婴儿遗体管理

第五节 婴儿遗体管理

妊娠在8周以内不具备生命特征的人胚,医学上一般称为胚胎,胚胎通常作为人体组织按医疗废物进行处理。妊娠8周以上的则称为胎儿,不论是胎死腹中或是妊娠终止的胎儿遗体,人的生命和价值都应得到重要的体现,应该敏感和尊重的处理。

随着2010年4月山东出台国内首部地方性《死婴遗体处理办法》,不同省市陆续出台《死婴遗体处理办法》,均明确规定病死婴幼儿包括死胎遗体,应当参照《殡葬管理条例》进行火化,将胎儿遗体、婴儿遗体应纳入遗体管理。结合国卫办妇幼发【2013】15号文件发布的《加强产科安全管理的十项规定》,第八条规定的要求,医疗机构应结合本院实际,建立和完善助产技术、计划生育和儿科相关死婴死胎处置制度和流程,设专人负责,进一步完善胎儿遗体、婴儿遗体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