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法律支持系统的发展过程

更新于 2026年10月10日 版权声明
(三)各国法律支持系统的发展过程

静脉物流的法律体系是在循环经济的实践和静脉物流的发展过程中逐步完善并建立起来的。由于实践过程的不同,在不同的国家,其发展过程也不尽相同。下面就介绍几个国家不同的做法:

1.德国的法律支持系统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伴随着经济的发展,急剧增加的废弃物导致了德国严重的环境问题,并且成为可持续发展的瓶颈之一。政府对污染问题和废弃物本身的关注,引发了一系列的立法行为。

1972年,德国颁布了第一部废弃物处理法,主要强调的是废弃物排放后的末端处理,并对废弃物清除进行了有关规定,其主要内容有:接受清运废弃物是公民的基本任务;各州有义务实行跨地区的废弃物清除计划;废弃物清运不得破坏公众的利益;废弃物只能在获得许可的处理设施和场地中进行处理和堆放。

该法律经多次修订,于1986年发展为《废弃物限制及废弃物处理法》,并将减量化和再资源化利用列在各类废弃物管理和处理方式的首位,涉及的主要内容包括:鉴别废弃物类型的规定、残余物定义与规定、对废弃物和残余物实施监督的规定、废弃物运输规定、包装规定、污泥处理规定、废弃物处理技术指南和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指南等。如法律中规定,只有当废弃物不能再被利用并符合一定要求时才允许进行填埋处理等。生活废弃物技术指南对生活废弃物处理的规定如图13-1所示:①无法避免的生活废弃物应该尽量进行再资源化利用;②尽量减少废弃物中有害物质的含量;③对于不能利用的废弃物应该进行无环境危害的处理和堆放;④提供废弃物清运的保障;⑤废弃物堆放不得造成清运困难和未来环境影响。

1991年德国颁布了《包装品条例》,并成立了DSD(Duales System Deutschland)系统,规定包装品的生产者必须承担用于运输和销售等环节的包装品的逐步回收和再利用义务;1992年通过了《限制废车条例》,规定汽车制造商有义务回收废旧车辆;1996年颁布新的《循环经济与废弃物管理法》,把废弃物处理提高到了新的高度。

图示

图12-1 《废弃物限制及废弃物处理法》规定的废弃物处理方式的选择过程

资料来源:《城市生活垃圾管理》,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

至此,德国由具体经济领域开始,逐步建立了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静脉物流产业也得到了相应的发展。

2.日本的法律支持系统

与德国先在有关具体经济领域实施循环经济思想后建立系统整体不同,日本是先有整体性的再生利用法,然后向具体经济领域逐步推广。

1970年日本在修改原有《清扫法》的基础上制定并颁布了《废弃物处理法》(全称《关于废弃物处理及清扫的法律》)。1991年该法进行了全面的修订,第一次把“废弃物的控制排放和再生利用等减量化原则”置于原则的位置上,重新明确了分拣和再生作为废弃物的处理方式;同年日本还颁布了《循环经济促进法》(全称《关于促进再生资源的法律》),这是一部促进“使用过的物品或者在工厂产生的副产品中有用部分(再生资源)”被尽可能的“利用”而施行的法律,其目的是减少废弃物,促进再生利用以及确保废弃物的适当处理。

《废弃物处理法》和《循环经济促进法》构成了日本静脉物流及法律支持系统发展的基石,此后,日本“环境立国”为口号,在发展静脉物流的同时,又在诸多领域内进行了静脉物流法律支持系统的立法活动。(https://www.daowen.com)

1995年日本制定了《容器包装物的分类收集及再商品化的促进法》(2000年12月实施),通称《容器包装物循环再利用法》。在这部法律中,市镇村进行分类收集(这里的“分类收集”是指《废弃物处理法》规定的分类、收集及再资源化过程),消费者有提供分类收集合作的责任,产业者有将分类收集的容器包装物废弃物再商品化的责任。

1996年日本颁布了《家电回收利用法》,该法贯彻“谁扔垃圾谁付费”的原则,规定市民应负担回收处理费用。

2000年是日本“循环型社会元年”,不仅拟订并审议通过了《循环型社会基本法(草案)》,还进行了诸多立法活动,颁布的法律包括:《循环型社会基本法》(2001年1月实施)、《食品废弃物再商品化法》(2001年5月实施)、《废弃物处理法及有效废弃物有效处理及特定设备维护法的修订案》(2000年12月实施)、《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修订案》(2001年4月实施)、《建筑废弃物循环利用法》(2002年1月实施)、《政府部门“清洁采购”法》(2001年4月实施)。

通过一系列的立法活动,日本在本世纪初已经建立了完整的循环经济法律系统,并在法律支持系统的基础上发展了独具日本特色的静脉物流体系,成为世界各国学习的榜样。

3.我国的法律支持系统

我国静脉物流的发展相对落后,法律系统正处于摸索和实践阶段,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基本形成了以国家法律为基础、以地方性法规为辅的法律系统。

全国人大于197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标志着我国环境保护工作步入了法制轨道(该法于1989年进行了修改)。该法对废弃物处理的原则、标准等作出了法律上的规定,这构成了我国目前静脉物流法律系统的法律基础。

1995年我国人大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法》。该法基于环境保护的观点,将废弃物分为工业废弃物、城市生活垃圾和危险废弃物三类,并解决了我国在废弃物的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等不同过程的管理上以及处理设施、处理原则、相关利益者的责任分工等诸多方面的一系列问题,成为我国静脉物流法律系统的基础法律。

2002年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规定企业在进行技术改造过程中,应当采取“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废水和余热等进行综合利用或者循环使用的生产措施”;“对利用废物生产产品的和从废物中回收原料的,税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增值税”等。这是静脉物流思想在立法系统中的明确体现。

2004年12月全国人大对《环境保护法》进行了修订,并将于2005年4月1日起实施。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规定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这必将进一步促进静脉物流的发展。

2008年8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循环经济促进法》,为静脉物流的发展提供了全面的法律保证。

地方性法规一般受到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人口、消费模式、地域等因素的影响,且一般是以城市废弃物的立法为主。如上海的地方性法规包括:《上海市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1987年发布,1995年修正)、《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1992年发布,1997年修正)、《上海市一次性塑料饭盒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发布)、《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1年发布、2003年修正)等。

从整体上来说,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支持静脉物流的法律系统,但尚不完善,有待进一步的发展。当前,国务院有关部门、企业界以及各方面专家学者已经提出循环经济的法律、法规框架和《循环经济促进法》立法建议,当前正在抓紧制定《资源综合利用条例》及废旧家电及电子废弃物、废旧轮胎、废包装物回收利用管理办法等。

但我国的法律系统还存在执法力度不足,缺少监督机制等问题,因此我国静脉物流的发展,特别是支持静脉物流的法律系统的发展,还需要各方面继续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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