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路线编号及规则

二、公路路线编号及规则

我国公路道路的名称(包括低等级公路)从每公里一个的里程碑上都可以看到,碑的上部书写的就是道路编号,路线编号的首位采用字母标识符,主要用汉语拼音字母分别标识公路的行政等级,其编号具有一定的规则性(见表4-1)。

表4-1 我国公路标识等

图示

(一)高速公路的路线编号规则

国家高速公路是国道网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线包括首都放射线、北南纵线、东西横线,以及并行线和地区环线。

1.国家高速公路主线编号

国家高速公路主线编号,由1位国道标识符“G”和1~2位数字编号组配表示;编号结构见表4-2。

表8-2 我国高速公路编号结构

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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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高速公路城市绕城环线、并行线和联络线的编号

国家高速公路的城市绕城环线和联络线编号以及省级高速公路城市绕城环线编号,由1位字母标识符和不超过4位数字编号组配表示(见表4-3)。

表4-3 我国高速公路城市绕城环线、并行线和联络线编号结构

图示

3.高速公路标识牌的判读

图示

(二)普通公路的路线编号规则

普通公路的路线编号规则,由1位字母标识符和3位数字编号组配表示,见表4-4。

1.国道编号

(1)普通国道的编号,由国道标识符“G”和3位数字编号组配表示;以全国为范围编制系列号,其数字编号的第一位用“1、2、3”分别标识首都放射线、北南纵线和东西横线;第二、三位按线路的不同走向对应编制两位数字顺序号,编号结构见表4-4。(https://www.daowen.com)

(2)国道放射线的编号,以首都北京市为起点,放射线止为终点,按顺时针方向排列编号。

(3)国道北南纵线的编号,以路线北端为起点,南段为终点,按路线的纵向排列,由东向西顺序编号。

(4)国道东西横向的编号,以路线东端为起点,按路线的横向排列,由北向南顺序编号。

(5)普通国道的城市环线编号,可纳入放射线的可单独排列;不同的省级行政区允许出现相同的城市绕城环线编号。

表8-4 

图示

2.省道编号

(1)普通省道的编号,由省道标识符“S”和3位数字组配表示;以省级行政区域为范围编制系列顺序号。其数字换号的第一位用“1”标识省会放射线,“2”标识北南纵线,“3” 标识东西横线;第二、三位按路线的不同走向对应编制2位数字顺序号,编号结构见表4-4。

(2)普通省道的城市绕城环线可纳入省会放射线的某一编号区间。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内,同一城市建有多条省道绕城环线时,其顺序号从主城区边缘到郊区由内向外按升序编排。

(3)编制省道编号时,应注意本省与相邻省级行政区域连接贯通的省道编号协调衔接,宜统一编号。跨省的省道编号是北南纵线的,原则上以北边省份(自治区、直辖市)的路线编号为准;是东西横线的,原则上以东边省份(自治区、直辖市)的路线编号为准;若跨省级行政区域的省道采用了同一编号,所跨省级行政区域的其他省道编号不可与其重复。

3.县道编号

(1)县道编号原则上在本省级行政区域内,以地区(地市级)为范围编制系列顺序号,亦可按省级行政区域为范围顺序编号,编号结构见表4-4。

(2)按地区级行政区域为范围编号时,一条县道可能跨越多个地区或县级行政区。为保证其编号及代码的唯一性,应先考虑将该线路行政等级升级为省道;否则可按两种方法分别编码。

1)当一条县道跨越同一地区(地级市)的不同县级行政区时,该县道代码结构中的县道编号不应改变,只可相应改变其所在地的县级行政区划代码;统计时应视为一条县道。

2)若一条县道代码序列中,单列编码区间加以标识,该编码区间内的县道代码结构中,这条县道编号不变,但地区级或县级行政区划代码可以根据实际跨越不同地域的情况而改变,统计时亦应视为一条县道。

4.乡道编号

(1)乡道编号原则上以各省级行政区的县级行政区域为范围编制顺序号;也可按省级行政区域为范围编制系列顺序号,编号结构见表4-4。

(2)按县级行政区域为范围编号时,一条乡道跨越多个地区、县或乡级行政区时,为保证其编号的唯一性和足够容量,参照县道规定的编号规则分别编制。

5.专用公路编号

专用公路编号以各省级行政区划为范围编制系列顺序号,编号结构见表4-4。公路行业管理养护的专用公路需要与其他行业如林业、农垦、油田、矿区等行业管理养护的专用公路加以区别时,其编号可分别列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专用公路编号中的不同系列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