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尔辛基宣言》及其医学研究基本原则

第一节 《赫尔辛基宣言》及其 医学研究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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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4年由世界医学会制订的《赫尔辛基宣言》(具体见附1),更是对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做了许多法规性、指导性的规定。历经数十年6次修订,在总共32条医学原则中提出了18条指导生物医学研究原则。

(一)核心原则:“知情同意”原则

知情同意的本意是指有行为能力的个体在得到必要和足够的信息并充分理解了这些信息后,经过对这些信息的考虑,自由地做出了参加研究的决定,而没有受到任何强迫、威胁、诱导或不正当影响。对所有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研究者必须取得未来受试者的知情同意,或在其无知情能力时,取得按现行法律合法授权代表的准许。免除知情同意是少见的或例外的,在各种情况下都必须取得伦理审查委员会的批准。所有的人都是被邀请参加研究的,为何考虑其适于参加本研究,说明参加是自愿的;所有的人均可自由地拒绝参加,也可随时撤出研究,而不会受到处罚,也不会失去本应授予的利益。

研究人员负有以下责任。

1.避免毫无理由的欺骗、不正当影响或恐吓。

2.只有在确定了未来受试者对有关事实及参与研究的后果已有充分理解,并有充分机会考虑是否参加研究之后,才能去征求其同意。

3.一般规定是从每个未来受试者获取已签名的同意书,作为知情同意书的证据,研究者对这一规定的任何例外均应说明理由,并应取得伦理审查委员会的批准。

4.如果研究条件或程序有了明显变动,或者获得了可能影响受试者愿意继续参加研究的新信息时,应更新每个受试者的知情同意书。

5.在长期研究项目中,应按预先定好的间隔期与每个受试者续签知情同意书,即使研究目的和设计并无变动。

(二)利益冲突

利益冲突是近年来伦理学研究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指一方利益具有损害另一方利益的性质和趋势。利益冲突既可以是经济的,亦可以是非经济的;既可以是个人的,亦可以是集体的。在生物医学研究领域,利益冲突可以表现为研究者和受试者;企业商业利益与受试者权益的冲突;企业商业利益与科学发展利益的冲突;受试者个人权利与社会、公众利益的冲突等。研究受试者群体或社区的选择应该使研究的负担和利益能够公平分配。如果将某些能够从研究中获益的群体或社区排除在外,必须有合理性论证。同时要说明:①是否有可能从生物标本中研发出商业产品,受试者是否将从这些产品的开发中获得货币或其他利益;②研究者向受试者提供医疗服务的责任范围;③对与研究有关的某些特殊类型的伤害或并发症将提供免费治疗、治疗的性质和期限、医疗机构名称或个体医生姓名,以及该治疗的资金有无问题;④一旦这类伤害造成丧失能力或死亡,受试者或受试者的家庭、被抚养者将以什么方式、由什么机构得到赔偿(抑或并无提供此类赔偿的计划);⑤说明在未来受试者被邀请参与研究的国度里,索赔权是否有法律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