胎儿遗体、婴儿遗体处理的管理制度
1.胎儿遗体、婴儿遗应体纳入遗体管理,依照《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火化处理。应当尊重当地的丧葬习俗,提倡火化,对婴儿遗体进行妥善处置。严禁将胎儿遗体、婴儿遗体按医疗废物实施处置。
2.医院主管医师应与产妇本人或家属签订好“死婴、死胎处理知情同意书”。
3.在医院引产的胎儿及死胎,家属授权委托医院处理的须签署《委托书》及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医院按《殡葬管理条例》及时通知火葬场接运火化,相关费用由死者家属承担。在等待殡仪馆接运胎儿、婴儿遗体的过程中需将遗体放入专用冰箱暂存。
4.殡仪馆接运遗体时,医院工作人员需提供“引产证明”“死亡医学证明书”,并加盖“医学死亡专用章”与殡仪馆工作人员进行交接。需详细登记产妇姓名、身份证号码、分娩时间、胎龄、胎儿数量、单个重量并签字。登记资料至少保存2年。
5.胎儿遗体、婴儿遗体要求自行处置的必须经产妇本人或家属在协议书上签字后方可由其自行处理。
6.可能存在传染性疾病的,不得自行处理,产妇或者家属知情同意并签字后,医疗机构及时报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并做好消毒隔离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通知殡仪馆接运火化。
7.被死者家属遗弃在医院,而且在规定时间内无人领取的胎儿、婴儿遗体,医院通知公安部门,由司法机关出具火化通知,按无名尸处理。
8.严禁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从事婴儿遗体买卖和各种营利性活动,对违反规定的工作人员根据《尸体出入境和尸体处理的管理规定》,进行严肃查处。
9.因临床、医学教学和科研需要,医疗机构、医学院校、医学科研机构及法医鉴定科研机构等,须办理相关手续。
10.医疗卫生机构未按规定处置病死婴幼儿遗体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