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干部供给制

实行 干部供给制

新中国成立初期,南下干部和本地干部全部实行供给制。所谓供给制,实物供给标准是:每人每年灰色单衣、单裤2套;白色粗布衬衣、短裤各2件;白色布袜2双;灰色棉衣、棉裤各1件;棉帽1顶;黑色胶底解放鞋2双;单人蚊帐1床、黄色单人棉被1床;白色洗脸毛巾2条、牙刷2把、无敌牌牙粉2包、肥皂1块。伙食标准是:每人每日一律3角(旧币1元折新币为1角),吃的是青菜、萝卜、豆腐汤。住的是民房,睡的是门板,铺的是稻草。办公杂支,每人每月按不同级别——小灶、中灶、大灶三个等次,最高每人每月10元,最低4元。凡因公外出,以往返80公里每人每日路费(含菜金在内)3元。普通津贴费(零用钱)每人每月小灶12元、中灶6元、大灶3元。由此可见,这个时期享受供给制干部的生活是异常艰苦的。

1950年7月, 按财政部规定供给制标准个人生活部分的生活费,包括粮食、菜金、煤炭、衣被、鞋等补贴及普通津贴等项,一律折成米数包干供给。即每人每月折米大灶130斤、中灶165斤、小灶225斤。1951年2月,供给制变为“包干制”,干部的伙食标准,按货币计算。即每人每月大灶13.8元,中灶20.46元,小灶26.7元。1951年9月,计算单位改为“工资分”,即大灶70分、中灶103分、小灶135分。(注:每个工资折合新币0.26元)。1952年2月,财政部颁发供给标准:生活费大灶60分、中灶85分、小灶110分。津贴费:勤杂人员10分,区级干部12分,县级干部18分,地级干部25分,省级干部100-250分。1955年8月31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全部实行工资制和改行货币工资制的命令》后,供给制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