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论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导 论

这部著作有三个关键词:20世纪70年代、英美、马克思主义伦理学。我们先从马克思主义伦理学说起。

马克思主义伦理学这个概念至少有两种含义。首先是指经典马克思主义(classical Marxism)意义上的伦理学或正统马克思主义(orthodox Marxism)意义上的伦理学。马克思主义伦理学在这个概念中是指真正的马克思主义伦理学,是符合马克思意愿和马克思主义本质的伦理学。但问题是:何谓经典?谁是正统?历史上不乏公认的或自居正统的马克思主义,也不乏名副其实或名不副实的马克思主义。如何才能作出判定?实事求是地说,这个问题的答案只能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不过,有一点似乎确定无疑:马克思本人应当是最经典、最正统的马克思主义代言人。所以,如果我们坚持“回到马克思”,或许就能了解“真正的马克思”,了解真正的马克思主义伦理学。不知是否也是受这个思路影响,在这一阶段的马克思主义伦理学研究中,虽然英美学者都在使用马克思主义伦理学这个概念,但绝大多数考察的只是马克思的伦理学。这意味着,其他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思想和理论往往不在“分析”之列,甚至包括恩格斯。很显然,没有人会因为正统马克思主义的名号这么做,因此,“回到马克思”,或许只是为了尽可能地让马克思自己说话。但是,只限于考察马克思本人的伦理思想和道德观念而忽视马克思后继者的贡献是有失公允的。特别是把马克思和恩格斯区分开来,无视恩格斯在马克思主义伦理学上的贡献是极不妥当的。马克思、恩格斯虽然有些许的不同,但并不像一些学者理解的那样,可以从他们的细小差异中看出天壤之别。

另一种含义的马克思主义伦理学,虽然叫马克思主义,但并不是马克思主义的。因为它的立场在伦理学一边,而非马克思主义一边。正如一位分析的马克思主义者佩弗(R.G.Peffer)向读者介绍完自己根据马克思思想资源构造的社会正义理论之后扪心自问:“这种更可取的主张所持有的立场是否可以被合法地界定为是马克思主义的呢?”他的回答是:“毕竟,最终的重要性是立场或理论自身的正确性,而不是它们的血统。”[1]因此,当马克思主义伦理学在这个意义上被使用时,并不一定指具有马克思主义性质的伦理学,而是指一种与马克思主义有关的伦理学。所以,西方规范伦理学就会成为马克思主义的伦理基础。这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大多数学者重建的马克思主义的道德理论会是功利主义、道义论或美德伦理学,为什么一些西方伦理学问题也会成为马克思主义伦理学问题。总的看来,有相当一部分英美学者是在这个意义上使用马克思主义伦理学概念的。不过,尽管他们重建的理论和方法有这样那样的问题,从根本性质上说也不是马克思主义的,但对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伦理学、推动马克思主义伦理学面向生活实践、干预现实生活来说,具有一定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而这一点,正是正统的马克思主义欠缺的地方。[2]

严格地说,只能在第一种意义上使用马克思主义伦理学概念。背离了马克思主义性质,特别是否认历史唯物主义、剩余价值理论(劳动价值理论)、辩证法这些明显是构成马克思主义本质的要素,就无所谓马克思主义及马克思主义伦理学。事实上,马克思主义伦理学是一种新型的伦理学理论。它以历史的社会理论为根基,提供了一种理解人类伦理道德现象的全新视角。西方规范伦理学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部分解释马克思主义伦理思想和道德观念,但作为一套独立的制定道德原则、证成道德判断的标准化方式,是无法穷尽马克思主义伦理学的。另一方面,传统的马克思主义伦理学研究应当吸取西方规范伦理学的合理成分,密切关注当代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的知识生长状况,不能一味地满足于宏观层面大而化之的泛泛而谈,也不能仅仅停留在传统的道德哲学领域裹足不前。在这一点上,布坎南(Allen E.Buchanan)的告诫值得认真反思:“那些把对马克思主义的兴趣限制在道德问题上的哲学家,如果忽视正在快速演进的理性选择与制度分析理论的发展,那将是危险的。这样做就等于忽视了马克思的一个重要的洞见,即任何值得思考的道德观念必定不是乌托邦式的。”[3]

20世纪70年代、英美这两个关键词需要放在一起说明。20世纪70年代前后,西方世界马克思主义研究的中心地域开始迁移,从早先的欧陆(主要是西欧)地区转向英美地区,后者逐渐占据了西方世界马克思主义研究的主导地位,其影响延续至今。早在1983年,英国新左派代表人物佩里·安德森就已指出:“在过去10年中,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地理位置已经从根本上转移了。今天,学术成果的重心似乎落在说英语的国家,而不是像战争期间和战后的情形那样,分别落在说德语或拉丁语民族的欧洲。”[4]由英美分析的马克思主义引领的马克思主义伦理学研究,正是从这里开始的。1972年,美国斯坦福大学道德哲学教授艾伦·伍德(Allen W.Wood)发表了《马克思对正义的批判》一文,掀起了一场“马克思与正义”的政治哲学争论,带动了马克思主义伦理学在英语世界的研究热潮。布坎南曾在一篇评论性文章中说道:“自从伍德那篇具有开创性的论文《马克思对正义的批判》在1972年发表以来,大量关涉马克思哲学的著述惊人地涌现出来。如今,马克思的学说在英语国家政治哲学的普遍复兴中占据着显著的地位。”[5]大约从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开始,研究马克思的伦理学,重建马克思的道德理论,越来越成为分析的马克思主义的工作重点。这项工作持续了30多年,至今仍在进行之中。历史地看,由分析的马克思主义引领的马克思主义伦理学研究,可以说是西方学界系统探索马克思主义道德理论的第一次尝试,相比前期的研究成果,显得更为深入、全面、专业。从这个意义上讲,这段历史在马克思主义伦理学发展史上具有特别重要的历史意义,是后续研究无法绕过的学术记忆。

除了20世纪70年代、英美作为历史背景的涵义之外,还有两点需要交代:其一,20世纪70年代这个划界只是一种带有历史象征意义的标示。这意味着,一些接近20世纪70年代前后的学术人物和理论作品也在本书的考察范围之内,例如卡门卡(Eugene Kamenka)和他的《马克思主义的伦理基础》(1962)。其二,英美在文中并非只局限于政治国家意义上的“英美”涵义。确切地说,它是指“英语世界”或“说英语国家、地区”。例如,《加拿大哲学杂志》的出版地并非政治国家意义上“英美”地区,但在这个杂志上,曾有过几次重大的争论,刊载过许多重要文章,是研究这段历史绕不开的一本重要的学术刊物。此外,还有一些学者,他们的国籍地、供职地、学术活动地总有变化发生,因此,一旦对英美这个关键词进行窄化处理,有一些重要人物就有被筛掉的可能。基于这些考虑,笔者对“英美”作了比较宽泛的理解。

这本书的任务主要有两个:其一,尽可能全面、客观地综述研究文献,内容涉及代表流派、代表思潮、代表人物、代表著述、代表观点。英国新左派成员、《新左派评论》杂志编辑委员会成员杰拉斯(Norman Geras)曾作过相关的研究综述。在《关于马克思与正义的争论》(1985)与《把马克思带入正义:补遗与反驳》(1992)的两篇文章中,杰拉斯搜集了大量的争论材料,详尽地综述了各方的观点和立场。不过,杰拉斯的综述材料针对的只是“马克思正义观”研究,并未涉及其他方面。此外,杰拉斯综述的材料显得有些零碎、散乱、不系统,所以,那些对事件背景缺乏了解的人,阅读起来可能会有点费力。相比之下,佩弗在《马克思主义、道德与社会正义》(Marxism,Morality and Social Justice)(1990)一书中对材料的处理就很全面、完善。这部著作用了近1/2的篇幅综述了大量的马克思主义伦理学研究观点,基本涵盖了截至20世纪90年代西方马克思主义伦理学研究的大部分内容,是一部有助于系统全面地了解国外马克思主义伦理学研究状况和研究史的力作。与杰拉斯的综述偏重盎格鲁—撒克逊地区不同,佩弗的综述偏重北美地区,两者一结合,正好可以形成互补。不过杰拉斯和佩弗的综述文献都是20多年前的产物了,有必要结合许多新的材料对相关研究文献进行一个更长历史时期的综述。

其二,在综述材料的基础上,批判地分析和考察英美学者们提出的各种观点和理论。这是一项比较复杂且难度较大的工作。如果说,文献综述的难点主要在于如何组织安排材料,那么分析与评论的难点就在于作者要对马克思主义理论以及马克思主义伦理学有比较全面的了解。因为,马克思主义理论是个整体,各种子理论之间都是相互关联的,所以,马克思主义整体的理论结构是比较复杂的。这意味着,作者不但要从总体上把握马克思主义理论,还要弄清马克思主义伦理学与马克思主义整体及各部分的关系,这样才能做到对马克思主义伦理思想和道德观念的“具体的总体”认识。接下来,笔者将从政治哲学与伦理学的关系出发,引申地谈这个问题。

前面已经说过,这一阶段的马克思主义伦理学研究是被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研究带动起来的。但为什么政治哲学研究会带动伦理学研究呢?其实,作为规范理论,政治学和伦理学有着一衣带水的关系。它们的历史渊源一直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在亚里士多德那里,伦理学的“应当”和政治学的“应当”原本就是联系在一起的。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中,亚里士多德教导人们,德性是内在的、固有的、具有善价值的品质,德性的获得在于符合中道的行动,因此,个人应该通过占有并实现德性的方式过幸福的生活。这是一种意义上的“应该”,道德的“应该”。同时,亚里士多德还告诉我们,除了道德之“应该”,还有政治学之“应该”。在亚里士多德看来,政治学之“应该”是关于城邦共同体立法和政制的“应该”,立法是为了“法律要求公道的行为”,而出于“关心公民成长”的考虑,“最好是有一个共同的制度”,因此,“共同的关心总要通过法律来建立制度,有好的法律才能产生好的制度”。所以在《尼各马可伦理学》的末尾,他才把立法学和政制问题结合起来,“尽可能地完成对人的智慧之爱”。不难看出,他显然认为,道德之“应该”在于使人过上幸福的生活,而政治之“应该”恰恰也在于使人过上幸福生活。不同的是,道德“应该”的立足点是基于人性的个体德性,而政治之“应该”是基于对个体德性的了解,在城邦共同体层面要求的“法”或“政制”的善。正因为如此,在《尼各马可伦理学》研究完德性之后,紧接着就是研究法或政制的《政治学》的开始。[6]

亚里士多德的立场,后来逐渐发展成西方政治思想史上一种延续至今的传统:道德之“应该”与政治之“应该”是不可分割地纠缠在一起的。所以,这也就是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研究必然连带着伦理学研究的原因。进一步说,由于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离不开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而马克思主义的政治经济学又是马克思主义的根本,所以,马克思主义伦理学就要在政治经济学中寻找根基。但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是需要“历史地加以考察的”,这意味着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要在马克思主义历史学中寻求正当性。从而,马克思主义伦理学就要在这种正当性中发现支撑自己的客观性。可见,马克思主义伦理学是如何与马克思主义政治学、政治经济学、历史学(及社会学)发生关联的。可想而知,马克思主义道德理论是必定离不开马克思主义政治理论、经济理论、历史理论、社会理论的。

结上所述,笔者以为,理解马克思主义伦理思想和道德观念,需要把握以下五条原则:经济规定论、历史规定论、阶级规定论、规律规定论、人与社会的协调发展。所谓经济规定论,就是坚持从利益的角度看待道德的起源与本质,从经济利益的角度看待利益的起源与本质。所谓历史规定论,就是坚持历史地、社会地看待道德的变化发展,反对抽象的、永恒不变的绝对价值和普世原则,反对相对主义和虚无主义。所谓阶级规定论,就是坚持从阶级利益和阶级对抗的角度看待道德的本质与功能,坚持道德是意识形态的同时,强调道德在无产阶级革命、社会主义建设中的功能与作用。所谓规律规定论,就是坚持道德的发生、发展、变化是有规律可循的,要善于从经济规律、历史规律、社会规律、心理规律中发现道德变动的规律。所谓人与社会协调发展原则,就是坚持人的发展与社会发展可以协调的原则,坚持从人的发展与社会发展的矛盾关系中看待人与社会及其相互关系,反对把人的发展与社会发展完全对立起来的做法。总之,这五条原则就是这部书在伦理学上的马克思主义立场。

绝大多数英美学者研究马克思主义伦理思想和道德观念是从一个所谓的“马克思反道德论问题”着手的。马克思对道德的态度,个人的总体印象是似是而非的:一方面,他反对道德化批判,把道德说成是虚假的意识形态,既没有独立的本质,也没有独立的历史。他反感对工人阶级进行道德说教,认为共产主义不是应当确立的状态,不是现实应当与之适应的理想,而是消灭现存状况的现实活动。这样看,马克思的确是个“反道德论者”。但通过对马克思的进一步阅读,又不难发现,在马克思各个时期的著述中,他经常使用“剥削”“侵占”“盗取”这些明显带有道德评价性质的日常词汇谴责资本主义。这样看,马克思成了“道德斗士”。这是马克思本人也没有意识到的“自相矛盾”,还是另有说法?针对这个问题,学者们大致分成了马克思主义非道德论(Marxist immoralism)和马克思主义道德论(Marxist moralism)两派。前者认为,马克思的立场要么是反对道德,要么就是无关道德;后者却认为,虽然马克思没有现成的、直白表述的道德思想或理论,但重建马克思的伦理学不仅意义重大,而且并非不可能。比较而言,马克思主义道德论者是多数派,马克思主义非道德论者是少数派。(https://www.daowen.com)

在马克思主义道德论者看来,道德价值是马克思谴责资本主义、推崇共产主义不可或缺的理由之一,它们完全可以被“分析”出来重建马克思的伦理学。这些价值包括正义(justice)、人类共同体(human community)、自由(freedom;liberty)、人的尊严(human dignity;human worth)、人的解放(human emancipation)、自主(self-determination;self-mastery;self-control)、自我实现(self-realization;self-actualization;self-development)。马克思的伦理学既可以建立在某个价值的基础上(例如正义或自由),也可以建立在特定的价值组合的基础上(例如正义与人类共同体、自主和自我实现的组合)。不同的价值构造决定了马克思道德理论的不同特质。从结果上看,绝大多数英美学者倾向于把马克思主义道德理论归结为某种形式的功利主义、道义论和美德伦理学,实际上并没有超出西方规范伦理学体系的框框。此外,在研究过程中,除了传统的道德哲学方法,学者们还运用了分析的方法和道德社会学方法研究伦理道德问题。这些以往很少用于或从未用于马克思主义伦理学研究的方法,不仅带来了新颖的论证方式,也带来了一些全新的观点。

经过上文的简单勾勒,似乎可以从中确立一种内在的逻辑线索:

(1)如何理解马克思本人和马克思主义对待道德的“矛盾”现象?

(2)如果“矛盾”只是表面现象,那么,能不能在马克思的思想中提炼出一些道德价值?

(3)如果问题(2)的工作富有成效,那么是否能以这些价值为基础重建马克思主义道德理论?

(4)如果问题(3)的重建工作得心应手的话,那么,除了一些传统的研究方法外,还能借助何种分析利器呢?

上述四个环节可以被归结为:问题、价值、理论、方法四个方面。实际上,这四个方面构成了这本书的总体结构:

第一方面是问题重现:为什么说马克思主义与道德的关系又重现?它是如何重现的?

第二方面是价值重塑:马克思主义道德价值有哪些?如何理解这些价值及其相互关系?

第三方面是理论重建:马克思主义道德理论有哪些?如何理解这些理论及其相互关系?

第四方面是方法重构:研究马克思主义伦理学的方法有哪些?这些方法之间有何关联?

各方面主要内容及观点如下:

✍AI写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