理人事代理手续,也没有缴纳相关费用,档案已被转为“死档”,如果要激活需要一段时间,而且李正东毕业后的工作经历等相关材料都是空白,还需要重新补。一来二去,李正东因为档案问题拖了很长时间,最终不得不放弃了这次机会,继续留在了原单位。
案例分析:不少毕业生因为一时用不上人事档案,就以为档案“没用”,对其置之不理,在未来遇到需要办理社会保险、职称评定、婚育证明、转正定级等情况,以及开具出国、考研、考公务员等有关证明的时候,都需要用到人事档案,此时再像无头苍蝇一样四处找档案,很有可能误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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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
2018年2月,3名某技术学院的毕业生与上海的一家大公司签订了毕业生就业协议。协议约定了月收入为5000元,但是没有约定违约的责任和赔偿金。按惯例,毕业生应当在当年的7月到签订就业协议的单位报到,成为这个单位的正式职工。但是在6月底,公司电话通知他们,由于原来准备上一个新项目现在决定不上了,所以要撤销就业协议,叫他们不要去报到了。他们几次找这家公司论理,但都遭拒绝。就这样他们被耽搁了半年,不但就业时间被耽搁,工资也可能要大打折扣。
案例分析:上海的大公司单方撤销就业协议,使3名毕业生不仅失去了来之不易的工作,而且也错过了再找工作的好机会,蒙受了巨大的损失,因此,该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向3名毕业生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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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生不可小觑附加协议
应届毕业生高某在毕业前夕和深圳一家企业取得了联系,通过面试应聘成功。可是高某忘带了就业协议书,单位只好临时与其签订了聘用附加协议,高某答应在回校后给单位邮寄协议书。按照高某提供的附加协议,学校把高某派到单位。但高某毕业后也没有和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同时也未去单位报到上班。单位在通知高某未果的情况下把高某告上法庭并按附加协议得到了高某的赔偿。
案例分析:劳动法专家明确指出,以上案例用人单位之所以能胜诉,关键就在于签订的附加聘用协议,它的合法性是毋庸置疑的,实际上也是最值得所有大学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共同关注的地方。律师建议,用人单位和学生在签订就业协议书时,如果想分清关系,建立有效的法律保障,那么就应该签订劳资双方的协议。特别应提醒毕业生注意,在签就业协议书时,对待附加协议要更加认真谨慎,因为这样的协议的法律效力几乎等同于劳动合同,一定要仔细斟酌后再签,切不可草率,更不能轻易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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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主要分析了大学生择业中和就业后的权益保障的相关内容,以此加强对毕业生的就业权益的教育,增强大学生的法律维权意识,提高用于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本章还介绍了签订就业协议书和劳动合同涉及的法律知识,帮助大学生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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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海(化名)和邓斌(化名)是大学里的好同学,毕业后他们去了不同的公司,干了不同的工作,如今他们却各自遇到了一些问题。
(1)方海是一个口才不错的男孩,常常因为口才好而受到别人夸奖。但是,再好的口才,在黑字白纸面前也会“哑口无言”。方海找工作的过程就像是游戏,学装饰设计的他没有去人才市场,而是直接骑车在自己喜欢的路段上寻找大的家装公司,上门直接求职。在经过四家公司的入门咨询与谈判后,方海签了约,合同上说试用期一个月,试用期内工资3000元,转正后工资提到5000元。因为老板亲自面试,在签署合同时老板还强调等方海转正之后每天会加30元的餐补和20元的车补;如果工作满两年,还可以考虑解决电话费等问题。老板还说,方海结婚时公司可以考虑五折优惠为他装饰新房。老板的话让方海感觉美滋滋的。
可是,试用期结束后方海并没有在自己工资单里看到餐补、车补的内容,于是,他就去咨询公司的HR。HR说,公司合同中并没有此类内容,方海马上告诉HR这是老板亲口说的,HR像看一头怪物一样看着方海。后来方海才知道,他们老板的遗忘速度比说话速度更快,这几乎是各个企业老板在招揽人才时的通病。回忆起签约时自己曾经问过老板这些内容在合同里如果没有的话公司会不会否认,老板说这么大的公司不会在乎这几个钱。而现在,对于HR的解释,方海真不知道该如何是好。
(2)邓斌爱好唱歌,而且还唱得很有专业水准。为此,邓斌根据自己的嗜好,给自己找了一份兼职——他每天下班后,受聘于一家酒吧,从晚上八九点一直工作到凌晨一二点。每天这样折腾,邓斌的精神不是太好,公司发现邓斌上班时很萎靡,工作老是不能正常完成。经了解,公司发现他晚上兼职唱歌,公司人事王经理觉得兼职严重影响了邓斌的正常工作,于是向他正式提出:“你下班后不能再去兼职了,否则辞退你!”
遇到此番情景,请思考下列问题。
(1)你认为方海的问题出在哪里?大学生该如何防止类似事情的发生?
(2)公司能干涉邓斌下班后自由时间内的兼职吗?如果是你,你会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