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托管业务的基本规定

二、基金托管业务的基本规定

(1)经批准设立的基金,应当委托商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资产。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行政上、财务上相互独立,其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对方兼任任何职务。

(2)基金托管人是基金资产的“保管人”,商业银行应设立独立的基金托管部门负责基金托管业务。

(3)基金托管人必须将其托管的基金与托管人的自有资产严格分开,对不同基金分别设置账户,实行分账管理。基金托管业务的核算属于代理核算,它独立于商业银行自营性业务,实行分账核算、单独报告,相关业务不纳入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基金托管以每一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单独建账、独立核算,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https://www.daowen.com)

(4)应定期对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价格进行复核、审查,出具基金业绩报告,提供基金托管情况,并向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5)基金托管人会计核算应根据财政部制定的《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