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支持系统的主要表现形式

更新于 2026年10月10日 版权声明
(二)法律支持系统的主要表现形式

从本质上看,支持静脉物流的法律系统是一个国家法律的组成部分,因此包含法律的所有表现形式。结合我国的立法体系,根据立法主体的不同,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

全国人大是我国最高权力机构,制定的有关静脉物流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年6月29日通过)、《循环经济促进法》(2008年8月29日通过)等。

2.国务院及相关部委制定的法律、法规和产业内部规范性文件

如国务院颁布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关于防治造纸行业水污染的规定》、《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等,国家环保总局颁布的《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规定》、建设部颁布的《城市垃圾产生源分类及垃圾排放》等。

3.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https://www.daowen.com)

地方人大及政府部门在依据国家法律的基础上,可以制定适合本地区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它以解决本地区某一特定的环境问题为目标,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目前,国内多数城市都制定了适合本城市的地方性法律、法规,并以上海、北京等大中城市的体系较为完善。上海制定实施的《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细则》等,涉及城市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

4.其他规范或要求

其他要求指的是产业实施规范、与政府机构的协定、非法规性指南、污染物控制、国家关于重点治理三河(淮河、海河、辽河)、三湖(太湖、巢湖、滇池)和酸雨控制区、二氧化硫控制区、城市综合整治定量考核要求,以及旅游度假区、风景区、名胜古迹、文物保护区要求。

5.国际公约

国际公约指中国政府为保护全球环境而签订的国际条约和议定书,是中国承担全球环保义务的承诺。根据《环境保护法》规定,国内环保法律与国际条约有不同规定时,应优先采用国际条约的规定(除我国保留条件的条款外)。

另外,从法律所适用的废弃物的范围上来看,存在普遍性的法律和专项法律两种形式。前者是指在静脉物流过程中普遍适用的法律,如我国的《环境保护法》、日本的《循环经济促进法》等。这类法律确立了静脉物流的基础思想,并规定了环境保护和物质循环利用的义务等。后者是指针对某一类废弃物静脉物流过程的法律,具体规定了某些特定废弃物在静脉物流过程中的责任主体、处理处置标准等内容。这是由于不同的废弃物在产生数量、物质组分以及所造成的环境污染或危害、再资源化技术水平、社会公众认知水平等存在差异,并造成其静脉物流过程也不尽相同,只有通过专项立法,才能在静脉物流的实施过程中实现废弃物的“物尽其用”。目前日本在专项立法方面较为发达,已经实施的包括《家电回收利用法》《容器包装物再生利用法》《建筑工程资材再资源化法》《化学物质排除管理促进法》等。

↑上一章 ↓下一章
关注公众号获取验证码
复制内容需要验证码(7.99元/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