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 语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结 语

20世纪80年代,阿尔汉格尔斯基在《马克思主义伦理学的对象、结构和基本方面》一书的序言中写道:“马克思主义伦理科学发展中的新阶段已露端倪,这一新阶段是和解决社会主义社会道德过程管理的迫切问题联系着的。这不仅与苏联有关,而且与其他社会主义国家也有关。要在更高的理论立足点上并依据伦理学和边缘科学的联系,使面向实践的问题得以解决……新过程在伦理科学中的展开是相当复杂的,正面临一些困难,例如由于伦理知识的结构尚未彻底稳定下来而引起的困难……因此,迫切需要对作为科学知识体系的马克思主义伦理学发展的基本方面作全面的叙述和论证。从系统方法的角度叙述马克思主义伦理学对象的尝试业已开始,但是这些尝试没有涉及使伦理知识成果系统化的方法。”[1]

在阿尔汉格尔斯基看来,在他那个时代,马克思主义伦理学迫切需要“科学知识体系”,用来“解决社会主义社会道德过程管理的迫切问题”,解决“面向实践”的迫切问题。这些问题之所以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是因为“伦理知识的结构尚未彻底稳定下来而引起的困难”,所以,要“从系统方法的角度”叙述研究对象,要“使伦理知识成果系统化”。为此,阿尔汉格尔斯基在《马克思主义伦理学的对象、结构和基本方面》中指出了马克思主义伦理学研究的基本对象是善恶辩证法。它的科学知识体系的结构是:以哲学为基础涵盖“哲学心理学问题”“规范伦理学问题”“伦理学的社会学问题”“应用伦理学研究”四个方面。实事求是地说,虽然阿尔汉格尔斯基提到的作为科学知识体系的马克思主义伦理学的知识结构至今尚未彻底稳定,不过他从系统方法的角度为这个结构搭建的基本方面是符合马克思主义伦理学发展方向的,是比较全面、科学、合理的。只不过,把这些方面有机地结合起来,形成体系化、结构化的马克思主义伦理学理论体系的工作至今尚未完成。这意味着,阿尔汉格尔斯基提到的迫切问题,其实一直摆在马克思主义伦理学面前。正如他所说,这个迫切问题如果不能得到很好的解决,马克思主义伦理学是无法指导社会生活实践、解决现实生活问题的。

在笔者看来,这个知识体系有三个基石:道德社会学或社会伦理学、道德心理学、道德哲学。道德哲学是贯穿在道德社会学和道德心理学当中的。从伦理学研究对象来看,这个伦理学知识体系内在的逻辑结构又可以分为五个层次:历史社会学—组织社会学—组织行为学—行为心理学—道德心理学。这五个层次同时也是五个环节,研究的是如何把社会整体—社会组织—个体意识有机联系起来加以考察。其主旨是:应当把对社会组织的研究作为连接社会整体与个体意识的纽带和平台。以往我们谈论伦理道德问题时,习惯于一开始就从个人与社会的伦理关系着手。但实际上,个人不是直接同社会发生关系的,个体总是生活在一定的社会组织中的。人与社会的伦理关系是通过组织协调的。社会通过组织改造人,而人通过组织改造社会。泛泛地谈论人与社会的伦理关系或者只是从哲学上抽象的共同体概念出发看待这一问题都是不完整的、缺乏具体的。如果从这个思路出发,既不可能达到马克思所说的对对象“具体总体”的认识水平,也不可能在道德实践方面拿出切实可行的办法。只有在这个平台上,我们才可以把西方规范伦理学结合进来在组织伦理—道德行为的层面讲功利主义、混合道义论和美德伦理学。实际上,如果从这个系统的总体视角着眼,就会发现,规范伦理学对道德客观性基础的研究之所以会遭到批评,是因为在马克思主义伦理学看来,它没有发现自己在整个知识系统中所处的地位和各种关系,以至于越出了自身的界限。此外,前面提到的贯穿这个整体的道德哲学逻辑,也就是笔者在书中第五章论述的马克思从黑格尔那里继承下来的伦理—道德辩证法。就目前的情况来看,组织伦理学研究和道德心理学研究是最为薄弱的部分,但恰恰也是最为重要的部分。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马克思主义伦理学的发展道路,还有很长的路要走。(https://www.daowen.com)

当然,这个研究思路是笔者近些年来在学习和钻研马克思主义伦理学过程中形成的。虽然已经有了一些前期的研究准备,也具备了一定的研究基础,但这个思路究竟有没有进一步发展的可能性,会不会落地生根、开花结果,或许还需要笔者在接下来的研究生涯中不断地努力探索、奋力前行。

【注释】

[1]〔苏〕Л.M.阿尔汉格尔斯基:《马克思主义伦理学的对象、结构、基本方面》,杨远、石毓彬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序言”,第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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