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会计科目设置
(一)“吸收存款”科目
该科目为负债类科目。“吸收存款”科目核算商业银行吸收除同业存放款项以外的其他各种存款,包括单位存款(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个人存款、信用卡存款、特种存款、转贷款资金和财政性存款等。该科目可按存款类别及存款单位,分别设置“本金”“利息调整”等进行明细核算。
商业银行收到客户存入的款项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库存现金”“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贷记“吸收存款——本金”,如存在差额,借记或贷记“吸收存款——利息调整”科目。
资产负债表日,应按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存入资金的利息费用,借记“利息支出”科目,按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应付未付利息,贷记“应付利息”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吸收存款——利息调整”科目。实际利率与合同利率差异较小的,也可以采用合同利率计算确定利息费用。
支付的存入资金利息,借记“应付利息”科目,贷记“吸收存款”科目。支付的存款本金,借记“吸收存款——本金”科目,贷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库存现金”等科目,按其转销的利息调整金额,贷记“吸收存款——利息调整”科目,按其差额,借记“利息支出”科目。
该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商业银行吸收除同业存放款项以外的其他各项存款。
(二)“利息支出”科目(https://www.daowen.com)
该科目为损益类科目,核算商业银行发生的利息支出,包括吸收的各种存款(单位存款、个人存款、信用卡存款、特种存款、转贷款资金等)、与其他金融机构(中央银行、同业等)之间发生资金往来业务、卖出回购金融资产等产生的利息支出。该科目可按利息支出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资产负债表日,商业银行应按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费用金额,借“利息支出”科目,按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应付未付利息,贷记“应付利息”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吸收存款——利息调整”等科目。实际利率与合同利率差异较小的,也可以采用合同利率计算确定利息费用。
期末,应将该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该科目无余额。
(三)“应付利息”科目
该科目为负债科目,核算商业银行按照合同约定应支付的利息,包括吸收存款、拆入资金、企业债券等应支付的利息。本科目可按存款人或债权人进行明细核算。
资产负债表日,商业银行应按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费用,借记“利息支出”等科目,按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应付未付利息,贷记“应付利息”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吸收存款——利息调整”等科目。实际利率与合同利率差异较小的,也可以采用合同利率计算确定利息费用。
实际支付利息时,借记“应付利息”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该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商业银行应付未付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