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 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
2025年09月27日
7.2 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
7.2.1 步行街应采用集中电源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7.2.2 步行街及与其组合建造的其他场所所在建筑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与其组合建造的其他场所所在建筑的建筑高度大于100m时,不应少于1.5h;
2 其他建筑不应少于1.0h。
7.2.3 步行街及与其组合建造的其他场所所在建筑的下列场所的疏散照明地面最低水平照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商业经营场所、儿童活动场所、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和电影院、步行街街道及其以上各楼层共享空间两侧的廊道、疏散走道,不应低于5.0lx;
2 对于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不应低于10.0lx。
7.2.4 步行街应在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径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3.0m。
7.2.5 当应急照明采用24V安全电压供电时,每一配电回路电流不应超过6A,发光二极管应急照明或疏散指示标志灯每一回路不应超过64盏灯。
7.2.6 步行街及与其组合建造的其他场所所在建筑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设置除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116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全出口位于走道侧面时,应设置垂直指向该安全出口的疏散指示灯;
2 设置在地面上的疏散标志灯,应防止被重物或受外力损坏,其防水、防尘性能应达到IP67的防护等级要求,地面标志灯不应采用内置蓄电池灯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