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老年协会法律法规制定相对滞后
伴随着老龄化速度的加快,老年人权益保障问题愈发重要,伴随着社会组织在当今我国的社会治理中的地位越来越高,党和政府的政策文件有许多涉及到当今社会组织领域,其中当然也包括老年人权益保障领域的农村基层老年协会。但是这些政策和文件普遍缺乏系统性,缺乏实施细则,缺乏正式的法律法规规定,并且,伴随着我国社会的快速发展,很多相关的农村基层老年协会的政策条文还没有正式落实就已经不能适应农村基层老年协会的发展现状了,这些政策法律法规亟需修改和完善。(https://www.daowen.com)
调查中发现,许多地区的农村基层老年协会都没有在民政等相关政府管理部门进行登记注册,许多农村基层老年协会仅仅在相关管理机构办理了简单的登记备案,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一是在农村基层老年协会在登记注册时有许多硬性规定,例如老年协会的资金数额要求,很多农村基层老年协会达不到登记注册的规定指标。二是因为许多地方政府管理部门对农村基层老年协会的管理工作积极性不强,许多地方政府管理部门仅把农村基层老年协会当作对农村老年人进行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自治性组织,相对别的社会组织,认为基层老协的社会影响和效益不是特别显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