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高厅〔2015〕2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部属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医教协同深化临床医学人才培养改革的意见》(教研〔2014〕2号),加快建立标准化、规范化的临床医学人才培养体系,推动七年制临床医学教育(含中医、口腔、眼视光医学,以下同)调整为“5+3”一体化人才培养改革,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