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简短的评论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三、简短的评论

对于功利主义来说,无论是偏好论的,还是幸福论的,它们都推崇那些人们在社会生活中意欲追求的具有内在价值的善。不仅如此,功利主义提出的善都是现实的、具体的、丰富的。从关注实际生活、强调利益实现的角度来说,功利主义的确符合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精神。正如沃格尔所言:“经典的功利主义者,包括边沁和密尔在内,不是把道德争议的主题建立在诸如上帝意志、绝对命令或者仅仅是对社会态度的主观表达这些问题上,而是建立在一组实在价值的基础上。因此,我们就会明白,为什么会出现一种衡量真理的重要方法把马克思看作是一个道德效果论者。”[12]然而,功利主义在理解各种非道德善的时候,总是从个体固有的经验出发,依循的是方法论的个人主义,与马克思从社会关系的角度理解个体价值的思想方法并不一致。从这个意义上说,个体需要和个人幸福不是可以被预先设定的前提和出发点,而是现实的社会关系协调出来的产物和结果。社会关系的活动方式及其利益结构在很大程度上左右并填充着人的需要和幸福。所以,只有在人通过一定的方式实际上满足了需要或获得了幸福之后,才能确切地知道什么是需要和幸福。此其一。

其二,尽管“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道出了人类美好的初衷,然而,在现实的生活世界,这一原则往往会变形、走样、扭曲,甚至背离其初衷。以帕累托效率原则为例,尽管一种“帕累托改进”可以增加一定社会的总福利。然而,它却并未考虑福利的承担者及其社会分配问题,例如,假设存在一个帕累托佳态社会,即当且仅当一定社会中没有一个人的处境会变好也没有一个人的处境会变坏。现在,发生了一种“帕累托改进”,有一个人或有一部分人的处境在变好,社会总福利随之增加,则该社会处于帕累托优态。但是,如果在该社会中存在着不同地位的阶级人群,或者更宽泛地说存在着一定程度上的贫富差距,那么,如果“帕累托改进”是发生在统治阶级或富裕阶层中,则统治阶级或富裕阶层的福利增加所带来的社会总福利的绝对增加,就是被统治阶级或贫困阶层的福利必然会相对减损。于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在形式上和后果上的完满就是以一部分人(尤其是被统治阶级或贫困阶层)的处境不变或相对减损为代价的。更为关键的是,伴随着“马太效应”,“帕累托改进”往往总是发生在占据着一定社会地位、权力、资本的统治阶级或富裕阶层内部,从而造成富人越富、穷人越穷的两极分化。因此,无论如何,这不可能是马克思主义的立场。因为马克思主义一贯反对用笼统的、抽象的普遍性范畴(如“最大多数人”“最大幸福”)抹去现实社会中客观存在的矛盾与对立;相反,马克思主义正是着眼于一定社会内部的阶级对立,正是从贫困的无产阶级的利益出发,从无产阶级作为历史进步的变革力量出发,从无产阶级利益的实现与全人类利益实现的一致性出发去看待一定社会中不同阶级或阶层之间的利益对抗、福利的分担及其各自不同的幸福观。所以,在问“幸福是什么”或“如何才能幸福”的时候,首先应当追问的是:究竟说的是谁的幸福?

其三,作为非功利主义目的论的美德伦理学,也和功利主义一样,个人主义是基础和出发点。在多数形式的德性论中,我们都不难发现人道主义的痕迹和作为实体的自我范畴。从理论立场上说,它们的出发点和基础都是个人主义的,非马克思主义的。麦金太尔曾在《伦理学简史》中说过:“以阶级的经济和社会史代替黑格尔的绝对理念的自我发展,导致改变了黑格尔哲学的个人主义性质。对于黑格尔来说,种种个人主义的概念图式,既是成就,也是妨碍取得更多成就的障碍,是人类道德意识发展的各个阶段,它们依次揭示了自己特定的局限。对于马克思来说,它们也是如此,但只有联系资产阶级社会进行解释,才能理解它们。”[13]其实,在马克思主义那里,人类的道德现象和道德意识只有放在现实的共同体中加以理解才是真实有效的。从而,个体道德意识的基础、来源、条件,从本质上讲,都是带有共同体特质的。与个人主义的论理方式截然相反的是:马克思主义伦理学一般把道德现象归结为一定共同体内的社会伦理关系,再把社会伦理关系归结为生产关系,最终在生产关系与生产力的矛盾运动中理解道德现象,找寻个体道德意识的来源和基础。而个人主义的论理方式是:从个体道德意识(如自我范畴)出发推导个体间的社会伦理关系,再从个体间的社会伦理关系理解社会共同体。因此,在个人主义方式的伦理学理论中,自我概念和人性概念就是必不可少的,而且前者往往是逻辑起点,后者时常是逻辑终点。至于社会制度、社会关系、社会共同体这些所谓高出个体的概念,只不过是从自我发展至人的中间环节。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尽管以个人主义论理方式为基础的伦理学理论无疑会给马克思主义伦理学提供有益的补充,但它终究不是马克思主义的。

【注释】

[1]D.P.H.Allen,“The Utilitarianism of Marx and Engels,”American Philosophical Quarterly,vol.10,no.3,1973.

[2]Adam Schaff,A Philosophy of Man,Lawrence&Wishart,1963,p.60.

[3]Adam Schaff,A Philosophy of Man,Lawrence&Wishart,1963,p.132.

[4]Adam Schaff,A Philosophy of Man,Lawrence&Wishart,1963,p.130.

[5]Allen E.Buchanan,Marx and Justice:the Radical Critique of Liberalism,Methuen,1982,pp.28-29.(https://www.daowen.com)

[6]Allen E.Buchanan,Marx and Justice:the Radical Critique of Liberalism,Methuen,1982,p.30.

[7]Alasdair Maclntyre,“Notes from the Moral Wilderness,”Alasdair Maclntyre's Engagement with Marxism,selected writings 1953-1974,edited and introduced by Paul Blackledge Neil Davidson,Koninklijke Brill NV,2008.

[8]John Somerville,“The Value Problem and Marxist Social Theory,”Journal of Value Inquiry,vol.2,1978,p.54.

[9]Alan G.Nasser,“Marx's Ethical Anthropology,”Philosophy and Phenomenological Research,vol.35,no.4,1975,pp.485-500.

[10]Hilliard Aronovitch,“Marxian Morality,”Canadian Journal of Philosophy,vol.10,no.3,1980,pp.360-361.

[11]〔英〕L.王尔德:《重新思考马克思与正义:希腊的维度》,王鹏译,载《世界哲学》,2005年第5期。

[12]Jeffrey S.Vogel,“Is Marx a Moral Consequentialist?”Canadian Journal of Philosophy,vol.24,no.4,1994,p.563.

[13]〔美〕阿拉斯代尔·麦金太尔:《伦理学简史》,龚群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27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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