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7.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7.1.1 步行街及与其组合建造的其他场所所在建筑的总建筑面积不小于15000m2的,其消防用电应按一级负荷供电;总建筑面积小于15000m2的,其消防用电应按二级负荷供电。

7.1.2 按一级负荷供电的步行街除由双重电源供电外,应增设用户自备自启动柴油发电机组,且应能保证在30s内供电。

7.1.3 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消防配电干线应按不大于4000m2划分供电区域,配电系统的分支线路不宜穿越其他供电区域。

7.1.4 当正常用电被切断时,消防电源应仍能保证消防设备的供电。备用消防电源的供电时间和容量,应满足步行街火灾延续时间内各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要求。

7.1.5 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箱和控制箱应设置在配电间或设备间内,当受条件限制必须就地设置时,应对配电箱或控制箱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7.1.6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和排烟风机房的消防用电设备及消防电梯等的供电,应在其配电线路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其配电干线应采用矿物绝缘类电缆。

7.1.7 火灾时继续工作场所备用照明的供电干线应采用矿物绝缘类电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配电分支线路,应采用耐火等级不低于有机绝缘耐火的电缆、电线;其他非消防负荷电气线路应采用阻燃低烟无卤电力电缆、电线。

7.1.8 消防水泵、防烟及排烟风机消防时应工频启动和运行,不应采用有源电子器件启动方式。

7.1.9 消防控制室和消防电梯等配置电子信息系统设备的配电系统,应在总配电箱、配电线路分配电箱和电子设备机房配电箱处设置能量配合的浪涌保护器(SPD)防护,并采取等电位连接与接地保护措施,与SPD串接的过电流保护器应选择专用于保护SPD的脱离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