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 录
附 录
附录一 血吸虫病控制和消除(GB 15976—2015)
前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 15976—2006《血吸虫病控制和消灭标准》。
本标准与GB 15976—2006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变化如下:
——标准名称修改为“血吸虫病控制和消除”;
——在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增加了“GB/T 18640—2002家畜日本血吸虫病诊断技术”(见第2章);
——修改了术语和定义中对“血吸虫病”和“感染性钉螺”的表述(见3.1和3.3);
——删除了各防治阶段对防治档案资料的规定(见GB 15976—2006的4.1.4,4.2.5,4.3.4);
——修改了传播阻断阶段的钉螺指标[见4.3的c),GB 15976—2006的4.3.3];
——增加了血吸虫病监测体系的要求[见4.3的d)];
——正文中血吸虫病防治阶段中的“消灭”修改为“消除”(见4.4);
——消除阶段增加了感染性钉螺的要求(见4.4);
——将各防治阶段的考核方法和附录进行了合并(见附录A);
——删除了居民粪便检查、家畜粪便检查、钉螺调查、血吸虫病防治档案资料等附录(见GB 15976—2006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寄生虫病预防控制所、江西省寄生虫病防治研究所、安徽省血吸虫病防治研究所、湖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江苏省血吸虫病防治研究所、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云南省地方病防治所、湖南省血吸虫病防治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晓农、林丹丹、汪天平、黄希宝、姜庆五、陈红根、梁幼生、邱东川、董兴齐、易平、许静。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
——GB 15976—1995;
——GB 15976—2006。
血吸虫病控制和消除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我国血吸虫病疫情控制、传播控制、传播阻断和消除的要求及考核方法。本标准适用于我国血吸虫病流行地区不同防治阶段目标的考核。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8640—2002 家畜日本血吸虫病诊断技术
WS 261—2006 血吸虫病诊断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血吸虫病 schistosomiasis
由血吸虫寄生于人和哺乳动物所引起的疾病,在我国特指日本血吸虫病(schistosomiasis japonica)。
注:改写WS 261—2006,定义2.1。
3.2 急性血吸虫病 acute schistosomiasis
由于人在短期内一次感染或再次感染大量血吸虫尾蚴而出现发热、肝脏肿大及周围血液嗜酸粒细胞增多等一系列的急性症状。潜伏期大多为30 d~60 d,平均约为41.5 d。
[WS 261—2006,定义2.2]
3.3 感染性钉螺 infected oncomelania snail
含有日本血吸虫胞蚴、尾蚴的钉螺(Oncomelania hupensis)。
4 要求
4.1 疫情控制
应同时符合下列各项:
a)居民血吸虫感染率低于5%;
b)家畜血吸虫感染率低于5%;
c)不出现急性血吸虫病暴发(见A.3)。
4.2 传播控制
应同时符合下列各项:
a)居民血吸虫感染率低于1%;
b)家畜血吸虫感染率低于1%;
c)不出现当地感染的急性血吸虫病病人;
d)连续2年以上查不到感染性钉螺。
4.3 传播阻断
应同时符合下列各项:
a)连续5年未发现当地感染的血吸虫病病人;
b)连续5年未发现当地感染的血吸虫病病畜;
c)连续5年以上查不到感染性钉螺;
d)以县为单位,建立和健全敏感、有效的血吸虫病监测体系(见A.6)。
4.4 消除
达到传播阻断要求后,连续5年未发现当地感染的血吸虫病病人、病畜和感染性钉螺。
5 考核方法
考核方法见附录A。
附 录 A(规范性附录) 考核方法
A.1 在血吸虫病传播季节后,以行政村为单位开展考核评估工作。
A.2 在被考核的行政村,对90%以上6岁~65岁常住居民进行检查。血吸虫病的诊断按WS 261—2006的规定执行。
A.3 查阅被考核行政村的疫情档案资料,审核是否出现血吸虫病病人、病畜,急性血吸虫病病人及急性血吸虫病暴发。急性血吸虫病暴发是指以行政村为单位,2周内发生当地感染的急性血吸虫病病例(包括确诊病例和临床诊断病例)≥10例,或被考核行政村同一感染地点1周内发生当地感染的急性血吸虫病病例≥5例。
A.4 在被考核的行政村,对当地最主要的家畜传染源进行检查,每种家畜至少检查100头,不足100头的全部检查。家畜血吸虫病的诊断按GB/T 18640—2002的规定执行。
A.5 在被考核的行政村,采用系统抽样结合环境抽样调查法对全部历史有螺环境和可疑环境进行钉螺的调查。采用敲击法鉴别钉螺死活,对活螺(至少解剖5 000只活螺,不足5 000只的全部解剖)采用压碎镜检法观察钉螺的血吸虫感染情况。
A.6 在被考核的流行县,建立敏感、有效的血吸虫病监测体系至少应达到以下要求:
a)县、乡(镇)有专人负责血吸虫病监测工作,能及时发现并有效处置血吸虫病突发疫情;
b)县级专业防治机构至少有1名熟练掌握血吸虫病检测技术的人员;
c)有以村为单位的血吸虫病防控和监测工作档案资料;
d)制定传播阻断后监测方案并实施监测巩固措施。
附录二 血吸虫病诊断标准(WS 261—2006)
前言
本标准是在GB 15977—1995《血吸虫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的基础上制定的,GB 15977—1995废止。
本标准的附录A、D为资料性附录,附录B、C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全国地方病寄生虫病标准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寄生虫病预防控制所、南京医科大学、江苏省血吸虫病防治研究所、浙江医学科学院寄生虫病研究所、安徽省血吸虫病防治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郑江、吴观陵、朱荫昌、闻礼永、汪天平、陈名刚、汤林华、许静。
血吸虫病诊断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血吸虫病的诊断依据、诊断原则、诊断标准和鉴别诊断。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对血吸虫病的诊断。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血吸虫病 schistosomiasis japonica
是由血吸虫寄生于人体内所引起的寄生虫病。在我国特指日本血吸虫病,是由日本血吸虫(schistosoma japonicum)寄生于人和哺乳动物体内所引起的疾病。
2.2 急性血吸虫病 acute schistosomiasis
由于人在短期内一次感染或再次感染大量血吸虫尾蚴而出现发热、肝脏肿大及周围血液嗜酸粒细胞增多等一系列的急性症状。潜伏期大多为30 d~60 d,平均约41.5 d。
2.3 慢性血吸虫病 chronic schistosomiasis
是指人体经常接触疫水或少量多次感染血吸虫尾蚴使临床表现较轻,或无症状、体征。急性血吸虫病未治愈者,也可演变为慢性血吸虫病。
2.4 晚期血吸虫病 advanced schistosomiasis
是指出现肝纤维化门脉高压综合征,严重生长发育障碍或结肠显著肉芽肿性增殖的血吸虫病患者。病人由于反复或大量感染血吸虫尾蚴,未经及时、彻底的治疗,一般经过2年~10年的病理发展过程,可演变成晚期血吸虫病。
3 诊断依据
3.1 流行病学史(参见附录A)
3.1.1 发病前2周至3个月有疫水接触史。
3.1.2 居住在流行区或曾到过流行区有多次疫水接触史。
3.2 临床表现(参见附录A)
3.2.1 发热、肝脏肿大及周围血液嗜酸粒细胞增多为主要特征,伴有肝区压痛、脾脏肿大、咳嗽、腹胀及腹泻等。
3.2.2 无症状,或间有腹痛、腹泻或脓血便。多数伴有以左叶为主的肝脏肿大,少数伴脾脏肿大。
3.2.3 临床有门脉高压症状、体征,或有结肠肉芽肿或侏儒表现。
3.3 实验室检测
3.3.1 下列试验至少一种反应阳性(见附录B)。
3.3.1.1 间接红细胞凝集试验。
3.3.1.2 酶联免疫吸附试验。
3.3.1.3 胶体染料试纸条法试验。
3.3.1.4 环卵沉淀试验。
3.3.1.5 斑点金免疫渗滤试验。
3.3.2 粪检找到血吸虫虫卵或毛蚴(见附录C)。
3.3.3 直肠活检发现血吸虫虫卵(见附录C)。
3.4 吡喹酮试验性治疗有效
4 诊断原则
根据流行病学史、临床表现及实验室检测结果等予以诊断。
5 诊断标准
5.1 急性血吸虫病
5.1.1 疑似病例:应同时符合3.1.1和3.2.1。
5.1.2 临床诊断病例:应同时符合疑似病例和3.3.1或3.4。
5.1.3 确诊病例:应同时符合疑似病例和3.3.2。
5.2 慢性血吸虫病
5.2.1 临床诊断病例:应同时符合3.1.2、3.2.2和3.3.1。
5.2.2 确诊病例:应同时符合3.1.2、3.2.2和3.3.2或3.3.3。
5.3 晚期血吸虫病
5.3.1 临床诊断病例:应同时符合3.1.2、3.2.3和3.3.1(既往确诊血吸虫病者可血清学诊断阴性)。
5.3.2 确诊病例:应同时符合3.1.2、3.2.3和3.3.2或3.3.3。
6 鉴别诊断(参见附录D)
6.1 急性血吸虫病的鉴别诊断
疟疾、伤寒、副伤寒、肝脓肿、败血症、粟粒型肺结核、钩端螺旋体病等疾病的一些临床表现与急性血吸虫病相似,应注意鉴别。
6.2 慢性血吸虫病的鉴别诊断
慢性痢疾、慢性结肠炎、肠结核以及慢性病毒性肝炎等疾病的症状有时与慢性血吸虫病相似,应注意鉴别。
6.3 晚期血吸虫病的鉴别诊断
应注意结节性肝硬化、原发性肝癌、疟疾、结核性腹膜炎、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等与晚期血吸虫病有相似临床症状疾病的鉴别。
附 录 A(资料性附录) 流行病学及临床表现
A.1 流行病学
血吸虫病在我国流行于长江流域及其以南地区,分布在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江苏、四川、云南、广东、广西、上海、福建、浙江等12个省、直辖市、自治区。流行区最东为上海市南汇区,东经121°51′;最南为广西的玉林市,北纬22°20′;最西为云南省云龙县,东经99°04′;最北为江苏省宝应县,北纬33°15′。血吸虫病的传播具有地方性和季节性特点,血吸虫病是人兽共患病,人和40多种哺乳动物均可感染血吸虫病,钉螺是血吸虫的唯一中间宿主。人或其他哺乳动物接触了疫水后感染血吸虫。
影响血吸虫病的流行因素包括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两方面。自然因素如地理环境、气温、雨量、水质、土壤、植被等。社会因素是指影响血吸虫病流行的政治、经济、文化、生产方式、生活习惯等。
A.2 临床表现
A.2.1 急性血吸虫病
多发生于初次感染者,在接触疫水后1 d~2 d内,在接触部位的皮肤出现点状红色丘疹,部分病人感到痒。突出症状是发热,特点是病人体温午后开始逐渐升高,傍晚时达到高峰,至午夜大汗热退,热退后病人症状明显减轻。病人绝大多数有肝脏肿大,并伴有压痛。感染较重者或反复感染者可出现脾脏肿大,若不及时治疗,会迅速出现消瘦、贫血、营养性水肿和腹水,可导致死亡。
A.2.2 慢性血吸虫病
轻者可无明显症状,或偶有轻度肝脏或脾脏肿大,多数肝功能正常。但可因重复感染而出现明显的症状与体征。常见的症状有间歇性慢性腹泻、慢性痢疾。腹泻、粘液血便常于劳累后加重。有的可表现明显的肝脏肿大,以左叶显著,且部分人有脾脏肿大。嗜酸粒细胞多数增高。
A.2.3 晚期血吸虫病
患者常有不规则的腹痛、腹泻或大便不规则、纳差、食后上腹部饱胀感等症状。时有低热、消瘦、乏力,导致劳动力减退。常伴有性功能减退。肝脏肿大,质硬,无压痛。脾脏肿大明显,可达脐下。腹壁静脉曲张。进一步发展可并发上消化道出血、腹水、黄疸,甚至出现肝昏迷。患者可因免疫功能低下,易并发病毒性肝炎而明显加重病情。晚期血吸虫病分为4种类型:①巨脾型:指脾脏肿大超过脐平线或横径超过腹中线者。②腹水型:患者常在上消化道出血、合并感染、过度劳累或使用损害肝脏的药物后诱发,腹水可时消时现,病程从数年到10年以上。③结肠增厚型:亦称结肠肉芽肿型或结肠增殖型。常表现有腹痛、腹泻、便秘或腹泻与便秘交替。左下腹可触及肿块或索条状物,有轻度压痛。④侏儒型:系儿童时反复多次感染血吸虫,又未及时治疗所致,患者发育迟缓,身体矮小。实验室检查多见贫血、肝功能异常,严重病例(如腹水)可出现水电解质平衡紊乱。
附 录 B(规范性附录) 血清学检查
B.1 间接红细胞凝集试验(indirect haemagglutination test,IHA)
B.1.1 抗原:为用葡聚糖凝胶G100初步纯化的SEA致敏的绵羊红细胞。所用绵羊红细胞先经2.5%戊二醛醛化及1∶5 000鞣酸溶液鞣化后再行致敏。致敏后的红细胞以含10%蔗糖及1%正常兔血清的pH 7.2 PBS配5%悬液,分装安瓿低压冻干封存。每批致敏红细胞作效价测定,滴度达1∶1 280~1∶2 560为合格。抗原也可采用SEA和AUA的混合抗原;血球也可采用人“O”型红细胞。
B.1.2 操作方法
B.1.2.1 启开安瓿,每支以1 ml蒸馏水稀释混匀备用。
B.1.2.2 用微量滴管加4滴(0.025 ml/滴)生理盐水于微量血凝反应板第一排第二孔内,第三孔空白,第四孔加1滴。
B.1.2.3 第一孔内储存待检血清,并从中吸取血清1滴加入第二孔内,充分混匀后,吸出两滴于第三孔和第四孔各加1滴。在第四孔混匀后弃去1滴使第三孔、第四孔血清稀释度为1∶5,1∶10。
B.1.2.4 用定量吸管吸取致敏红细胞悬液,于第三孔和第四孔内各加1滴,立即旋转震摇2 min,室温下静置1 h左右,观察结果。
B.1.2.5 每次试验均应有阳性血清作阳性对照,生理盐水作阴性对照。
B.1.3 结果判断
B.1.3.1 阴性反应为红细胞全部沉入孔底,肉眼见一边缘光滑,致密的小圆点。
B.1.3.2 阳性反应:
++++ 红细胞形成薄层凝集,边缘呈现不规则的皱褶。
+++ 红细胞形成薄层凝集,充满整个孔底。
++ 红细胞形成薄层凝集,面积较“+++”者小。
+ 红细胞大部分沉集于孔底,形成一圆点,周围有少量凝集的红细胞,肉眼见周边模糊(或中间出现较为明显的空白点)。
B.1.4 反应标准:以血清1∶10稀释出现凝集反应可判为阳性。
B.2 酶联免疫吸附试验(enzyme-linked immunosorbent assay,ELISA)
B.2.1 抗原或抗体:常用SEA包被载体检测抗体,亦可用单克隆抗体包被载体以检测抗原。
B.2.2 操作方法
B.2.2.1 于微量聚苯乙烯或聚氯乙烯塑料板的凹孔中加入100μl以pH 9.6碳酸盐缓冲液稀释的SEA或单克隆抗体,置4℃过夜。
B.2.2.2 次日倾去抗原,用含有0.05%吐温-20的磷酸缓冲盐水(PBS-T pH 7.4,0.01 mol/L)洗涤3次,每次5 min。
B.2.2.3 于凹孔中加入以PBS-T作1∶100或1∶200稀释的受检者血清及参考血清(每批设1个阴性对照和1个阳性对照)100μl,37℃,1 h。
B.2.2.4 倾去血清,以PBS-T洗涤3次,每次5 min。
B.2.2.5 加入以PBS-T作1∶1 000~1∶4 000稀释的辣根过氧化物酶(HRP)—标记结合物100μl,37℃,1 h。
B.2.2.6 倾去酶标记结合物,以PBS-T洗涤3次,每次5 min。
B.2.2.7 加入100μl已加H2O2的邻苯二胺(OPD)或四甲基联苯胺(TMB)底物溶液,37℃,30 min。
B.2.2.8 在各凹孔中加入2 mol/L硫酸(H2SO4)50μl以终止反应。
B.2.2.9 在酶标专用比色计上读取492 nm(OPD为底物)或450 nm(TMB为底物)光密度(OD)值,以P/N≥2.1倍判为阳性。
B.3 胶体染料试纸条试验(dipstick dye immunoassay,DDIA)
B.3.1 抗原:胶体染料标记的血吸虫SEA。
B.3.2 操作方法
B.3.2.1 轻轻混匀抗原贮存管中胶体染料标记的抗原液。
B.3.2.2 加50μl标记液至PVC小杯中,再加入10μl待检血清,缓缓混匀1 min。
B.3.2.3 取试纸条插入小杯中,约10 min左右,待对照带区出现紫蓝色反应带时,即可判断结果。
B.3.3 结果判断
以检测带区和对照带区均出现紫蓝色反应带为阳性;以对照带出现紫蓝色反应带,而检测带区无反应为阴性。
B.4 环卵沉淀试验(circumoval precipitin test,COPT)
B.4.1 虫卵:热处理超声干燥虫卵粉。以重感染兔血清(接种尾蚴1 500~2 000条,12 d的兔血清)测试环沉率>30%为合格。
B.4.2 操作方法:先用熔化的石蜡在洁净的载玻片两端分别划两条相距20 mm的蜡线,在蜡线之间加受检者血清2滴(0.05 ml~0.10 ml),然后用针头挑取干卵约100个~150个,加入血清中,混匀,覆以24 mm×24 mm盖玻片,四周用石蜡密封后,置于37℃温箱中,经48 h~72 h后用低倍(80×~100×)显微镜观察反应结果,疑似者应在高倍(400×)显微镜下加以识别。
为简化操作亦可选用预制的有双圆孔的双面胶纸条,只需在圆孔中加入干卵和50μl血清,覆以盖玻片,置37℃孵箱中48 h,观察结果。或选用预制干卵PVC膜片,只需加入血清,置湿盒中37℃保温经24 h取出,倾去血清,加少量盐水显微镜下观察反应。
B.4.3 反应标准:典型的阳性反应虫卵周围有泡状、指状或细长卷曲的带状沉淀物,边缘较整齐,有明显的折光。其中泡状沉淀物须大于10μm(约相当于两个红细胞大小),才能定为阳性。阳性反应的标本片,应观察100个成熟虫卵,计算其沉淀率;阴性者必须看完全片。
阴性反应:虫卵周围光滑,无沉淀物;或有小于10μm的泡状沉淀物。
阳性反应的强度和环沉率:
“+”虫卵周围出现泡状、指状沉淀物的面积小于虫卵面积的1/4;细长卷曲的带状沉淀物小于虫卵的长径。
“++”虫卵周围出现泡状、指状沉淀物的面积大于虫卵面积的1/4;细长卷曲的带状沉淀物相当于或超过虫卵的长径。
“+++”虫卵周围出现泡状、指状沉淀物的面积大于虫卵面积的1/2;细长卷曲的带状沉淀物相当于或超过虫卵长径的2倍。
计算 环沉率(%)=阳性虫卵数/全片观察成熟虫卵数×100%
环沉率≥3%时,判为阳性。
B.5 斑点金免疫渗滤试验(dot immunogold filtration assay,DIGFA)
B.5.1 抗原:1%血吸虫SEA
B.5.2 操作方法
B.5.2.1 在小盒中央孔膜上加B液(pH 8.2的0.02 M Tris-Hcl缓冲液)2滴(100μl),待渗入。
B.5.2.2 加待检血清25μl,待渗入。
B.5.2.3 加B液2滴(100μl),待渗入。
B.5.2.4 加入A液(金标记SPA或抗人IgG结合物)2滴,待渗入。
B.5.2.5 加B液2滴(100μl),待渗入。
B.5.3 结果判断:在膜上显示红色斑点为阳性,仅留白色背景为阴性。色泽接近标准阳性者为+,色泽与阳性血清一致者为++,色泽深于标准阳性者为+++。
附 录 C(规范性附录) 病原学检查
C.1 粪便检查
C.1.1 尼龙绢袋集卵孵化法
操作步骤:取受检者粪便约30 g,先置于40目~60目/25.4 mm的铜丝筛中,铜丝筛置于下口夹有铁夹的尼龙绢(260目/25.4 mm)袋口上,淋水调浆,使粪液直接滤入尼龙绢袋中,然后移去铜丝筛,继续淋水冲洗袋内粪渣,并用竹筷在袋外轻轻刮动助滤,直到滤出液变清。取下夹于袋底下口的铁夹,将袋内沉渣淋入三角烧瓶。若需加做沉淀镜检,可在烧瓶中吸取沉渣3滴~4滴放在载玻片上,抹成涂片,涂面应占载玻片面积的2/3。涂片的厚度以能透过涂片尚能看清印刷字体为标准,将涂片置于低倍显微镜下检查。全片镜检时间不宜少于2 min,每份粪便至少检查两张涂片,镜检时应仔细识别血吸虫卵和其他蠕虫卵。然后将盛有粪便沉渣的三角烧瓶加水至离瓶口1 cm处,放入孵化室(箱)或在室温下孵化。一定时间后取出烧瓶,观察毛蚴。一般需观察2次~3次,观察时间随温度高低而不同。温度高时孵出较早;温度低时毛蚴孵出迟。气温超过30℃时,第1次观察可在0.5 h~1 h后进行,阴性者可存4 h后观察第2次,8 h后观察第3次,3次均为阴性者,判作阴性结果;气温在26℃~30℃时,可在孵化后4 h开始观察,阴性者8 h及12 h再观察1次;气温在20℃~25℃时,则可在8 h后观察第1次,12 h后观察第2次;如利用自然气温孵化,一昼夜之间的气温悬殊,可在操作后的次晨再观察1次。一般室温在25℃以上时,可利用自然气温孵化,无须加温。
观察毛蚴时,应将烧瓶向着光源,并衬以黑纸板。要注意毛蚴与水中原生动物的区别。如有怀疑,可用毛细吸管吸出,在显微镜下鉴别。
C.1.2 改良加藤厚涂片法
操作步骤:置尼龙绢片(80目~100目/25.4 mm)于受检粪样上,用软性塑料刮片在尼龙绢片上轻刮,粪便细渣即由绢片微孔中露至绢片表面。将定量板(3 cm×4 cm×2.5 mm,板中圆孔的孔径为3.5 mm,刮平后,孔中可容粪量41.7 mg)放在载玻片中部,以刮片从尼龙绢片上刮取细粪渣填入定量板的中央孔中,填满刮平。小心提起定量板,粪样即留在载玻片上。取一张经甘油孔雀绿溶液浸渍24 h的亲水性玻璃纸(30 mm×30 mm),盖在粪便上,用橡皮塞或另一块载玻片覆于玻璃纸上轻压,使粪便均匀展开至玻璃纸边缘。编号后置于25℃室温,相对湿度75%下过夜,镜检。否则会因透明过度而漏检。每份粪样至少需做2张涂片,以镜检每片平均检出的虫卵数乘以24即为1 g粪便中的虫卵数(EPG)。
C.1.3 集卵透明法
操作步骤:将粪便充分搅匀后,取5 g置于搪瓷杯中,加水调成粪液。把粪液通过60目/25.4 mm的铜丝筛淋水滤入2只套叠在一起的尼龙袋中(袋深20 cm,袋口直径8 cm,外袋260目/25.4 mm,内袋120目/25.4 mm)。然后移去铜丝筛,继续淋水冲洗袋内粪渣,并把袋轻轻振荡,使加速过滤,直至滤出液变清为止。用药勺刮取外袋内全部沉渣,分作涂片。
在沉渣涂片上,覆盖经甘油-孔雀绿溶液浸渍24 h的亲水玻璃纸(2 cm×5 cm),以玻片压匀,置室温中过夜,次日镜检。以全部沉渣获得的虫卵数相加,再除以5得出每克粪便中虫卵数(EPG)。
C.2 直肠活组织检查
按医院常规进行。本法可用于医院和血防站内对疑似病人的诊断,不宜用于普查。
附 录 D(资料性附录) 鉴别诊断
D.1 急性血吸虫病的鉴别诊断
D.1.1 疟疾 大多数病人有寒战;间歇型发热可每日发作,但多为隔日发作;肝脏肿大不明显;白细胞计数往往正常或减少,嗜酸粒细胞百分比不增高;血液检查可找到疟原虫。
D.1.2 伤寒、副伤寒 持续高热,表情淡漠,相对缓脉。起病第二周胸腹壁出现少量斑丘疹(玫瑰疹)。白细胞计数减少及嗜酸粒细胞百分比减低甚至降至零;早期血细菌培养、后期尿及粪培养可获伤寒杆菌。肥达反应在急性血吸虫病病人中亦可出现阳性,若病程中凝集价持续增高,则伤寒的可能性较大。
D.1.3 肝脓肿 病人常有肝区疼痛,压痛极为明显,且较局限。X线透视下,常见到右侧横膈抬高,表面不整齐以及运动障碍等现象。B型超声检查肝脓肿病人肝区探查可见呈蜂窝状结构,回声较低,液化处出现无回声区,若行肝穿刺获得典型的脓液。
D.1.4 败血症 弛张热、畏寒、出汗、全身关节酸痛、毒血症和白细胞总数及中性粒细胞增高等为其特征。皮肤黏膜常有出血点。多伴有皮下脓肿、肺炎、胸膜炎、胆道及泌尿道感染等感染性疾病。血细菌培养常可出现阳性。
D.1.5 粟粒型肺结核 发热多为弛张热,白细胞总数近正常,中性粒细胞有时偏高。肺部X线摄片可协助诊断。
D.1.6 钩端螺旋体病 潜伏期较短,一般为8 d~12 d;病程亦短,一般为1周~2周;临床表现多为“流感伤寒型”,病人先寒战,继而发热,并有头痛、眼结膜充血、怕光及全身肌肉疼痛等;肌肉疼痛尤以腰、颈及腓肠肌痛为明显;白细胞总数升高,以中性粒细胞为主,占0.80~0.90。在发病第1周的血液和第2周的尿内,可找到钩端螺旋体,血培养可分离出病原体。发病2周以后,病人血清中出现抗体,凝集试验或补体结合试验可呈阳性。
D.2 慢性血吸虫病的鉴别诊断
慢性痢疾、慢性结肠炎、肠结核以及慢性病毒性肝炎等疾病的症状有时与慢性血吸虫病相似,应注意鉴别。慢性痢疾或肠炎粪便培养可获致病菌或阿米巴原虫。肠结核多继发于肺或其他部位的结核病,常伴有发热等毒性症状,胃肠道钡餐或内镜检查均有助于明确诊断。慢性病毒性肝炎病人大多有食欲减退、肝区胀痛、腹胀、乏力等表现,转氨酶常反复增高。乙型肝炎抗原、抗体检测有助于鉴别。
D.3 晚期血吸虫病的鉴别诊断
D.3.1 结节性肝硬化 多由病毒性肝炎引起。肝细胞损害较明显,临床上乏力、食欲减退、腹胀、黄疸、蜘蛛痣、肝掌及男性乳房肿大等较为多见。肝脏表面有时可扪及较粗大的结节,后期肝脏常萎缩而难以触及。脾脏肿大不明显。肝功能损害显著,血清丙氨酸转氨酶常增高。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及核心抗体(抗HBc)测定可呈阳性,病程进展快,预后较差。但应注意晚期血吸虫病可并存乙型肝炎病毒(HBV)感染,表现为以肝炎后肝硬化为主的混合性肝硬化。
D.3.2 原发性肝癌 病程进展迅速,常有发热、体重显著减轻,肝区持续疼痛,肝呈进行性肿大,质地坚硬,表面凸凹不平,可出现迅速加深的黄疸和急剧增加的腹水,腹水呈草黄色或血性。血清碱性磷酸酶增高,甲胎蛋白(AFP)阳性。肝脏B超检查、放射性核素扫描和电子计算机X线体层摄影(CT)显示占位性病变。
D.3.3 疟疾 一些疟疾病人脾脏可明显肿大,但疟疾病人有反复发作的疟疾病史,血涂片检查可找到疟原虫,抗疟疾治疗效果好。
D.3.4 结核性腹膜炎 无门脉高压症,常有发热及肺部原发结核病灶,腹水量少或中等,为渗出液,少数呈血性。
D.3.5 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 脾脏明显肿大,可达巨脾程度,常伴有低热,血液检查周围血液中白细胞数显著增多,并有幼稚白细胞,骨髓检查有助诊断。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2.国家标准GB 15977—1995血吸虫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3.卫生部疾控司.血吸虫病防治手册: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2000.第三版
4.何伟,朱荫昌,华万全,等.血吸虫病快速免疫诊断-胶体染料试纸条法的研究.中国血吸虫病防治杂志,2000,12(1):18
5.丁建祖,干小仙,沈慧英,等.快速检测日本血吸虫抗体金标免疫渗滤法的建立及应用.中国寄生虫病防治杂志,1998,11(4):308
6.赵慰先,高淑芬.实用血吸虫病学:人民卫生出版社,1996
附录三 肠道蠕虫检测 改良加藤厚涂片法(WS/T 570—2017)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寄生虫病预防控制所、江西省寄生虫病防治研究所、云南省大理州血吸虫病防治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颖丹、诸廷俊、周长海、许静、郑彬、李石柱、肖宁、周晓农、曾小军、刘宏坤。
肠道蠕虫检测 改良加藤厚涂片法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改良加藤厚涂片法检测肠道蠕虫的操作流程。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对人体粪便内蠕虫卵的检测。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改良加藤厚涂片法 the Kato-Katz's method
通过过滤,定量板取样,用甘油浸泡的亲水性透明玻璃纸对粪样进行透明的一种粪便中蠕虫卵的定性与定量检测方法。
2.2 每克粪便虫卵数 eggs per gram;EPG
1 g粪便中某种寄生虫卵的数目,是用来表示感染强度的指标。
2.3 肠道蠕虫 intestinal helminth
寄生于人体肠道内借助肌肉伸缩而做蠕形运动的多细胞无脊椎动物。
3 仪器设备
生物显微镜(100×~400×)和测微尺。
4 试剂材料
4.1 试剂
透明液的成分及配制:由纯甘油100 ml、3%孔雀绿(或亚甲基蓝)水溶液1 ml和蒸馏水100 ml配制而成。
4.2 材料
4.2.1 塑料定量板
规格为30 mm×40 mm×1 mm,中央孔为圆台形,其上底半径3 mm,下底半径4 mm,高1 mm,容积为38.75 mm3。
4.2.2 刮棒
60 mm×6 mm×2 mm,一端平头,另一端为斜切面,斜切面斜边长8.23 mm。
4.2.3 尼龙绢
80目,即每英寸(25.4 mm)长度内的筛孔数目为80,裁剪成8 cm×8 cm大小。
4.2.4 亲水性透明玻璃纸
厚40μm,裁剪成25 mm×40 mm大小,使用前在透明液中浸泡24 h以上。
4.2.5 载玻片
76.2 mm×25.4 mm×1 mm。
5 检测步骤
5.1 样本采集
检测样本为新鲜的粪便。采集受检者粪便约30 g,存放于广口带盖且防渗漏的密闭容器中,将受检者基本信息(姓名、编号、送检日期)标记于容器外部。采集后的样本应在24 h内送检,如未能及时检测,应在4℃条件下保存。
5.2 改良加藤厚片制作
5.2.1 取一张洁净的载玻片,在一端标注样本编号。将塑料定量板小孔朝上放置在载玻片中部。
5.2.2 将尼龙绢平放在粪便上摊开,用刮棒轻压尼龙绢,使尼龙绢与粪便紧密贴合,再用刮棒在尼龙绢上方刮取粪便。
5.2.3 将通过尼龙绢刮出的粪样填入定量板的中央孔中,直至填满刮平。
5.2.4 垂直向上移去定量板,使粪样留在载玻片上。
5.2.5 取一张已浸泡过的亲水性透明玻璃纸,抖掉多余的浸泡液后,覆盖在粪便上。取另一块洁净载玻片十字交叉垂直均匀轻压粪样,使亲水性透明玻璃纸下的粪便均匀展开,不溢出载玻片,形成厚薄一致的圆形粪膜,粪膜直径约2 cm。
5.2.6 用拇指固定亲水性透明玻璃纸,将用来压粪样的载玻片轻轻平移取下,制好的改良加藤厚涂片放置在室温下使其透明,透明时间不宜超过2 h。
5.3 镜检
将已透明的改良加藤厚涂片置于生物显微镜下镜检,在10×物镜下按一定规律,如由上到下,由左至右检查全片,如需进一步鉴别在40×物镜下观察。
5.4 结果判定
5.4.1 根据改良加藤厚涂片中虫卵的大小、形状、颜色、卵壳、内容物、卵盖、小棘等特征综合判定虫种(参见附录A)。
5.4.2 计数改良加藤厚涂片中虫卵数量,计算EPG,并判定感染强度(参见附录B)。
5.5 注意事项
5.5.1 粪膜透明后应及时镜检。若透明过度,薄壳虫卵易变形不易辨认,容易造成漏检或误判。一般在室温25℃、75%湿度下,改良加藤厚片放置不宜超过2小时。若空气湿度大,气温较低,放置时间可适当延长。空气干燥,气温高,放置时间适当缩短。透明时切忌为了缩短透明时间而将改良加藤厚涂片放入烤箱或在阳光下暴晒。
5.5.2 在药物疗效考核等防治专项研究中,EPG的计算还须再乘以粪便系数(成形便1,半成形便1.5,软便2,粥样便3,水泻便4),得到每克粪便虫卵数。由于儿童粪便总量比成人少,因此儿童每单位体积粪便中含虫卵数比成人多,故应以成人为标准,按比例减少,即儿童粪便所得虫卵数,1岁~2岁的乘以25%,3岁~4岁的乘以50%,5岁~10岁的乘以75%,11岁以上不减少。
附 录 A(资料性附录) 人体粪便中蠕虫卵鉴别
A.1 虫卵种类
通过改良加藤厚涂片法能够检测到的寄生虫卵有:似蚓蛔线虫卵、毛首鞭形线虫卵、蠕形住肠线虫卵、钩虫卵(十二指肠钩口线虫卵、美洲板口线虫卵和锡兰钩口线虫卵)、曼氏迭宫绦虫卵、阔节裂头绦虫卵、带绦虫卵(猪带绦虫卵、牛带绦虫卵、亚洲带绦虫卵)、微小膜壳绦虫卵、缩小膜壳绦虫卵、司氏伯特绦虫卵、华支睾吸虫卵、布氏姜片吸虫卵、卫氏并殖吸虫卵、日本血吸虫卵、曼氏血吸虫卵、片形吸虫卵(肝片形吸虫卵、巨片形吸虫卵)、异型科吸虫卵、棘口科吸虫卵等,上述虫卵可在显微镜下通过其形状、大小、颜色、内容物、卵盖结构等加以鉴别(见表A.1)。
表A.1 人体粪便中蠕虫卵鉴别要点
(续表)
(续表)
(续表)
附 录 B(资料性附录) 改良加藤厚涂片中虫卵的计数方法
B.1 全片计数
每张改良加藤厚涂片发现的似蚓蛔线虫卵、毛首鞭形线虫卵、钩虫卵、华支睾吸虫卵、日本血吸虫卵等蠕虫卵都要全片计数。镜检所用显微镜目镜统一为10×的镜头。
B.2 推算虫卵数
B.2.1 推算步骤
当一张改良加藤厚涂片中某种虫卵数达数千甚至数万个时,计数比较费时,为此对改良加藤厚涂片虫卵计数作以下规定:每张涂片首先随意粗查几个视野,若每个视野中某种虫卵数在10个以上,可以暂不计数该虫卵。待读完全片的其他虫卵数,再用固定视野抽查法推算全片该虫卵数。具体步骤如下。
B.2.1.1 按图B.1分布固定抽查10个视野,并算出抽查的10个视野虫卵总数
图B.1 10个视野分布示意图
B.2.1.2 计算出该涂片粪膜视野数,再推算出全片虫卵数
按一定的规律,如自左而右,自上而下,再自右而左,一行接一行,一个视野接一个视野地用推进器移动涂片,数出全片粪膜视野数,则:全片粪膜虫卵总数=10个视野虫卵均数×全片粪膜视野总数。
B.2.2 感染度分级
塑料定量板每孔所容粪便重量平均为41.67 mg,每张改良加藤厚涂片所得虫卵数乘以24即得每克粪便的虫卵数。
每克粪便虫卵数(EPG)=平均每张改良加藤厚涂片所得虫卵数×24
人体重要寄生虫感染度分级标准见表B.1。
表B.1 人体重要寄生虫感染度分级标准
参考文献
[1]WHO,1998.Guidelines for the evaluation of soil-transmitted helminthiasis and schistosomiasis at community level.
[2]Yu Sen-Hai,Masanori Kawanaka,Li Xue-Min,et al.Epidemiological investigation on Clonorchis sinensis in human population in an area of south China[J].Jpn.J.Infect.Dis.,2003,56:168-171.
[3]WHO.1991.Basic laboratory methods in medical parasitology.
[4]诸欣平,苏川.人体寄生虫学[M].8版.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14.
[5]吴观陵.人体寄生虫学[M].4版.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13.
[6]余森海,许隆祺.人体寄生虫学彩色图谱[M].北京: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1992.
[7]林金祥,李友松,周宪民,谷俊朝.食源性寄生虫病图释[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9.
[8]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疾病控制司.肠道寄生虫病防治手册[M].福州:福建教育出版社,1996.
[9]薛纯良,许隆祺.寄生虫病诊断与治疗[M].湖南:湖南科学技术出版社,2002.[10]任光辉,梁幼生.非洲血吸虫病学[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15.
附录四 日本血吸虫毛蚴检测尼龙绢袋集卵孵化法(WS/T 631—2018)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卫生标准委员会寄生虫病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省医学科学院寄生虫病研究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寄生虫病预防控制所、安徽省血吸虫病防治研究所、江西省寄生虫病防治研究所、浙江省开化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严晓岚、闻礼永、郑彬、汪天平、熊彦红、张剑锋、林丹丹、卢美、周晓农。
日本血吸虫毛蚴检测 尼龙绢袋集卵孵化法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检测人体粪便中日本血吸虫毛蚴的尼龙绢袋集卵孵化法。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对日本血吸虫毛蚴的检测。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WS 233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准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日本血吸虫虫卵 Schistosoma japonicum egg
呈椭圆形,淡黄色,大小为(74~106)μm×(55~80)μm,卵壳薄而均匀,无卵盖,侧面有一小棘,成熟虫卵内可见毛蚴。
3.2 日本血吸虫毛蚴 Schistosoma japonicum miracidium
日本血吸虫幼虫发育中的最早阶段,呈梨形或长椭圆形,左右对称,银灰色,大小为(78~120)μm×(30~40)μm,前端有锥形突起,体表具有纤毛。
3.3 毛蚴孵化 miracidium hatching
毛蚴在日本血吸虫虫卵内完成胚胎发育后破壳而出的现象。
4 仪器设备
4.1 光照培养箱
光照强度:1 Lx~5 000 Lx
4.2 显微镜
光学显微镜:40×~400×
4.3 放大镜
放大倍数:10×
5 试剂材料
5.1 孵化用水
采用无原生动物、水中余氯低于0.3 mg/L、pH 6.8~7.2的清洁水,参见附录A。
5.2 尼龙绢袋
57μm/25.4 mm(260目)尼龙绢袋,参见附录B。
5.3 筛子
孔径为250μm/25.4 mm(60目)。
5.4 烧瓶
250 ml或500 ml三角或长颈烧瓶。
5.5 其他
压舌板或竹签、夹子、毛细吸管、载玻片、2%碘酒等。
6 检测步骤
6.1 样本准备
采集受检者新鲜粪便,重量不少于30 g,存放于广口带盖且防渗漏洁净的密闭容器中,将受检者基本信息(姓名、编号、送检日期)标记于容器外部。采集后的样本应及时送检,如未能及时检测,应在4℃条件下冷藏保存,时间不超过24 h。
6.2 样本检测
6.2.1 验收登记
验看粪便重量、质量及标签,核对无误后统一编号,登记。
6.2.2 淋水冲洗
6.2.2.1 将筛子叠放于尼龙绢袋上,尼龙绢袋下口用夹子夹住。
6.2.2.2 取受检者粪便30 g置于筛子中,用水冲淋,压舌板或竹签调浆,使粪液滤入尼龙绢袋中。
6.2.2.3 移去筛子,继续用水冲洗袋内粪渣,用压舌板或竹签轻轻振荡尼龙绢袋使过滤加速,直至滤出液变清为止。
6.2.2.4 将尼龙绢袋下口移入烧瓶口内,取下夹子,将袋内的滤渣用孵化用水淋洗入烧瓶,继续加孵化用水满至离瓶口1 cm处。
6.2.3 毛蚴孵化
将盛有滤渣的烧瓶置于光照培养箱(20℃~30℃)或相同室温下孵化,在3600 Lx~3800 Lx光照强度下,孵化4 h~12 h(范围为0.5 h~24 h),需观察2~3次,参见附录C。
每批实验均需设置血吸虫虫卵阳性粪便作为对照。
6.2.4 毛蚴观察
取出烧瓶,瓶口向着光源,背衬以黑色背景,平视观察水面下0~4 cm范围内浮游生物,每瓶每次观察时间不少于3 min。必要时可用放大镜观察。发现毛蚴后,用毛细吸管吸出,均匀分滴于载玻片上,观察其游动状态,然后加1滴碘酒固定,在显微镜下(40×~100×)观察形态。毛蚴应与水中原生动物相鉴别,参见附录D。
为提高检出率,如孵化阴性,可进行沉渣镜检虫卵。
6.3 结果判定
查见日本血吸虫毛蚴即判定为阳性。
附 录 A(资料性附录) 孵化用水、用具及废弃物处理
A.1 孵化用水处理
A.1.1 自来水处理 将自来水放在敞开的容器内静置24 h让其自然脱氯,或在自来水中加入硫代硫酸钠(4 mg/L~8 mg/L),静置30 min后使用。
A.1.2 井水处理 若水质较浑浊,可静置至澄清或加入明矾澄清水质(30 mg/L~40 mg/L)。若含有水中原生动物,可加入65%有效氯的漂精片(3.4 mg/L)或30%有效氯的漂白粉(7 mg/L)进行杀虫,然后静置24 h自然脱氯或硫代硫酸钠脱氯。
A.1.3 余氯测定
取处理后的水100 ml于纳氏比色管中,加邻甲苯联胺5 ml混合2 min~3 min后,与余氯标准管比色测定。达到杀死水中原生动物的水余氯浓度应为0.7 mg/L~1.0 mg/L,符合孵化用水余氯浓度应低于0.3 mg/L。
A.1.4 pH调节
孵化用水需经过pH值的测试,若水质偏酸,可采用10%氢氧化钠溶液调节;若水质偏碱,可用10%盐酸溶液调节。调节至最适宜的pH值范围内。
A.2 孵化用具处理
用具每次使用后要洗刷干净,用70℃~80℃热水浸泡2 min~3 min灭卵。
A.3 废弃物处理
存放粪便样本的容器、调浆后的淋洗水、粪渣等废弃物依据WS 233进行处理。
附 录 B(资料性附录) 尼龙绢袋和筛子制作
尼龙绢袋:呈圆锥弧形,上口直径为80 mm,下口直径为15 mm,深200 mm。绢孔为57μm/25.4 mm(260目)。示意图见图B.1。
筛子:呈圆柱形,外径为90 mm,内径为75 mm。筛孔为250μm/25.4 mm(60目)。示意图见图B.1。
图B.1 尼龙绢袋和筛子示意图
附 录 C(资料性附录) 毛蚴孵化观察时间
毛蚴孵化一般需观察2~3次,观察时间随温度高低而不同。温度高时毛蚴孵化快,温度低时毛蚴孵化慢。25℃是毛蚴孵化的适宜温度。
温度超过30℃时,第1次观察可在0.5 h~1 h后进行,阴性者可在4 h后观察第2次,8 h后观察第3次;温度在26℃~29℃时,可在孵化后4 h开始观察,阴性者8 h及12 h再观察1次;温度在20℃~25℃时,则可在8 h后观察第1次,12 h后观察第2次,24 h后观察第3次。温度在15℃~19℃时,则可在12 h后观察第1次,24 h后观察第2次。当室温在25℃以上时,可利用自然条件孵化,无需加温。见表C.1。
表C.1 不同温度下观察毛蚴的时间
附 录 D(资料性附录) 毛蚴与水中原生动物鉴别
观察毛蚴时,应将烧瓶向着光源,并衬以黑色背景肉眼观察。必要时在显微镜下进行鉴别。毛蚴与水中原生动物的鉴别要点见表D.1。
表D.1 毛蚴与水中原生动物的鉴别要点
参考文献
[1]闻礼永.血吸虫病监测手册[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14.
[2]吴观陵.人体寄生虫学[M].4版.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13.
[3]周晓农.人体寄生虫病基层预防控制丛书[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11.
[4]卫生部疾病控制司.血吸虫病防治手册[M].3版.上海: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2000.
[5]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WS 261—2006血吸虫病诊断标准[S].
附录五 日本血吸虫抗体检测间接红细胞凝集试验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卫生标准委员会寄生虫病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安徽省血吸虫病防治研究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寄生虫病预防控制所、浙江省医学科学院寄生虫病研究所、江苏省血吸虫病防治研究所、江西省寄生虫病防治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世清、汪天平、许静、闻礼永、章乐生、郑彬、熊彦红、梁幼生、林丹丹。
日本血吸虫抗体检测 间接红细胞凝集试验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检测日本血吸虫抗体的间接红细胞凝集试验。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对人体血清中日本血吸虫抗体的检测。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血吸虫病 schistosomiasis
由血吸虫寄生于人和其他哺乳动物所引起的疾病,在我国特指日本血吸虫病(schistosomiasis japonica)。
注:改写GB 15976—2015,定义3.1。
2.2 间接红细胞凝集试验 indirect haemagglutination test
将抗原包被于红细胞表面,成为致敏的载体,然后与相应的抗体结合,通过抗体桥联,出现肉眼可见的凝集现象,以检测样本中的相应抗体。最常用的红细胞为健康人“O”型红细胞。
2.3 可溶性虫卵抗原 soluble egg antigen
血吸虫虫卵经匀浆和超声破碎等处理后离心收集的上清液,含蛋白质、糖蛋白、多糖等多种成分复合物。
3 仪器设备
3.1 台式低速离心机
最高转速≥2 500 r/min,或最大相对离心力≥800 g。
3.2 平板微量振荡器
最高振动频率2 800 r/min,最大振幅6 mm。
3.3 电热恒温水浴箱
控温范围室温+5℃~99.9℃,温度分辨率/波动度0.1℃/±0.5℃。
3.4 微量移液器
量程范围10μL~100μL,增量1μL;量程范围100μL~1 000μL,增量5μL。
4 试剂材料
4.1 冻干致敏红细胞
主要组成成分为日本血吸虫可溶性虫卵抗原、健康人“O”型红细胞和蔗糖,制备方法参见附录A。
4.2 阳性对照血清
感染日本血吸虫的兔混合血清,参见附录A。
4.3 阴性对照血清
正常兔混合血清,参见附录A。
4.4 稀释液(https://www.daowen.com)
pH 7.2磷酸盐缓冲液(PBS),参见附录A。
4.5 血凝反应板
“V”型微孔有机玻璃血凝板为宜,操作程序参见附录B。
5 检测步骤
5.1 样本准备
采集末梢血100μL或静脉血2 ml,室温下放置至血块收缩后,800 g离心5 min,分离出血清后进行检测,参见附录B。
5.2 样本检测
5.2.1 待测样本编号,从左到右按1~n号依次排列。
5.2.2 阴性对照血清、阳性对照血清各加100μL稀释液,使其充分溶解,移液器吹打数次混匀后备用。
5.2.3 取血凝反应板,横向平放纵向使用。于第1列第1孔加稀释液100μL,第1列的第3、4孔各加稀释液25μL,第2孔不加稀释液。
5.2.4 于第1列第1孔加1号待测样本25μL,充分混匀后吸出25μL至第2孔,再从第1孔吸出25μL至第3孔,充分混匀后吸出25μL至第4孔,充分混匀后吸出25μL弃去。
5.2.5 同上操作,依次进行第2~n号样本、阴性对照血清、阳性对照血清的倍比稀释,血凝反应板纵向4孔的血清稀释度依次为1∶5、1∶5、1∶10、1∶20。
5.2.6 每支冻干致敏红细胞加1 ml稀释液,充分混匀后备用。
5.2.7 除每列第1孔血清稀释孔外,其余血清稀释孔各加致敏红细胞悬液25μL,血凝反应板置微量振荡器震摇1 min~2 min,封板并置37℃电热恒温水浴箱30 min,在白色背景下观察结果,参见附录B。
6 结果判定
6.1 结果判定标准见附录C。阴性对照血清不出现凝集现象,阳性对照血清出现凝集现象,检测结果视为有效。
6.2 以呈“+”或以上反应强度凝集的血清最高稀释度作为血清的效价,以效价≥1∶10作为阳性判断标准。
附 录 A(资料性附录) 主要试剂材料制备方法
A.1 冻干致敏红细胞
A.1.1 可溶性虫卵抗原
取冻干虫卵,0.01%硫柳汞生理盐水配制悬液,组织匀浆器研磨并置-20℃反复冻融3次,10 000 g离心30 min,取上清液。测定蛋白含量后,用硫柳汞生理盐水稀释至0.75 mg/ml,分装到西林瓶,置-20℃保存备用。
A.1.2 醛化红细胞
A.1.2.1 取健康人“O”型红细胞,用生理盐水洗涤3次,移入刻度离心管,800 g离心10 min,记录压积红细胞体积。
A.1.2.2 取压积红细胞,每1 ml加pH 7.2 PBS 25 ml混匀,再缓慢滴加2.5%戊二醛2 ml,边滴边摇。室温摇荡1 h,PBS洗涤3次,再用蒸馏水洗涤2次。最后用0.01%硫柳汞生理盐水配成10%醛化红细胞悬液,置2℃~8℃备用。
A.1.3 鞣化红细胞
A.1.3.1 配制含0.01%鞣酸的生理盐水,与等量的0.1 mol/L pH 7.2 PBS混匀。
A.1.3.2 取压积醛化红细胞倒入上述溶液中配成1%浓度,置37℃恒温水浴振荡器中振摇15 min,用pH 7.2 PBS洗涤3次。
A.1.3.3 将洗涤后的红细胞倒入0.1 mol/L pH 6.4 PBS溶液中配成1%浓度,充分混匀,即为鞣化红细胞。
A.1.4 致敏红细胞悬液
A.1.4.1 鞣化红细胞悬液中加入终浓度为0.25%的可溶性虫卵抗原,充分混匀,置37℃恒温水浴振荡器中振摇45 min致敏。
A.1.4.2 离心沉淀弃去上清液,以含1%正常兔血清(经56℃灭活30 min后的血清)的pH 7.2 PBS洗涤沉淀以去除未结合的可溶性抗原,再以含1%正常兔血清的pH 7.2 PBS配制4%浓度致敏红细胞悬液。
A.1.5 冻干致敏红细胞
在致敏红细胞悬液中加入蔗糖(10%终浓度)和正常兔血清(2%终浓度)。摇匀后分装于2 ml的安瓿瓶内,每支0.5 ml。将分装后的致敏红细胞放入冷冻干燥机内进行冻干,并用封口机进行封口。冻干致敏红细胞外观为褐色或淡红色疏松体,间接血凝法测定阳性对照血清效价不低于1∶640,测定阴性对照血清效价不高于1∶5。
A.2 阳性对照血清
选择体重2.5 kg~3.0 kg的健康家兔,每只感染800条~1 000条日本血吸虫尾蚴,饲养60 d后,抽取心脏全血,分离血清,混合后按每支0.1 ml分装于微量离心管冻干,作为阳性对照血清。阳性对照血清检测效价不低于1∶640。
A.3 阴性对照血清
选择体重2.5 kg~3.0 kg的健康家兔,抽取心脏全血,分离血清,选出没有溶血的血清灭活补体(56℃灭活30 min),混合后按每支0.1 ml分装微量离心管冻干,作为阴性对照血清。阴性对照血清检测效价不高于1∶5。
A.4 稀释液
称取十二水合磷酸氢二钠35.8 g,氯化钠8.5 g,加去离子水(或蒸馏水)至1 000 ml,称A液;称取磷酸二氢钾6.8 g,氯化钠8.5 g,加去离子水(或蒸馏水)至1 000 ml,称B液。按A液∶B液为72∶28的比例混合,即为pH 7.2磷酸盐缓冲液。
附 录 B(资料性附录) 操作程序
B.1 操作步骤示意图见图B.1。
图B.1 操作步骤示意图
B.2 操作注意事项
B.2.1 样本采集与保存:末梢血一般采用聚乙烯塑料管采集,塑料管孔径2 mm,长度10 cm。静脉血一般采用一次性真空采血管采集。全血采集后应在4 h内进行血清分离。血清样本不能混有红细胞或被细菌污染,血清量应不少于25μL。血清样本若不能及时检测,可在2℃~8℃保存3 d~5 d,长时间保存应置于-20℃以下冷冻保存。
B.2.2 试剂准备:检测试剂如果从冰箱取出,应放在室温条件下平衡30 min以上再行使用。
B.2.3 加样:使用移液器加样,每检测一个样本应更换吸头,在倍比稀释待检血清中,混匀时应避免产生气泡(混匀吸打都在第一档位进行)而影响吸液量的准确性。
B.2.4 致敏红细胞悬液:配置好的红细胞悬液使用前需充分混匀,多样本操作时需在加悬液过程中不时混匀悬液,以免悬液中的红细胞沉底而影响结果的准确性。
B.2.5 加样后的血凝反应板应封板(加盖玻璃板或一次性封口膜,或放置密闭湿盒内)后,方可置37℃电热恒温水浴箱。
B.2.6 结果观察:应在10 min内完成结果观察;观察结果时不宜震摇反应板,以免凝集分散,影响结果判断。
B.2.7 血凝反应板的清洗:血凝反应板应使用96孔“V”型有机玻璃板,使用后应及时清洗。清洗时不可用锐物擦洗或用酸碱溶液浸泡,可使用清洗器或高压自来水冲洗干净,再用蒸馏水清洗1次~2次,甩干后倒置于37℃温箱烘干备用。
附 录 C(规范性附录) 结果判定标准
C.1 阴性反应:红细胞全部下沉在孔底,形成紧密、边缘光滑的小圆点。以“-”表示反应强度。
C.2 阳性反应:红细胞出现程度不同的凝集反应。以“+”“++”和“+++”表示反应强度。
“+”红细胞大部分沉集于孔底,形成一圆点,周围有少量凝集的红细胞,肉眼见周边模糊(或中间出现较为明显的空白点)。
“++”红细胞多数在孔底周围形成薄层凝集,孔底中心可见少量红细胞下沉的小圆点。
“+++”红细胞形成薄层凝集,布满整个孔底,边缘呈现不规则的皱褶。
C.3 不同反应强度凝集模式图见图C.1。
图C.1 不同反应强度凝集模式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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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GB 15976—2015,血吸虫病控制和消除[S].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16.
附录六 家畜日本血吸虫病诊断技术(GB/T 18640—2017)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T 18640—2002《家畜日本血吸虫病诊断技术》。本标准与GB/T 18640—2002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增加了日本血吸虫病、中间宿主、疫水等8条术语的定义。
——增加了IHA和SEA两条缩略语的注解。
——增加了家畜日本血吸虫病的临床诊断、剖检检查以及诊断结果的综合判定等内容。
——修订了GB/T 18640—2002中粪便毛蚴孵化法,补充了不同种类动物粪样的处理方法,增加了尼龙筛兜直接淘洗法,将孵化温度由20℃~25℃修订为20℃~30℃,孵化方法上增加了顶管孵化法。
——修订了GB/T 18640—2002中间接血凝试验(IHA)方法,规定了诊断液和标准血清的基本性质,增加了血样采集方法,规范了操作方法,对判定标注进行了量化。
——改变了GB/T 18640—2002的编写格式,将各单项技术所需材料、试剂、仪器合并介绍,同时将各单项技术的结果判定合并到诊断结果项下进行综合判定。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动物卫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181)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农业科学院上海兽医研究所。
本标准起草人:刘金明、林矫矫、石耀军、李浩。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 18640—2002。
家畜日本血吸虫病诊断技术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家畜(牛、羊、猪、犬和马属动物)日本血吸虫病临床诊断、间接血凝试验(IHA)、病原学诊断的方法和程序。
本标准适用于家畜(牛、羊、猪、犬和马属动物)日本血吸虫病的诊断、检疫、流行病学调查和防治效果评价。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日本血吸虫病 schistosomiasis japonica
由日本血吸虫感染人和动物所引起的疾病。
2.2 中间宿主 intermediate host
寄生虫在无性繁殖阶段所寄生的动物。
2.3 疫水 infected water
被细菌、病毒等微生物以及寄生虫所污染的,具有传染性的水源。
注:本标准中专指含有日本血吸虫尾蚴的水。
2.4 成虫 adult worm
性发育成熟的虫体。
2.5 虫卵 egg
雌虫和雄虫交配后产的卵。
2.6 毛蚴 myracidium
从吸虫虫卵中孵化出的幼虫。
2.7 毛蚴孵化 miracidium hatching
虫卵转变成毛蚴的过程。
2.8 虫卵可溶性抗原 soluble egg antigen
虫卵裂解后释放的溶解于生理盐水的抗原分子。
2.9 间接血凝试验 indirect hemagglutination
以红细胞作为载体的间接凝集试验。
3 缩略语
下列缩略语适用于本文件。
IHA:间接血凝试验(indirect hemagglutination)
SEA:日本血吸虫虫卵可溶性抗原(soluble egg antigen)
4 材料与试剂
4.1 材料
竹筷、40目~80目的铜筛滤杯、260目的尼龙筛兜、500 ml量杯、粪桶、放大镜、显微镜、吸管、载玻片、盖玻片、取暖炉、水温计、盆、水缸、水桶、剪刀、闹钟、天平、脱脂棉、300 ml~500 ml长颈平底烧瓶或带顶管的塑料杯(500 ml~1 000 ml)或500 ml盐水瓶及与瓶口相配的10 ml试管、家畜解剖刀具、手术剪、止血钳、内径5 mm~10 mm的铜管或玻璃管以及与此相匹配的橡皮管、96孔V型微孔血凝板(孔底角90°)、移液器及吸头、定性滤纸等。
4.2 孵化用水
自来水、河水、池水、井水等,pH 6.8~7.2。处理方法如下:自来水,在盛器中存放8 h以上;河水、池水、井水等,加温至60℃以上,冷却;混浊的水,每50 L水加明矾3 g~5 g,充分搅拌,澄清。
4.3 试剂
日本血吸虫病IHA诊断液为日本血吸虫虫卵可溶性抗原SEA致敏绵羊红细胞或人“O”型红细胞,效价≥64。标准阴性血清,IHA效价≤4,标准阳性血清,IHA效价≥1 280。生理盐水。市售或由指定单位提供。
5 仪器
5.1 组织捣碎机(或高速分散均质机)。
5.2 显微镜。
5.3 解剖镜。
6 临床诊断
6.1.1 诊断原则
根据血吸虫病流行病学特点和临床症状进行诊断。
6.1.2 流行特点
容易感染日本血吸虫的家畜主要有牛、羊、猪、犬以及马属动物。中间宿主为钉螺。流行区主要分布于有钉螺孳生的长江以南十二个省(市、自治区);家畜因接触疫水而感染,大多数疫区的感染季节为3月~11月。
6.1.3 临床症状
6.1.3.1 黄牛和奶牛主要临床症状
黄牛和奶牛主要临床症状如下:
——急性型症状:多见于重度感染小牛,偶见于成年黄牛。典型症状为体温升高达40℃以上,消瘦,被毛粗乱,拉稀,便血,生长停滞,黄牛使役力下降,奶牛产奶量下降,母畜不孕或流产。特别严重者肛门括约肌松弛,直肠外翻、疼痛,食欲不振,步态摇摆、久卧不起,呼吸缓慢,最后衰竭而死亡。
——慢性型症状:消瘦,畏寒,被毛粗乱,拉稀,偶有便血,精神不振。轻度感染者可无症状。
6.1.3.2 绵羊和山羊主要临床症状
食欲减退,消瘦,腹泻,下痢,贫血,精神不振。严重者至衰竭而死亡。
6.1.3.3 水牛、马属动物、猪和犬主要临床症状
一般没有明显临床症状。重度感染者有腹泻,下痢,贫血,消瘦,被毛粗乱等症状。
7 间接血凝试验(IHA)
7.1 血样采集
7.1.1 血清:颈静脉或耳缘静脉采血1 ml~2 ml,静置自然析出血清或待血液凝固后3 000 r/min~5 000 r/min离心10 min,分离血清,4℃保存。
7.1.2 血纸:在耳缘静脉采血5滴~10滴,滴于定性滤纸,于阴凉处晾干,放在干净白纸中,2 d内检测。也可保存于4℃冰箱1个月内检测。
7.2 操作方法
7.2.1 剪下1 cm×1.2 cm血纸,加200μL生理盐水,浸泡10 min,为血纸浸泡液。取100μL用生理盐水作1∶2稀释。
7.2.2 血清稀释:用生理盐水将血清作1∶10和1∶20稀释。
7.2.3 加样:取1∶10和1∶20稀释的血清或血纸浸泡液及1∶2稀释的血纸浸泡液样品各25μL,加入96孔V型微孔血凝板样品孔,每个稀释度样品加2孔。每块血凝板需设标准阳性血清、标准阴性血清和生理盐水对照。
7.2.4 加诊断液:每孔加25μL诊断液,震荡混匀。
7.2.5 孵育:室温孵育1 h~2 h,然后观察并判定结果。
7.3 判定
7.3.1 判定方法
判定方法如下:
——红细胞完全不凝集,即全部下沉到孔底中央,形成周缘整齐、紧密红色圆点,为阴性(-);
——红细胞25%以下凝集,即75%以上沉于孔底中央,形成较阴性小的红色圆点,周围有少量凝集红细胞,为弱阳性(+);
——红细胞约50%凝集,即约半数沉于孔底中央,形成更小红色圆点,周围有一层淡红色凝集红细胞,为阳性(++);
——红细胞全部凝集,均匀地分散于孔底,形成淡红色薄层,为强阳性(+++)。
7.3.2 判定标准
7.3.2.1 试验成立条件:当阳性对照血清全部为“++”以上阳性、阴性对照血清及生理盐水各孔均为“-”时,试验成立,否则试验不成立,需检查原因,重新试验。
7.3.2.2 在4个试验孔中有一孔出现“+”以上阳性时,被检血清判为阳性。
8 病原学诊断
8.1 剖检检查
8.1.1 虫体收集与观察
8.1.1.1 家畜剖杀后,从速剥皮,仰卧,剖开胸腔和腹腔,去胸骨。分开左右肺,结扎下腔静脉。
8.1.1.2 找出胸主动脉,沿血管平行方向开口,从离心方向插入带橡皮管的玻璃接管或铜管,并用棉线扎紧固定。橡皮管的另一端接自来水龙头。
8.1.1.3 分离肾脏,将进出肾脏的动、静脉结扎;同时将左右两侧的髂动脉和髂静脉结扎。
8.1.1.4 分离肝门静脉,向肝一端用棉线扎紧,离肝一端沿血管平行方向开口,插入带橡皮管的玻璃接管并固定。橡皮管的另一端接40目铜筛。
8.1.1.5 开启自来水并逐步加大水压。同时翻动肠和肠系膜以利于血管内水的流动。当橡皮管的另一端出水无血色时,关闭龙头。
8.1.1.6 检查铜筛内是否有虫体。如无虫体,应仔细检查肠系膜静脉和直肠痔静脉是否有虫体。
8.1.1.7 将收集到的虫体置于解剖镜下观察。成虫形态特征为:雌雄异体,一般呈合抱状态;口、腹吸盘位于虫体前端;雄虫大小为(10 mm~22 mm)×(0.50 mm~0.55 mm),乳白色,腹吸盘以下虫体由两侧向腹面卷曲,呈圆柱形;雌虫圆柱形,前细后粗,大小为(15 mm~26 mm)×(0.14 mm~0.28 mm),肠管内含较多的红细胞消化后残留的物质而呈灰褐色。
8.1.2 肝脏组织压片检查
8.1.2.1 取出肝脏,肉眼观察。如发现肝脏表面白色结节,用眼科剪剪取结节,置载玻片上。每片可置4~5个结节。
8.1.2.2 取另一载玻片置结节之上,压紧,用胶布或橡皮筋固定。
8.1.2.3 将压好的载玻片置于低倍显微镜(10倍或40倍物镜)下检查。虫卵形态特征为淡黄色,椭圆形,卵壳均匀,无小卵盖,卵壳一侧有一小棘,大小为(74μm~106μm)×(55μm~80μm)。
8.1.3 肝脏虫卵毛蚴孵化检查
8.1.3.1 取肝组织10 g~20 g,剪碎,加入20 ml孵化用水,用组织捣碎机(或高速分散均质机)5 000 r/min~10 000 r/min粉碎1 min~2 min。
8.1.3.2 加入100 ml孵化用水,混匀,均匀分成4份,分别进行毛蚴孵化。
8.1.3.3 孵化条件及毛蚴观察同8.2.3和8.2.4。
8.2 粪便毛蚴孵化法
8.2.1 粪样采集
8.2.1.1 采集新排出的粪便或直接从直肠中采取。
8.2.1.2 采粪量:牛、马属动物200 g,猪100 g,羊和犬粪40 g,每份粪样需附上填好的送粪卡,送粪卡记录内容包括:采集地点、饲养员或畜主姓名、畜别、畜名或畜号、性别、年龄、妊娠状况和采粪日期。
8.2.1.3 于采粪当天送到检验室。
8.2.2 粪样处理
8.2.2.1 将每头家畜的粪样分3份,进行平行检测。每份检测粪量为:牛和马属动物50 g,猪20 g,羊、犬10 g。
8.2.2.2 牛、猪和马属动物粪样,根据实际情况选用下列方法中的一种处理:
——将粪样装入尼龙筛兜中,用自来水在搅拌条件下(用竹筷)淘洗至滤液清澈,沥干。
——将粪样倒入铜筛中,铜筛置量杯上部,加孵化用水,淹没粪样,用竹筷搅拌至稀浆状,捞出铜筛,沥干后再次浸入,搅拌,如此3次。将量杯中细渣及粪水一并倒入尼龙兜中,用水冲淘洗至滤液清澈。
——将粪样倒入铜筛中,铜筛置塑料杯(带顶管塑料杯去盖和顶管)上部,加孵化用水淹没粪样,用竹筷搅拌至稀浆状,捞出铜筛,沥干后再次浸入,搅拌,如此3次。将塑料杯中粪样沉淀15 min左右,倒去上层清夜的三分之二。
——将粪样置于量杯或带顶管塑料杯中,加少量孵化用水搅匀,再加满孵化用水,沉淀15 min左右,倒去上层清液的三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8.2.2.3 羊粪:无需处理。
8.2.2.4 犬粪:将粪样置于铜筛滤杯,铜筛滤杯置于尼龙筛兜之上,用自来水冲淋并用竹筷搅拌至滤液清澈。
8.2.3 孵化
选用下列方法之一进行孵化,孵化条件为20℃~30℃、光照(日光或灯光):
——长颈平底烧瓶孵化法:将上述处理后粪样装入长颈平底烧瓶,加25℃左右孵化用水至瓶口下4 cm~5 cm处,在水面加1 cm~2 cm厚的松软脱脂棉,补加孵化用水至高出脱脂棉约3 cm。
——塑料杯顶管孵化法:将上述处理后粪样装入专用塑料杯,加孵化用水至杯口。盖上中间有孔的塑料盖,加满孵化用水。将顶管注孵化用水至管口1 cm~2 cm,管口蒙一层薄薄的脱脂棉,倒插入塑料盖孔中。
——顶管孵化法:将上述处理后粪样装入500 ml盐水瓶,加满25℃左右孵化用水,将试管开口端外围缠绕一定胶布(能插入盐水瓶瓶口且不漏水),试管内加孵化用水至管口1 cm~2 cm,管口蒙一层薄薄的脱脂棉,迅速倒插入盐水瓶瓶口。
8.2.4 毛蚴观察
8.2.4.1 分别在孵育1 h、3 h和5 h,进行观察。观察时,将孵化杯(瓶)向着光源并衬以黑色背景。每个样品每次连续观察2 min以上。如有怀疑,可用滴管将毛蚴吸出,置显微镜进一步观察。
8.2.4.2 血吸虫毛蚴肉眼观察特征:为针尖大小、灰白色、梭形、折光性强,在近水面作水平或斜向直线折返运动。
8.2.4.3 血吸虫毛蚴显微观察特征:前部宽,中间有个顶突,两侧对称,后渐窄,周身有纤毛。
9 诊断结果
9.1 疑似
有流行病学接触史的动物,出现6.1.2所述临床症状或间接血凝试验(IHA)呈阳性。
9.2 确诊
活畜:粪便毛蚴孵化发现8.2.4.2和8.2.4.3所述特征的毛蚴。依据观察到的毛蚴数判定感染强度,1个~5个毛蚴为+,6个~10个毛蚴为++,11个~20个毛蚴为+++,21个以上毛蚴为++++。
剖检:发现8.1.1.7所述特征的虫体,或肝组织压片发现8.1.2.3所述特征的虫卵,或肝脏虫卵毛蚴孵化发现8.2.4.2和8.2.4.3所述特征的毛蚴。
9.3 阴性
活畜:粪便毛蚴孵化未发现8.2.4.2和8.2.4.3所述特征的毛蚴。
剖检:未发现8.1.1.7所述特征的虫体,肝组织压片未发现8.1.2.3所述特征的虫卵,肝脏虫卵毛蚴孵化未发现8.2.4.2和8.2.4.3所述特征的毛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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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七 钉螺调查(WS/T 563—2017)
前言
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血吸虫病防治条例》制定。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寄生虫病预防控制所、安徽省血吸虫病防治研究所、湖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江西省寄生虫病防治研究所、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江苏省血吸虫病防治研究所、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晓农、张世清、许静、刘建兵、李石柱、林丹丹、吕山、杨坤、陈琳、洪青标、黄少玉、鲍子平。
钉螺调查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钉螺调查的方法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开展钉螺调查。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湖北钉螺 Oncomelania hupensis
湖北钉螺是日本血吸虫唯一中间宿主,属于软体动物门、腹足纲、中腹足目、圆口螺科、钉螺属,为雌雄异体、卵生、水陆两栖的淡水螺,在我国通常简称为钉螺。
2.2 感染性钉螺 infected oncomelania snail
含有日本血吸虫胞蚴、尾蚴的钉螺。
2.3 系统抽样调查法 systematic sampling survey
每间隔一定距离设调查框,每框面积约为0.1 m2(0.33 m×0.33 m),对框内钉螺进行调查。
2.4 环境抽查调查法 environmental sampling survey
在钉螺可能孳生的环境设调查框,对框内钉螺进行调查。
2.5 全面细查法 comprehensive survey
不设调查框,全面调查环境中的钉螺情况。
2.6 诱螺法 attracting snail method
采用稻草帘等载体等距离放置于调查环境,引诱钉螺附着在载体上,以了解钉螺分布情况。
3 调查方法
3.1 现场调查
3.1.1 方法选择
根据调查目的和环境,选择合适的方法开展钉螺调查,包括系统抽样调查法、环境抽查调查法、系统抽样结合环境抽查调查法、全面细查法和诱螺法等,见附录A。
3.1.2 钉螺鉴别
根据形态特征,即螺壳的旋数、长度、旋向、颜色以及唇脊和厣的有无,鉴定查获的螺类是否为钉螺,参见附录B。
3.1.3 调查记录
捡获框内全部钉螺,以框为单位装入螺袋,螺袋外标注调查环境名称、环境类型、框号和调查日期,并用全球定位系统(Global position system,GPS)对环境进行定位。
3.2 实验室检测
3.2.1 钉螺生存状态鉴定
采用爬行法、敲击法、压碎法或温水法等方法,鉴定捕获钉螺的生存状态,见附录C。
3.2.2 感染性钉螺检测
采用压碎镜检法或逸蚴法,检测钉螺体内是否含有日本血吸虫胞蚴、尾蚴,见附录C。
3.3 调查结果统计
根据现场调查和实验室检测结果,统计活螺密度、感染性钉螺密度、活螺框出现率、钉螺感染率、钉螺面积和感染性钉螺面积等指标。
附 录 A(规范性附录) 钉螺现场调查方法
A.1 系统抽样调查法
调查框的设置及调查线距、框距应根据调查环境类型及面积大小确定。对于河道、沟渠、池塘、洼地等环境,在常年水位线沿河道、沟渠两边、池塘边、洼地周每间隔5 m或10 m等距离设框;对江湖洲滩、田地环境,在滩面、田地上设置若干平行的调查线,再沿调查线等距离设框。线距和框距可根据洲滩、田地面积大小确定,一般为5 m~20 m。滩地面积较大时,线距和框距可适当增加,但最大不宜超过50 m;面积特别大的江湖洲滩,可以先划分成若干块,然后在每块环境进行系统抽样调查。系统抽样调查法的调查结果可用于活螺密度、感染性钉螺密度、活螺框出现率的计算。
A.2 环境抽查调查法
在钉螺可能孳生的环境设框调查。对于山地、坟堆、竹林等特殊环境,可采用环境抽查法进行调查。
A.3 系统抽样结合环境抽查调查法
系统抽样调查法未查到钉螺时,对一些可疑钉螺孳生环境进行设框抽查。或在系统抽样过程中,对适宜钉螺孳生的环境设框抽查,调查框数应足以弥补系统抽样产生的漏查误差。系统抽样结合环境抽查调查结果可用于计算钉螺面积和感染性钉螺面积。
A.4 全面细查法
调查时不设框,细查全部可疑钉螺孳生环境,发现钉螺后采用系统抽样调查法进行调查。一般用于确定日本血吸虫病流行区钉螺接近消灭的地区以及难以系统抽样的小块复杂环境。
A.5 诱螺法
以稻草编成0.1 m2大小的方帘,按系统抽样法的设框方式等距离放置于河沟的近岸水面或洲滩水面,经3 d~7 d后取回,检查所获成螺和幼螺。此法适于涨水期内调查洲滩或河沟螺情,还可用于对比灭螺前后稻草帘所诱获的成螺和幼螺密度,以观察灭螺效果。
附 录 B(资料性附录) 钉螺的鉴别
在自然环境中孳生的某些螺类,其外形同钉螺较相似,易与钉螺混淆。在钉螺调查时需将其与钉螺加以鉴别(见表B.1)。常见的与钉螺相似螺类主要有:方格短沟蜷(Semisulcospira cancellata Bonson,俗称海蛳)、真管螺(Euphaedusa,俗称烟管螺)、细钻螺(Opeas gracile,俗称菜螺)、拟钉螺(Tricula,俗称小黑螺)等。
表B.1 钉螺与相似螺类的鉴别要点
附 录 C(规范性附录) 钉螺的实验室检测
C.1 钉螺生存状态鉴定
C.1.1 爬行法
将草纸铺于平底瓷盘底部,在草纸中心上画直径为5 cm的圆圈,瓷盘内加入少许脱氯水使草纸湿润。将钉螺置于草纸上的圆圈内,置室温(20℃~25℃)下放置24 h后,观察钉螺爬动情况。若钉螺开厣活动或爬到圈外,则为活螺。在原位不动的钉螺,通过压碎法或敲击法鉴别钉螺是否存活。
C.1.2 敲击法
将钉螺置于平板玻璃或硬物上,用小铁锤轻击使之破碎,如见钉螺软组织有收缩反应则为活螺,反之为死螺。
C.1.3 压碎法
将钉螺置于平板玻璃上,每块玻片上放置钉螺若干只,钉螺相互分开另用一块较厚的玻片将钉螺轻轻压碎,用解剖针将黏附在上面玻片上的钉螺软组织拨到下面玻片上,然后在每个螺体上加一滴脱氯清水。如压碎后钉螺有收缩反应,且见新鲜软体组织者为活螺,反之为死螺。
C.1.4 温水法
将现场捕捉的钉螺放入温水(20℃~25℃)中,15 min后发现钉螺开厣活动的即为活螺,不开厣活动的钉螺,通过压碎法或敲击法鉴别钉螺是否存活。
C.2 感染性钉螺检测
C.2.1 压碎镜检法
将钉螺置于载玻片上,另用一张较厚的玻片将钉螺轻轻压碎,然后在螺体上加一滴脱氯清水,将钉螺置于解剖镜(10×倍)或显微镜(4×物镜,10×目镜)下,用解剖针拔开外壳,依次撕碎钉螺消化腺等软体组织,发现日本血吸虫尾蚴、胞蚴即为感染性钉螺,感染早期的钉螺有时可检获母胞蚴。解剖针每拨弄一次螺软组织后,应及时擦干净,防止尾蚴污染。
C.2.2 逸蚴法
将钉螺放在指形试管内,每管放一只钉螺,加脱氯水至试管口,用尼龙纱盖好管口。置20℃~25℃、光照条件下,4 h~8 h后用肉眼或放大镜在灯光下观察指管水面有无日本血吸虫尾蚴。如无法鉴别,可用铂金饵钩取表面水滴于载玻片,在显微镜或解剖镜下观察。如待检钉螺数量较多,感染率又不高时,可用较大的指管,每管放10只钉螺,对检出有感染性钉螺的指管,再按照单个螺逸蚴的方法辨别感染性钉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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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魏风华,王汝波,徐兴建,等.血吸虫病和钉螺输入三峡库区的途径与方式调查.中国血吸虫病防治杂志,2004,16:118-121.
[6]操治国,汪天平,张世清,等.钉螺在巢湖生存繁殖的模拟试验.中国血吸虫病防治杂志,2008,20:281-284.
附录八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达标考核评估方案
根据《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全国预防控制血吸虫病中长期规划纲要(2004~2015年)》确定的目标任务,为规范血吸虫病防治地区达到疫情控制、传播控制、传播阻断标准的考核与评估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形式
(一)血吸虫病流行县(市、区,以下简称县级)达到传播控制、传播阻断标准实行考核制;血吸虫病流行市(设区市,以下简称市级)、流行省(以下简称省级)达到传播控制、传播阻断标准实行评估制。
(二)县级和市级达到传播控制、传播阻断标准的考核或评估工作由省级人民政府血吸虫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血防领导小组)负责组织。省级达到传播控制、传播阻断标准的评估工作由卫生部负责组织。
(三)县级以上达到疫情控制标准的评估工作参考卫生部、农业部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血吸虫病疫情控制达标考核评估工作的通知》(卫办疾控发〔2008〕98号)组织实施。
二、程序
(一)考核程序
1.提交申请。县级达到传播控制、传播阻断标准的考核须由县级血防领导小组向市级血防领导小组报告,由市级血防领导小组向省级血防领导小组提交书面申请。
2.审查书面申请。省级血防领导小组收到书面申请后,经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即安排考核工作;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予批复补充相关资料或暂缓考核工作。
3.现场考核。省级血防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卫生、农业、水利、林业等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及专家成立考核小组,进行达标考核。考核小组在完成考核工作后应当及时向血防领导小组提交报告。
4.确认。县级达到传播控制、传播阻断标准考核结果由省级血防工作领导小组确认并予批复,报卫生部备案。
(二)评估程序
1.提交和审查申请。市级、省级达到传播控制、传播阻断标准的评估工作必须在辖区内所有县级流行区完成相应的达标考核工作后,由市级、省级血防领导小组分别向省级血防领导小组和卫生部提交书面申请。省级血防领导小组或卫生部收到书面申请后,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组织开展评估工作;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予批复补充相关资料或暂缓评估工作。
2.评估和确认。市级达到传播控制、传播阻断标准由省级血防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卫生、农业、水利、林业等有关部门及专家进行综合评估,由省级血防工作领导小组对评估结果予以确认并批复,报卫生部备案。省级达到传播控制、传播阻断标准由卫生部负责组织卫生、农业、水利、林业等部门及有关专家进行综合评估,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评估结果予以确认,并报卫生部备案。
三、内容与方法
(一)考核时间。县级达标考核时间应当在当年血吸虫病感染季节后(10~11月)进行。市级和省级达标评估时间原则上应当在当年感染季节后进行,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安排。
(二)资料审核
1.内容。凡申报达标考核的县均应当具备以行政村为单位,能反映当地达到各个防治阶段标准的病情、螺情变化的各种图、卡、册、报表等数据资料以及反映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的文字材料。达到传播控制标准的考核重点审核近2年病情和螺情资料;达到传播阻断标准的考核重点审核近5年病情和螺情资料。
2.方法。县级达标考核要求对县级、乡级和抽样村的档案资料进行审核;省、市级达标评估要求对省级、市级和抽样单位的档案资料进行审核。
(三)现场考核与评估
1.县级达标考核
(1)传播控制。根据疫情资料随机抽取3个乡,每个乡随机抽取1个行政村进行现场考核。人群查病以村民组为单位整群随机抽样,对6~65岁的常住人口,先采用血清学方法检查,阳性者再采用尼龙绢袋集卵孵化法(一粪三检)检查,每个行政村血检和粪检受检率均在90%以上,检查的总人数不少于400人。家畜查病采用粪便毛蚴孵化法(一粪三检)检查,对该村最主要的家畜传染源调查100头,不足100头全部检查。对近3年查出钉螺且人、畜活动频繁的环境,采用系统抽样结合环境抽样调查法查螺,抽查不少于500框。查获的钉螺均需采用压碎镜检法进行解剖,观察有无感染性钉螺。
(2)传播阻断。根据疫情资料随机抽取3个乡,每个乡随机抽取1个行政村进行现场考核。人群查病以村民组为单位整群随机抽样,对6~65岁的常住人口,先采用血清学方法检查,阳性者再采用尼龙绢袋集卵孵化法(一粪三检)检查,每个行政村血检和粪检受检率均在90%以上,检查的总人数不少于1 000人(不足者从邻近村补充)。家畜查病采用粪便毛蚴孵化法(一粪三检)检查,对该村最主要的家畜传染源调查100头,不足100头全部检查。对历史有螺环境、可疑有螺环境采用全面细查法查螺。
2.市级达标评估。市级达标评估工作在辖区内所有县级流行区完成相应的达标考核工作后,由省级血防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省内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综合评估,随机抽查2个县进行现场考察、资料审核等评估工作。
3.省级达标评估。省级达标评估工作在辖区内所有市级流行区完成相应的达标评估工作后,由卫生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综合评估,随机抽查1~2个市,每个市抽查1~2个县进行现场考察、资料审核等评估工作。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各流行乡、流行村的达标考核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血防领导小组根据本方案制订并组织实施。
附录九 血吸虫病消除工作评估方案
根据《血吸虫病防治条例》有关规定和《血吸虫病控制和消除》标准(GB 15976—2015),为做好血吸虫病重点防治地区达到消除标准评估和一般防治地区维持血吸虫病消除状态复核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
评估血吸虫病重点防治地区达到消除标准情况,对一般防治地区维持消除状态进行复核,总结经验,查找问题,为指导消除后的血吸虫病防治(以下简称血防)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二、原则
坚持属地管理,地方对血吸虫病消除评估工作负总责;坚持依法科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开展评估;坚持分类指导,结合实际情况对重点和一般防治地区分类开展评估;坚持客观公正,实行自评与第三方评估结合、资料审核和现场评估结合。
三、防治地区分类
(一)重点防治地区。指江苏、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四川和云南等7省,对达到血吸虫病消除标准进行评估。
(二)一般防治地区。指上海、浙江、福建、广东和广西等5省(自治区、直辖市),对维持血吸虫病消除状态进行复核。
四、组织形式
(一)重点防治地区。血吸虫病流行县(市、区,以下简称县级)、流行市(设区市,以下简称市级)达到消除标准的评估工作由流行省(直辖市、自治区,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血防工作领导小组或血防工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血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省级达到消除标准的评估工作由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
(二)一般防治地区。省级维持消除状态的复核工作由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
五、程序
(一)重点防治地区
1.提交申请。县级评估由县级血防主管部门向市级血防主管部门报告,由市级血防主管部门向省级血防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市级、省级评估须由本级血防主管部门向上一级血防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审查申请。上一级血防主管部门收到书面申请后,经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安排评估工作;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要求补充相关资料或暂缓评估。
3.评估。县级、市级评估由省级血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评估小组开展评估,评估小组在完成评估工作后应及时向省级血防主管部门提交报告。省级评估由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有关部门与专家组成评估小组开展评估,评估小组在完成评估工作后应及时向国家卫生计生委提交报告。
4.结果确认。县、市级达到消除标准的评估结果由省级血防主管部门确认,并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备案。省级达到消除标准的评估结果由国家卫生计生委确认。
(二)一般防治地区。省级复核由省级血防主管部门向国家卫生计生委提出书面申请。国家卫生计生委收到书面申请后,经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评估小组进行复核;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要求补充相关资料或暂缓复核。省级维持血吸虫病消除状态的复核结果由国家卫生计生委确认。
六、内容与方法
(一)重点防治地区
1.县级评估。重点对资料进行审核,并开展现场评估。具体内容方法见附件1。
2.市级评估。市级评估在辖区内所有县级完成评估工作后,由评估小组随机抽查2个县开展现场考察、资料审核等综合评估。
3.省级评估。省级评估在辖区内所有市级完成评估工作后,由评估小组随机抽查1~2个市,每个市抽查1~2个县开展现场考察、资料审核等综合评估。
(二)一般防治地区
一般防治地区省级复核由评估小组随机抽查1~2个市,每个市抽查1~2个县开展资料审核、监测能力评估等综合评估。具体内容方法见附件2。
重点防治地区乡级、村级消除评估方案以及一般防治地区市级、县级消除评估方案由各省份根据本方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
附件:1.重点防治地区县级评估内容与方法
2.一般防治地区省级复核内容和方法
附件1
重点防治地区县级评估内容与方法
一、资料审核
(一)疫情资料。被评估县以行政村为单位能反映当地达到传播阻断标准以来的病情、螺情变化的原始数据资料,重点审核近5年能证实没有当地感染的血吸虫病病人、病畜和感染性钉螺的疫情资料。
(二)自评资料。综合性总结报告,包括基本情况、防治历程、疫情分析,传播阻断后的工作进展、防治措施落实情况、主要经验、存在的问题,以及消除后的工作设想与安排。
(三)工作资料。能反映多部门综合治理的组织管理、措施落实、经费保障、能力和监测体系建设,以及传播阻断后监测工作计划、措施等相关文件资料。
二、现场评估
随机抽取3个流行乡,每个乡随机抽取1个行政村进行现场评估。现场评估工作应在感染季节之后进行。
(一)人群查病。以村民组为单位整群随机抽样,对6~65岁的常住人口,先采用血清学方法检查,阳性者再采用尼龙绢袋集卵孵化法(一粪三检)检查,每个行政村血检和粪检受检率均在90%以上。血清学方法检查的总人数不少于1 000人,不足者从邻近村补充。
(二)家畜查病。采用粪便毛蚴孵化法(一粪三检)检查,对抽样村最主要的家畜传染源调查100头,不足100头全部检查。
(三)螺情调查。采用系统抽样结合环境抽查调查法对抽样村全部历史有螺环境和可疑环境进行钉螺调查。采用压碎镜检法检查5 000只以上的活螺,不足5 000只的全部检查,观察血吸虫感染情况。
(四)监测能力评估。对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监测队伍、疫情报告、实验室检测能力以及疫情处置能力等进行评估。
附件2
一般防治地区省级复核内容和方法
一、资料审核
(一)疫情资料。能证实省级维持血吸虫病消除状态的相关材料(附表1-2)。主要是近10年以县为单位的血吸虫病疫情和监测工作资料,包括病人、病畜、钉螺等历年变化情况,以及查治病、查灭螺、综合治理等资料,重点审核近5年的相关资料。同时审核抽查县相关资料和达标证明材料。
(二)自评报告。综合性总结报告,包括基本情况、防治历程、疫情分析,达到消除状态后的血吸虫病监测工作进展、防治措施落实情况、主要经验、存在的问题,以及消除状态确认后的工作设想与安排。
(三)监测工作资料。能反映达到消除状态后血吸虫病监测工作的组织管理、措施落实、经费保障、能力和监测体系建设,以及消除后监测工作计划、措施等相关文件资料。
二、监测能力评估
对省级和抽查县开展血吸虫病监测能力评估,内容包括监测队伍、疫情报告、实验室检测能力以及疫情处置能力。同时对省级血吸虫病诊断参比(检测)实验室水平进行评估。(附表3)
附表:1.一般防治地区历史达标情况基本信息登记表
2.一般防治地区近10年来血防工作情况表
3.一般防治地区监测体系建设考核评分表
附表1 一般防治地区历史达标情况基本信息登记表
*1-湖沼型;2-水网型;3-山丘型;
**1-1980年前标准;2-1980年版标准;3-1985年版标准;4-1996年版标准;5-2006年版标准
附表2 一般防治地区近10年来血防工作情况表
附表3 一般防治地区监测体系建设考核评分表
(续表)
附录十 全国血吸虫病监测方案(2020年版)
随着血吸虫病消除进程的推进,全国80%以上的血吸虫病流行县(包括县级市、区,下同)达到了传播阻断或消除标准,但血吸虫病的流行因素尚未根本改变。为适应新时期、新形势血吸虫病防控工作需求,及时掌握全国血吸虫病流行态势和风险因素,为制定消除对策提供科学依据,在《全国血吸虫病监测方案(2014年版)》的基础上进行了修订,形成本方案。
一、监测目的
(一)了解血吸虫病流行动态和流行相关因素的变化情况,对流行趋势进行研判。
(二)发现血吸虫病疫情及潜在传播风险,及时采取干预措施。
(三)科学评价血吸虫病防控效果,为制定、完善血吸虫病防治对策及消除验证提供科学依据。
二、监测内容
(一)病例监测
对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通过全国传染病报告信息管理系统上报的病例进行核实,掌握辖区内血吸虫病病例报告和发病情况,以病例为线索开展疫点调查和处置,预防和控制血吸虫病的暴发和流行。
1.病例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医务人员,发现血吸虫病病例,在诊断后24小时内填写传染病报告卡,通过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传染病报告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网络直报。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应在诊断后24小时内向相应单位送(寄)出传染病报告卡,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包括血吸虫病、地方病、寄生虫病防治专业机构,下同)和具备条件的乡镇卫生院收到传染病报告卡后立即进行网络直报。
既往感染已治愈再次感染的血吸虫病病例也应进行登记和报告。新发现(以往未登记入册)的晚期血吸虫病病例,按“未分类”填报,并在备注栏中标明“晚期血吸虫病”。国外输入的血吸虫病病例,按照“未分类”填报,并在备注栏中标明“血吸虫病种类+输入国家或地区”。对已填报过传染病报告卡的病例,如诊断结果发生变更时,报告单位必须再次填报传染病报告卡,标识“订正报告”。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血吸虫病防治过程中开展的人群普查、专题调查以及门诊查病等时,对于血清抗体阳性者,应在7日内完成病原学检查,病原学检查阳性者,按照确诊病例进行登记和报告。病原学检查阴性者,应结合疫水接触史、临床症状和体征等,如符合临床诊断病例标准则按照临床诊断病例进行登记和报告;不符合临床诊断病例标准则不需进行登记和报告。病原学检查日期作为诊断时间。
2.病例复核与确诊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有专人负责每日浏览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传染病报告信息管理系统,发现本辖区报告的血吸虫病病例后,应当立即与报告单位联系,对报告病例进行复核,疑似病例或临床诊断病例须进一步开展病原学检测。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及时将复核检测结果反馈给报告单位,病原学检测阳性者,在网络直报系统订正为确诊病例;病原学检测阴性者,应结合疫水接触史、临床症状和体征等,确定是否为临床诊断病例,如是则在网络直报系统中订正为“临床诊断病例”,反之则删除或订正为“其他传染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误报、重报信息核对无误后应及时删除,对病例信息有误或排除时应在24小时内订正,并通过网络完成审核确认。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同时采集非确诊病例基本信息,汇入当地血吸虫病查病登记簿,并纳入当地的年报汇总数据(血检人数、血检阳性人数、血检阳性者粪检阳性人数等)中,按现行统计口径通过寄生虫病防治信息管理系统(简称专报系统)上报。
3.确诊病例个案调查与报告
病例报告所在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在复核确诊7日内完成血吸虫病确诊病例流行病学个案调查,填写《血吸虫病确诊病例流行病学个案调查表》(附表1);在完成个案调查后的2日内将个案调查信息录入寄生虫病防治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专报系统)。市级及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每周审核上报的确诊病例流行病学个案调查资料。
4.急性血吸虫病预警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传染病自动预警信息系统对急性血吸虫病实行单病例预警,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一旦通过传染病报告信息管理系统报告急性血吸虫病病例(含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和实验室诊断病例),传染病自动预警信息系统即实时发出预警信号。急性血吸虫病预警信号以手机短信的方式发送至省、市和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收到急性血吸虫病预警信号后,须进行核实,并在2小时内登录传染病自动预警信息系统报告核实情况。
5.疫点调查处置
发现急性或慢性血吸虫病确诊病例后,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据《血吸虫病消除工作规范》(2018年版)应在24小时内启动疫情核实和疫点调查,确定血吸虫感染地后及时处置,疫点调查和处置应在7日内完成。
6.突发疫情报告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血吸虫病突发疫情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通过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络直报。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成立血吸虫病突发疫情应急处理技术指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血吸虫病医疗救治、现场处置和调查评估等相关工作。突发疫情判定标准、分级、应急响应与处理参见《血吸虫病突发疫情应急处理预案》(卫疾控发〔2005〕263号)。
(二)流行因素监测
采取主动监测与被动监测相结合的方式,因地制宜地开展传染源、中间宿主、易感环境的调查,评估血吸虫病传播风险,及时发现风险因素,采取针对性干预措施,将防病关口前移,降低传播风险。
1.监测县分类
在全国所有血吸虫病流行县和三峡库区部分县开展监测。监测工作按未达到传播阻断标准县(以下简称Ⅰ类监测县)、达到传播阻断或消除标准的有螺县(以下简称Ⅱ类监测县),达到传播阻断或消除标准的无螺县(以下简称Ⅲ类监测县),三峡库区潜在流行县(以下简称Ⅳ类监测县)等四类地区开展,填写《全国血吸虫病监测点基本情况调查表》(附表2)。
本方案规定的未达传播阻断标准县、已达传播阻断标准或消除标准县均指2019年底监测县的达标状态。三峡库区潜在流行区包括重庆市和湖北省宜昌市。无螺县系指已经达到血吸虫病传播阻断或消除标准,经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认可,至2019年底至少已连续5年未发现钉螺的流行县。四类监测县一经确定,原则上5年不变动。
2.监测内容
2.1 传染源
(1)本地人群
①范围:Ⅰ类监测县。由省级和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据该县前一年的病例报告数、流行病学调查、钉螺调查和风险评估等结果选择该县3~5个疫情相对较重的行政村定为当年监测村,开展本地人群监测。每年监测村根据以上选择原则动态调整变化。
②对象:6岁以上常住居民。
③数量:每个行政村至少调查300人。
④方法:每年秋季,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目标人群采用间接血凝试验(IHA)筛查并测定抗体效价,血清学阳性者采用尼龙绢袋集卵孵化法(一粪三检)和改良加藤厚涂片法(一粪三片)开展病原学检查。血清学阳性者接受病原学检查的受检率应不低于95%,填写《本地人群血吸虫病监测调查表》(附表3)。
(2)流动人群
①范围:所有类型的监测县。全县范围内开展工作,重点在有螺区开展监测。
②对象:来自和往返血吸虫病流行区的人员,重点是外来从事农作物种植与收割、水产养殖、水上捕捞和运输以及工程建设的人员等。
③数量:每个县至少调查200人。
④方法:采用主动监测与被动监测相结合的方式对目标人群开展调查,结果填写至《流动人群血吸虫病监测调查表》(附表4)。
主动监测:监测方法及要求与本地人群相同。
被动监测:每个县选择3~5家医疗卫生机构作为哨点医疗卫生机构(至少包括1家县级综合医院或血吸虫病专科医院),接收就诊或咨询的流动人员,并排查感染血吸虫的情况。疑为血吸虫病的,哨点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收集相关信息,并采用血清学方法进行血吸虫病筛查,血清学检测阳性者作病原学检查(方法同主动监测)。暂不具备病原学检测条件的哨点医疗卫生机构,由接诊医生开具转诊单(留存根),嘱咐患者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有条件的哨点医疗机构作病原学检测。
(3)家畜
①范围:Ⅰ类和Ⅱ类监测县。
②对象:牛、羊、猪、马属、狗等动物。
③数量:Ⅰ类监测县调查本地家畜不少于100头(不足则计实数),Ⅰ类、Ⅱ类监测县全县范围内调查引进家畜不少于100头(不足则计实数)。
④方法:每年秋季,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会同当地动物疫病防控机构以监测范围内的家畜为对象,采用毛蚴孵化法检测家畜血吸虫感染情况。结果填写至《家畜血吸虫病监测调查表》(附表5)。
2.2 中间宿主
(1)钉螺孳生环境
①范围:所有类型的监测县。每年春季查螺。Ⅰ类监测县在本地人群监测村开展钉螺监测,Ⅱ类监测县每个县每年选取2~3个(不足的全做)现有螺情较重的行政村开展监测,Ⅲ类监测县每个县每年选取2~3个(不足的全做)历史螺情较重、钉螺引入风险较大或适宜钉螺孳生环境较多的行政村开展监测。
②对象:钉螺及其孳生环境。
③数量:监测范围内所有的现有螺环境、历史有螺环境及可疑环境。
④方法: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监测范围内的现有钉螺孳生环境采取系统抽样法查螺,若未查出钉螺再采用环境抽查法完成该环境的调查。对历史有螺环境和可疑环境可先用环境抽查法调查,若发现钉螺再改为系统抽样法。记录每个环境的经纬度。对捡获的钉螺采用压碎镜检法检测钉螺死活及血吸虫感染情况。Ⅰ类监测县和Ⅱ类监测县中近5年内达到传播阻断标准的有螺县应用中国疾控中心的技术标准对解剖镜检的钉螺采用环介导等温扩增技术(LAMP)检测钉螺体内血吸虫核酸;其他监测县若有条件也应开展LAMP检测。结果填写至《钉螺监测调查表》(附表6)。
(2)漂浮物监测
①范围:Ⅳ类监测县。全县范围内开展工作。
②对象:水域漂浮物中的钉螺。
③数量:5处以上与有螺水系相通、水流较缓的水域。
④方法:每年在监测水域打捞水面漂浮水生植物查找钉螺。对捡获的钉螺采用压碎镜检法检测钉螺死活及血吸虫感染情况。有条件的同时采用环介导等温扩增技术(LAMP)检测钉螺体内血吸虫核酸,填写《三峡库区漂浮物监测调查表》(附表7)。
(三)风险监测
在人畜活动频繁的有螺环境中开展野粪和钉螺调查,及时发现潜在风险。
①范围:Ⅰ类监测县均开展风险监测,每个县每年选3个行政村,每个行政村至少选5个有螺环境(不足的全做);每个省不少于20%的Ⅱ类监测县开展风险监测,每个县选2个行政村,每个行政村至少选5个有螺环境(不足的全做)。重点选择以下环境:上一年的新发有螺环境、有感染性钉螺的环境、钉螺面积与密度回升的区域或人与畜血吸虫感染率较高的地区;水灾、地震等自然灾害导致环境变化的区域;大型水利、交通等工程建设引起环境变化的区域;大规模人群迁徙或流动可能导致血吸虫病疫情的区域。
②对象:有螺环境中的野粪及钉螺。
③数量:有螺环境及附近的野粪至少100份(不足计实数),监测范围内查螺不少于200框且捕获活螺不少于500只(不足计实数)。
④方法:每年春季,在有螺环境和可疑环境中采用系统抽样结合环境抽查法进行钉螺调查,记录每一个环境的经纬度。对捡获的钉螺采用压碎镜检法检测钉螺死活及血吸虫感染情况。同时在中国疾控中心技术支持下应用环介导等温扩增技术(LAMP)检测钉螺体内血吸虫核酸,填写《钉螺监测调查表》(附表6)。在查螺的同时,捡获有螺环境及其附近视野所见的野粪,记录野粪种类(包括牛、羊、猪、马属、狗等粪便),采用毛蚴孵化法检测血吸虫毛蚴,填写《野粪监测调查表》(附表8)。
三、数据收集、分析和反馈
(一)数据收集与报告
监测数据通过《寄生虫病防治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专报系统)进行报告与管理。承担监测任务的县级疾病预防机构负责调查、收集和整理本县的监测数据,于每年的6月15日和12月15前将监测数据通过专报系统上报,市级、省级疾病预防机构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寄生虫病预防控制所逐级审核。
流行因素监测因采用的方法、技术与面上防治工作不同,其病情、螺情等结果不作为考核当地防治工作的指标。
(二)资料分析
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汇总、审核本省病例监测、流行因素监测、风险监测数据并及时进行综合分析,撰写年度监测报告,研判疫情形势及传播风险,为防治工作提出对策建议。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寄生虫病预防控制所负责完成全国年度监测报告,研判疫情形势及传播风险,为防治工作提出对策建议。
(三)结果反馈
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及时将年度监测结果报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并向市、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反馈。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寄生虫病预防控制所将年度监测结果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审核后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并向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反馈。
四、质量控制
(一)培训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寄生虫病预防控制所负责对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血吸虫病监测工作的师资培训;各省份对市、县级负责监测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承担监测任务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具体从事监测的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二)质量控制
全国血吸虫病监测的质量控制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由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各阶段、各环节的质量控制。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寄生虫病预防控制所适时组织对各省份监测工作的考核,包括组织领导、工作计划、人员安排、操作规程、检测能力、现场实施、资料整理和上报等,并对血吸虫病检测试剂/方法开展测评,对监测系统开展评价。
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辖区血吸虫病监测工作的技术指导和工作质量考核,每年抽取10%的监测点开展监测工作结果复核,进行质量评价,并向中国疾控中心寄生虫病预防控制所提供报告。
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参与辖区监测点现场工作并进行工作过程的监督与指导。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安排责任心和业务能力强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监测点工作,明确职责任务,建立分工合作、层层把关的质控机制。
监测点数据、资料管理实行调查人员、填报人员、统计分析人员和审核人员负责制,各环节工作完成后其责任人应签名,以示负责。任何人不得弄虚作假或指使他人弄虚作假。
各地监测工作应当使用统一的血吸虫病检测试剂。
五、职责分工
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领导全国血吸虫病监测工作,省、市、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领导本辖区的血吸虫病监测工作,并安排监测经费,保证监测工作的顺利开展。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寄生虫病预防控制所负责全国血吸虫病监测工作的技术指导、师资培训、质量控制和资料的汇总、分析与结果反馈。
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辖区血吸虫病监测的技术指导、培训、质量控制、资料汇总与审核、分析与结果反馈。
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辖区血吸虫病监测的现场工作质量控制、资料审核与上报。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具体承担监测任务,负责监测工作的现场调查,应将血吸虫病监测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纳入年度计划,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各省份可根据本方案,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省份血吸虫病监测方案。本方案自发布之日实施,《全国血吸虫病监测方案(2014年版)》(中疾控传防发〔2014〕420号)同时废止。
附表:
表1 血吸虫病确诊病例流行病学个案调查表
表2 全国血吸虫病监测点基本情况调查表
表3 本地人群血吸虫病监测调查表
表4 流动人群血吸虫病监测调查表
表5 家畜血吸虫病监测调查表
表6 钉螺监测调查表
表7 三峡库区漂浮物监测调查表
表8 野粪监测调查表
表1 血吸虫病确诊病例流行病学个案调查表
表2 全国血吸虫病监测点基本情况调查表
表3 本地人群血吸虫病监测调查表
表4 流动人群血吸虫病监测调查表
表5 家畜血吸虫病监测情况调查表
表6 钉螺监测调查表
表7 三峡库区漂浮物监测调查表
表8 野粪监测调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