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1 步行街内应沿步行街街道长度方向设置消防电梯,且间隔不应大于60m。
8.3.2 步行街的消防电梯及其前室或电梯厅不应与其他场所共用。
8.3.3 儿童活动场所、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及电影院内每个防火分区应分别至少设置一台消防电梯,且同层相邻防火分区不得共用消防电梯及其前室或电梯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