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简短的评论
佩弗认为,虽然他重建的这个体系源自马克思的立场,但从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来看,在阶级社会,这个体系是无法存在的。所以,我们可以把这个体系看作是一个应然的体系,一个由道德善作为确立依据的理想的理论体系。关于这种确立依据的正当性问题,将在本部分的末尾进行讨论。在这里,笔者要指出的是,从马克思的立场来看,佩弗把自由价值排在人类共同体价值前面是根本错误的。因为人类共同体不仅是自我实现的先决条件,同样也是作为自我决定的自由的前提。其实,在人的尊严这个平等原则中,隐含着一种更为基本的权利概念——人权,即人之为人所固有的道德权利。因此,当佩弗把自由理解为某种社会权利的时候,把作为平等原则的人的尊严当作确立这种社会权利的道德依据的时候,明显是在用人权规定社会权利。然而,马克思显然认为,所有的权利都是社会权利,因为没有哪种权利可以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文化的发展。所以,无论是“消极自由”还是“积极自由”,作为社会权利的自我决定的自由必定离不开社会共同体的规定。从这个意义上讲,佩弗提到的人类共同体是不合理的,只有社会共同体才是现实的。
虽然只有佩弗等少数学者明确地把马克思的道德理论界定为混合道义论,但在笔者看来,那些把正义原则当作马克思主义伦理学之核心的学者都是不同程度上的混合道义论者。他们的基本立场正如阿勒森所作的如下总结:“分配公平问题(无论我们是否把它贴上‘正义’的标签)是马克思反对资本主义的核心。例如在自由问题上,困扰马克思的不单纯是资本主义对这种美好的非道德善所供甚少。关键是,市场经济造成了对自由的不当分配,而马克思赞成的社会主义被设想为能够以其历史的趋势改正这种分配不公(maldistribution)。在笔者看来,马克思从来没有怀疑过社会主义条件下的自由总量(如何衡量?)会远远超过资本主义条件下的自由总量。但马克思更为直白与乐观的主张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自由的分配会更加平等,或者说更加公平。”[16]其实,马克思并不反对正义原则,他本人在《哥达纲领批判》中的确说过按劳分配和按需分配这两个分配正义原则。但关键是,马克思会如何理解正义原则的正当依据?在笔者看来,回答了这个问题,也就在很大程度上同时回答了马克思的伦理学究竟是不是道义论的问题。
从现有的研究结论来看,西方学者主要给出了两个答案:自然权利和普遍理性。马克思主义分析学派的领军人物科恩在《自由、正义与资本主义》一文中就认为,马克思把私有制看作是不正义的,是因为共同占有生产资料是一种自然权利,这种自然权利“不是那些合法的权利,而是以道德作为基础的权利”。“自然(道德)权利的语言就是正义的语言。无论是谁,只要他严肃地提及正义,就意味着他必然承认存在着自然权利。”所以,正确的正义理论应建立在一种自然权利理论的基础之上。许多马克思主义者之所以拒绝讨论正义,正是由于他们缺乏此种理论。[17]科恩在这里提到的自然权利实际上就是一种人权。但是,把基于人性概念的道德权利当作正义原则的最终依据,这显然不可能是马克思的立场和观点。除了自然权利之外,还有学者认为正义原则的正当依据是普遍理性。范德威尔在《马克思的正义观》一文中指出,马克思、恩格斯既有道德相对主义的思想,也有伦理绝对主义(ethical absolutism)的立场:“存在某种可以通过理性证明是正当的道德原则,无论这个原则是否为人所知,即便跨越不同的文化或文化时期,这一原则也是必须遵守的(binding)。”[18]“马克思的确认同某种道德绝对主义的观点,即道德原则要经得起理性的评估,通过这种方式可以在原则上表明一套给定的原则是否正当。”[19]可是,即便马克思不会反对道德理性的作用,显然也不会把单纯的合理性看作是道德原则的正当性基础。因为在阶级社会,道德原则的实效性建立在利益格局的合法性基础上,道德理性虽然参与这个过程,但并不能左右这个过程,更不是这个过程的基础和根本。总而言之,无论是严格的道义论还是混合道义论,由于道德价值必须是理论的基石和根本,是作为起点和终点的绝对,所以,道义论无法从根本上协调道德原则的绝对要求与马克思、恩格斯对这种要求的批判之间的紧张关系。更为重要的是,道义论其实无法从根本上调和相对主义与绝对主义的冲突,因为这种冲突是不可能由道德系统独立调和的。在马克思看来,道德原则的正当性依据问题,不是一个靠形而上学(本体论意义上)就能奠基的问题,它在本质上是一个由一定共同体利益维系的形而下问题。道德原则的合理性、合法性也好,相对性、绝对性也罢,实际上都源自这个形而下的根基。
【注释】
[1]George Brenkert,“Marx and Utilitarianism,”Canadian Journey of Philosophy,vol.5,no.3,1975,p.428.
[2]《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22页。
[3]〔德〕康德:《实践理性批判》,李秋零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6页。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928—929页。
[5]〔美〕威廉·K.弗兰克纳:《善的求索——道德哲学导论》,黄伟合、包连宗、马莉译,陈曾贻校,辽宁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92—111页。
[6]〔美〕威廉·K.弗兰克纳:《善的求索——道德哲学导论》,黄伟合、包连宗、马莉译,陈曾贻校,辽宁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105页。
[7]〔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廖申白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134—135页。
[8]〔美〕威廉·K.弗兰克纳:《善的求索——道德哲学导论》,黄伟合、包连宗、马莉译,陈曾贻校,辽宁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109—110页。(https://www.daowen.com)
[9]G.G.Brenkert,Marx's Ethics of Freedom,Routledge&Kegan Paul,1979,pp.3-23.
[10]George Brenkert,“Marx and Utilitarianism,”Canadian Journey of Philosophy,vol.5,no.3,1975,pp.421-434.
[1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4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260页。
[12]R.G.Peffer,Marxism,Morality and Social Justice,Introduction,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90,p.6.
[13]R.G.Peffer,Marxism,Morality and Social Justice,Introduction,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90,p.116.
[14]J.Elster,Make Sense of Marx,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p.230.
[15]R.G.Peffer,Marxism,Morality and Social Justice,Introduction,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90,pp.334-340.
[16]R.J.Arneson,“What's Wrong with Exploitation?”Ethics,vol.91,no.2,1981,pp.220-221.
[17]G.A.Cohen,“Freedom,Justice and Capitalism,”New Left Review,126,1981,pp.3-16.
[18]D.van de Veer,“Marx's View of Justice,”Philosophy and Phenomenological Research,vol.33,no.3,1973,p.380.
[19]D.van de Veer,“Marx's View of Justice,”Philosophy and Phenomenological Research,vol.33,no.3,1973,p.3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