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政策和保障

更新于 2026年10月10日 版权声明
(四)政策和保障

1.组织保障

疫区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血防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切实加强对血防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研究制定预防和控制血吸虫病的政策,落实各项防治措施。要不断完善“政府领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积极探索新形势下预防和控制血吸虫病的新模式,保证血防工作可持续发展。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有关通知精神,落实各自承担的职责和任务,制定防治规划和措施,认真组织实施。国务院血吸虫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与各成员单位的协调和沟通,督促其履行部门职责,落实国务院血防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坚持“春查秋会”制度,建立成员单位年度述职制度、疫区防治工作定期通报制度等,加强对血防工作的指导和督查,确保规划目标的实现。

加强地区间联防联控。流行区要按照血吸虫病地理分布特点,结合跨省、跨地区的重大工程建设,制定区域联防工作规划,开展联防联控。根据各区域间的实际情况,分类分片确定联防联控重点和具体措施,优先在重疫区安排见效快、效益好、易巩固的综合治理项目工程。已达到传播阻断标准和监测任务较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因地制宜地组织开展联防活动。

充分依靠和发动群众,结合爱国卫生运动等多种形式,组织群众开展血防公益活动和义务劳动,查螺灭螺、查病报病,改造生产生活环境,逐步形成群防群控的局面。

充分发挥广播电视等大众传媒的作用,积极宣传当前血防工作的严峻形势以及党和政府采取的措施,大力普及防病知识,提高人民群众的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

2.经费保障

血防工作经费由中央财政和疫区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纳入财政预算予以安排。各级财政要切实加强对资金的监管和审计,保证专款专用,提高使用效益。(https://www.daowen.com)

3.法规和政策保障

制定《血吸虫病防治条例》,并完善地方性法规,依法规范和加强血防工作。

4.机构和人员保障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县、乡级现有血防机构的预防职能原则上纳入同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内配备专门人员承担防治技术指导和重大疫情处理等血防工作。疫区市(地)、县级现有血防机构的医疗部分原则上与当地医疗资源整合,乡级血防机构的医疗部分纳入当地卫生院,从事包括血吸虫病治疗在内的综合医疗服务。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时,统筹安排血防基础设施建设,到2005年底,基本完成有关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中血防基础设施的改造和建设任务。

加强血防队伍建设,开展血防专业人员的素质教育与技术培训,充实优秀专业技术人员,逐步建立一支信息灵敏、反应快速、能胜任防治技术指导职责和及时有效处理突发疫情的血防工作队伍。

疫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级畜牧兽医、水利部门要有适应血防工作的机构和队伍。疫区农垦系统血防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由所在地血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协调农垦系统有关单位的防治工作。

5.技术保障

将血防科研项目列入国家重点科研计划,组织多部门、跨学科的联合攻关。研究开发新型有效、方便快捷的查螺查病方法和高效、安全、价廉、方便、持久的灭螺药品及预防、治疗药品,研究筛选预防疫苗,研究改进以改善生态环境灭螺为主的防治策略和血防卫生学评价等。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引进国外先进技术,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科技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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