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经济困难的生活自理老年人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二)非经济困难的生活自理老年人

最近几年,广东省在推动居家养老服务。但非经济困难的生活能自理老年人受惠的较少。《广州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管理办法》规定享受“服务资助”的非经济困难老年人仅限于“80周岁及以上独居或仅与持证重度残疾子女共同居住”的老年人和“10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广东省支持城乡社区建立老年人活动场所和老年人协会,方便老年人开展自助、互助活动。但由于没有专项资金资助,各地只能采取“自选动作”,民政部门争取到资金(包括福利彩票公益金)就资助建设一些,争取不到资金就罢了。就服务场地建设而言,主要措施是本世纪初民政部推动的星光老年之家建设,但由于没有后续运作经费,这些星光老年之家大多数没有运营起来,很多已废弃。(https://www.daowen.com)

这些年,全国提倡城乡老年人通过互助形式解决养老问题。民政部大力推广河北省在村民委员会资助建设“幸福院”的做法。但是,“幸福院”存在不少问题。第一,运作资金问题,政府没有制度化的运营资金下拨,又不收费,绝大多数村集体经济又没有资金支持,虽然“幸福院”花费不了很多钱,但是没有钱就难以运作。第二,“幸福院”总是有部分老年人高龄、有病、残障、失能的,或后来生活不能自理了,仅靠相对年轻、身体较好、生活能自理的老年人来长期照料护理是根本做不到的(不仅知识、技能不够,人的道德水平也达不到)。第三,“幸福院”既未登记为企事业单位,也未登记为社会组织,不具备法人主体资格,不具备“经营”“运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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