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结算账户的种类与管理

二、 银行结算账户的种类与 管理

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用于办理现金存取、转账结算等资金收付活动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种类

银行结算账户按照存款人的不同,可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1.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是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不同,可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

(1)基本存款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一个单位只能选择一家银行的一个营业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是开立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前提,其使用范围包括: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

(2)一般存款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该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也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一般存款账户的开立没有数量限制。

(3)专用存款账户。

专用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的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该账户用于办理各项专用资金的收付,具有专款专用、专项管理的特点,对资金使用的合理性进行较严格的监督。如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粮棉油收购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及住房基金专户、社会保障基金等。

(4)临时存款账户。

临时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该账户用于办理临时机构、异地临时经营活动或注册验资等发生的资金收付,以及按照国家现金管理规定办理现金支取。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两年。

2.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该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存取。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与管理

1.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可以是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团级以上(含团级)车队、武警部队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组织,异地常设机构,外国驻华机构,个体工商户,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以及其他组织。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是自然人。

根据2019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的通知》要求,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个体工商户在银行办理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业务(含企业在取消账户许可前已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的变更和撤销业务),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中国人民银行不再核发开户许可证。开户许可证不再作为企业办理其他事务的证明文件或依据。

存款人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向银行提交开户申请书及相关的证明文件等。企业申请开立基本存款户、临时存款账户的,银行按规定完成开户审核后,即可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办理开户手续。企业银行结算账户自开立之日即可办理资金收付业务。企业申请变更取消许可前开立的基本存款户、临时存款账户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应当交回原开户许可证。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后,企业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的,应当向银行提供基本存款账户编号。

2.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

(1)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2)存款人可以根据需要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存款人到指定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3)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存款人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

(4)银行应按规定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撤销进行审查,建立健全开销户登记制度,建立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档案,并应按规定与存款人核对账务。

(5)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冻结、扣划存款人账户内的存款,保障其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