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
1.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疫区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规划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实施计划和方案。各有关地区要将防治工作目标和任务层层分解,签订目标责任书。对没有实现防治工作和目标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2.监督检查
疫区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实行述职制度和规划目标考评制度。国务院血防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召开会议,请各有关地区和有关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履行血防工作职责情况进行述职。疫区各级血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有关部门,根据“科学、定量、随机”的原则,制定详细的监督检查方案,通过开展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自查、抽查,对工作内容和实施效果进行综合考核评价。要及时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反馈被检查单位,通报同级血防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血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务院血防工作领导小组将不定期地对各有关地区和有关部门执行规划的情况进行检查和通报。(https://www.daowen.com)
3.中期考评和终期评估
国务院血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成员单位,分别于2009年、2016年开展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考评和终期评估,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中期考评情况对2015年的目标进行调整。
[注:本规划的实施范围是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云南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