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附注
附注是指对在财务报表中列示项目所作的进一步文字描述或明细资料的补充与说明,以及对未能在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等。
(一)附注的作用
财务报表是对商业银行发生的交易事项的高度概括和浓缩,会计信息使用者需借助附注披露的信息,更加全面系统地了解商业银行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和所有权变动的全貌,以帮助其作出更加科学合理的决策。附注是财务报表的重要组成部分,与财务报表具有同等重要性。
(二)附注的内容
(1)商业银行的基本情况。
(2)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3)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应当明确说明编制的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要求,直实、公允地反映了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信息。如果企业编制的财务报表只是部分地遵循了《企业会计准则》,附注中不得作出这种表述。
(4)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https://www.daowen.com)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准则》的规定,企业应当披露采用的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不重要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可以不披露。判断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是否重要,应当考虑与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相关项目的性质和金额。商业银行除了披露一般企业需要披露的如会计政策的确定依据、会计估计中所采用的关键假设和不确定因素的确定依据外,还应根据商业银行的特殊性,作如下内容的披露:贷款的种类和范畴;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的范围和方法;各种公允价值的确定;各项收入和费用支出确认所采用的会计政策;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和依据;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方法等。
(5)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及其应用指南的规定,披露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有关情况。
(6)报表重要项目的说明。
企业应当以文字和数字描述相结合,尽可能以列表形式披露报表重要项目的构成或当期增减变动情况,并且报表重要项目的明细金额合计,应当与报表项目金额相衔接。在披露顺序上,一般应当按照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顺序及其项目列示的顺序为准。
(7)或有负债和承诺事项的说明。
(8)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说明。
(9)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
(10)风险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