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 救援场地和入口
2025年09月27日
8.2 救援场地和入口
8.2.1 应至少沿步行街的一个长边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该范围内凸出主体外墙的建(构)筑物进深不应大于4m;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可间隔布置,但间隔不应大于30m。
8.2.2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距离建筑外墙不应小于5m,且不应大于10m,坡度不大于3%,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15m和10m。
8.2.3 建筑外墙每层应设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救援窗口,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救援窗口应直通建筑内的公共区域或走道,且室内布置不得遮挡救援窗口。可直接与步行街街道以上各层共享空间两侧廊道或端部天桥相连通的救援窗口数量不应少于4个;连通位置应沿步行街街道长度方向均匀分布;
2 儿童活动场所、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及电影院内每个防火分区对应外墙上的救援窗口数量不应少于2个;
3 救援窗口应采用易于破碎的玻璃,单片玻璃、中空玻璃的任一片玻璃厚度不宜大于6mm,且不应采用夹胶玻璃或夹丝玻璃;当因立面造型需要确需采用非玻璃材质时,应可方便内外开启;
4 救援窗口上应设置可在室内、外易于识别的明显标志和可在室外识别的明显夜光标志;
5 与救援窗口相对应的室外场地上应设置易于识别的救援窗口位置指示牌;
6 救援窗口外或周边不应设置广告牌、灯箱等影响灭火救援的障碍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