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 防烟和排烟系统

6.3 防烟和排烟系统

6.3.1 步行街的防烟楼梯间、前室、合用前室及消防电梯前室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机械加压送风量应经计算确定。

6.3.2 共享空间、步行街街道及其以上各层共享空间两侧的廊道、步行街内的餐饮场所及其他商业经营场所均应分别独立设置机械排烟系统。

共享空间排烟量应按6次/时计算,补风量应按不小于排烟量的20%计算。

6.3.3 共享空间内排烟系统的控制顺序应按先机械排烟后自然排烟的方式。机械排烟动作时应同步联动关闭自然排烟口,机械排烟系统停止运行时应联动开启自然排烟口。

6.3.4 共享空间内的机械排烟口宜均匀布置在顶棚侧面,且应设置手动和自动开启装置。自然排烟口应均匀布置,并应在消防控制室具有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和手动控制开启的功能。自然排烟口附近应设置便于操作的现场手动开启装置,并应在失去电力时仍能自动完全开启。

6.3.5 步行街内的餐饮场所及其他商业经营场所应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排烟量应按其建筑面积不小于72m3/(h·m2)计算。负担两个或两个以上房间的排烟系统,其排烟量应按最大房间建筑面积不小于144m3/(h·m2)计算。

6.3.6 步行街街道及其以上各层共享空间两侧的廊道应设置防烟分区,防烟分区的面积不宜大于500m2,且防烟分区长度不应大于100m。

6.3.7 步行街街道及其以上各层共享空间两侧的廊道应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排烟量应按不小于60m3/(h·m2)计算。负担两个或两个以上区域的排烟系统时,其排烟量应按最大防烟分区面积不小于120m3/(h·m2)计算。

6.3.8 与步行街组合建造的其他场所内与步行街相邻的房间设置机械排烟时,若该场所无自然通风条件,应设置排烟补风系统,补风量不应小于其排烟量的50%。

6.3.9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应在下列部位设置70℃时能自动关闭的防火阀,排烟系统的管道应在下列部位设置280℃时能自动关闭的排烟防火阀:

1 风管横向跨越餐饮及商业经营场所时,每跨越5个房间的隔墙处,所跨越的房间总面积不应大于2000m2

2 穿越通风、空气调节机房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

3 穿越重要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

4 穿越防火分隔处的变形缝两侧;

5 垂直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处的水平管段上。

6.3.10 使用燃气的餐饮烹饪操作间应设置独立的通风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