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人格心理特征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二、人格心理特征

人格是在长期的社会实践中,在特定的生活背景下逐渐固定下来的,具有一定的经常性、稳定性。这种在个体身上表现出来的经常的、稳定的心理特点,就是人格心理特征。它与心理过程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人格心理特征主要包括能力、气质和性格3方面内容。

(一)能力

任何一种活动都要求参与者具备一定的能力,能力是掌握和运用知识技能所需的个性心理特征,是一种力量,一种人格心理特征。能力的有无及大小直接影响着活动的效率,可以分为一般能力与特殊能力,前者是指人们完成大部分工作共同需要的能力,如观察力、记忆力、思维力、注意力等,是大部分人都具有的智力;后者是指完成某项活动所特需的能力,如绘画能力、模仿能力等,是少数具有特长的人才具有的能力。

此外,每个人展现能力的程度存在差异。有的人轻而易举就对外展现出自己所具有的能力,让别人了解自己;相反,有些人则举步维艰,除非有机会从事某类活动,否则人们很难发现他们的能力。导致上述情况的原因主要是人与人之间的气质和性格存在差异。通常而言,具有外向性格的人所具有的能力较容易被人发现,具有内向性格的人所具有的能力则较难被人发现。但无论如何,人与人之间能力的大小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

(二)气质

日常中所说的气质指的是一个人内在修养所体现出来的外在风格或者气度。但是,本书所讨论的气质则属于心理学上的概念,是指一个人心理活动中的典型的、稳定的动力特征,具有相当稳定的个性特点,不会受到个人活动目的和内容的影响。气质作为人的个性心理特征之一,是指在人的认识、情感、言语、行动中,心理活动发生时力量的强弱、变化的快慢和均衡程度等稳定的人格特征,主要表现在情绪体验的快慢、强弱、表现的隐显以及动作的灵敏或迟钝方面,因而它为人的全部心理活动表现染上了一层浓厚的色彩[1]。日常生活中人们所说的“脾气”“性情”“性格”等与其含义接近。

1.有关气质的学说

在各种解释气质的学说中,比较有影响力的是体液学说和高级神经活动类型学说。气质体液说是由古希腊著名医生和学者希波克拉底(约公元前460-前377年)最先提出来的,后来巴甫洛夫从神经心理学的角度解释了该学说。希波克拉底在古希腊医生恩培多克勒(约公元前495-前435年)“四根说”的基础上,提出了气质体液说。他认为人体含有4种不同的液体,即血液、黏液、黄胆汁和黑胆汁。它们分别产生于心脏(血液)、脑(黏液)、肝脏(黄胆汁)和胃(黑胆汁),这4种体液的不同配合形成了人体的性质:多血质者往往血液占优势,黏液质者则黏液占优势。他还认为,每一种体液都是由寒、热、湿、干4种性能中的2种性能混合而成的:血液具有热-湿的性能,因此多血质的人温而润,好似春天一般;黏液具有寒-湿的性能,黏液质的人冷酷无情,好似冬天一般;黄胆汁具有热-干的性能,黄胆汁的人热而燥,如夏季一般;黑胆汁的人具有寒-干的性能,因此抑郁质的人如秋天一般。4种体液配合恰当时,身体便健康,否则就会出现疾病[2]。希波克拉底的理论后来被罗马的医生盖伦所发展。气质有很多特征,按这些特征的不同组合,可把人的气质分为多血质、胆汁质、黏液质和抑郁质4种。4种气质类型在行为方式上的表现各有不同:多血质者敏捷而好动,极易适应外界变化,在新的环境里不会感到拘束,性格开朗,热情,擅长交际;胆汁质者兴奋而热烈,无论何时都能给人热忱豪爽、处事圆滑的印象;黏液质者坚定稳健,性格安静,行动沉着,严格遵守秩序和制度,做事讲究万无一失;抑郁质者安静,羞涩,敏感,对于情绪体验的方式偏少因而记忆深刻,对外不易显露。值得强调的是,日常生活中仅有典型单一气质类型的人只有少数,绝大多数人属于中间型或混合型,并且即使是同一个人在不同的境遇下也会呈现出不同的类型。

需要注意的是气质类型并无优劣之分,类型差异也决定不了个体所能够取得的成就和社会价值。按照气质类型对人进行分类和研究的目的在于,掌握和了解各气质类型人群所具有的不同特征和行为方式之间的差异,并发现其中规律的倾向性,引导人们在以后的工作生活中扬长避短,更加幸福地生活。

2.犯罪行为人的气质特征

犯罪学领域的诸多研究成果表明,犯罪与气质之间存在密切的联系。日本著名学者平尾靖认为,虽然天生犯罪者的存在与否尚难以得出定论,但天生易于成为犯罪者的倾向确实存在。该倾向指的就是犯罪行为人所具有的气质。

德国著名学者克瑞奇米尔所提出的体形说实质上阐述的就是气质与犯罪之间的关系。他认为一定的形体就是相应气质的代表,犯罪行为人较之一般人群,肥胖型的较少,而斗士型的较多,与这一体形特征相对应的,分裂型的多,抑郁型的则较少。美国学者谢尔登提出的形体-气质说中,将瘦弱的体格归为外胚叶型(头脑型),肥胖的体格归为内胚叶型(内脏型),结实的体格归为中胚叶型(身体型),而与这3种体格相对应的是3种不同的气质:外胚叶型表现为消极孤僻等分裂性气质;内胚叶型表现为安乐、宽容、社交等抑郁性气质;中胚叶型呈现的则是好动、攻击等癫痫性气质。由于中胚叶型的人具有更强的活动性,富有冲动性、攻击性和破坏性,因此更易于成为违法犯罪行为的实施者。

也有部分学者并不认可上述气质与引发违法犯罪行为之间的关系。例如,苏联心理学家列昂节夫认为,较之冷静的人而言,性格暴躁的人更易于表现出人格特征上的侵犯性,但将这一特点归因于气质产生的原因并不具有科学性。

在各种不同因素的影响下,任何气质类型的人都存在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可能性,但是,外界因素影响下气质如何作用于个体行为,如何对个体行为产生影响进而产生不同的效果,在个体的犯罪类型和犯罪的手段和方式上有所体现。有研究资料表明,在暴力犯罪者当中,胆汁质的为多;在诈骗犯罪者当中,多血质的为多;在贪污类犯罪者中,黏液质的为多;在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者中,胆汁质、黏液质的为多,这体现了气质类型与犯罪之间的作用力和某种关系。例如,同为故意杀人犯罪的实施者,由于个体间气质类型的差异,实施犯罪时所采取的方式和手段以及形成犯意的过程有所不同。以常见的激情杀人犯为例,胆汁质的人居多,他们形成犯意的过程更多地表现为是一个短暂、突发的过程,往往是由于外界的魔咒刺激而引发的应激性反应,并没有太多的预谋,更易采取过刺激的手段实施犯罪。而黏液质类型的人,在实施杀人这一犯罪行为时,则需经过反复的思想斗争和长时间的谋划,实施杀人时的手段也更多的是采取投毒、溺杀等方式。有研究表明,胆汁质类型的人,在犯罪者中居多,并指出这缘于该气质类型人群的大脑神经细胞兴奋性强并且其耐受力较差,产生兴奋后较难抑制,不易控制自身行为,往往在一时冲动、不计后果的情况下就实施了犯罪行为。

(三)性格

性格不同于气质,它更多地体现出人格的社会属性,是个体之间人格差异的核心因素。性格一经形成便比较稳定,但是并非一成不变,仍具有一定的可塑性。另外,性格的各种特征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机械组合,常常在不同的场合下会显露出一个人性格的不同方面。人的个性差异更多的不是表现在能力和气质上,而是表现在性格上,性格是个体最鲜明的个性。

大学生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多与其所具有的消极、异常的性格特征有关,换言之,犯罪行为实施者身上一般具有有别于常人的消极、异常的性格特征。也就是我们日常生活中所说的“某人很怪”。由于长期生活在竞争激烈的大学校园环境中,同时又缺乏自我调节身心的能力,因而诱发了部分大学生心理障碍、心理病态、变态问题,而问题长期存在则会导致一定的人格缺陷现象。

性格的结构可以划分为4个维度的内容,分别是态度特征、意志特征、理智特征和情绪特征,对犯罪行为人的人格测验表明,其消极的、异常的性格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https://www.daowen.com)

1.性格的态度特征

性格的态度特征是指个体应对现实生活的立场特征,是性格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一个人生活在社会中,其言行举止多多少少会受到现实生活的影响,也总会以一定的态度给予反应。表现在3个方面,即对自己的态度特征,对他人、集体和社会的态度特征,对学习、工作、劳动和劳动产品的态度特征。犯罪行为者往往存在以“自我为中心”的性格缺陷,难以与周围环境进行良好的沟通和协调,社会适应性差,对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对周遭世界持有消极甚至是报复性的态度,产生认知失调。认知失调是指一个人的行为与自己先前一贯的对自我的认知(通常是正面的、积极的自我)产生分歧,从一个认知推断出另一个对立的认知时而产生的不舒适感、不愉快的情绪和紧张的心理状态。每个人的心理都具有不同的认知因素,诸如看法、信念、价值观等,这些是他对外部世界和自我世界的认识反映,鉴于个体社会活动的内容存在差异,各种认知反映会以多种组合方式出现在人们的意识中。这些组合关系可以表现为协调、失调和不相关3类。为了克服这种由认知失调引起的紧张,人们需要采取改变态度、改变行为等多种方法,以减少自己的认知失调。而如果个体对社会和他人持有消极敌视的态度,或者自我评价很低,那么他在从事妨害社会和他人利益的行为,甚至是违法犯罪时,就不易产生常人的心理紧张状态和压力感,因此,也更容易形成犯罪心理,实施犯罪行为。就如日本著名的犯罪心理学家森武夫在其《犯罪心理学》一书中提到的:“欲杀人的情况下,需要把对方视为垃圾、敌人、魔鬼、畜生、忘恩负义之徒,不把他看作人,割断与对方的情绪联系。”[3]

犯罪者在日常的工作、学习和生活过程中,更易表现出好逸恶劳、不思进取的倾向,他们往往缺乏正当的兴趣爱好和相应的能力,缺乏对客观事物和社会现实的分析思考能力及对新事物的探索追求精神,精神世界相对空虚和匮乏,以自我为中心,放松自我要求。正常性格支配下的个体是通过正面、积极的,符合社会主流价值观念的表现方式来展现自己的自尊和自我存在;而异常性格者往往是通过反面的、强烈的方式进行自我表现,自尊心脆弱,一旦遇到阻碍或者受到他人的消极评价便会表现出反抗性、攻击性,甚至会以违法犯罪行为的方式来显示自己的存在和力量。

2.性格的意志特征

意志是人自觉地确定目的并支配、调节其行为以实现预定目的的心理过程。意志支配和调节行动的作用包括发动和制止2个主要方面。性格的意志特征是指人在调节自己的心理活动时表现出来的心理特征,包括对行为目标明确程度的特征,主要表现为有目的性或者冲动性、独立性或者易受暗示性、有组织纪律性或者放纵性等;对行为自觉控制水平的特征,如主动性和自制力等;在紧急状态下或困难情形时的表现,如勇敢、果断、镇定和顽强等;对自己做出的决定贯彻执行方面的特征,如恒心、坚韧性、执拗、顽固性等。

行为自觉控制水平的特征,即自制力水平。自制力,又称自持力,指的是人能够抑制住妨碍达到目的的心理现象和生理现象的人格意志特征,是一个人控制自己思想感情和举止行为的能力。在实际行为时难以抑制消极情绪和冲动行为,就是缺乏自制力的表现。缺乏自制力主要表现为2个特征:其一是冲动过盛,并将内心冲动立即表现为外在行动。具体包括以下4种冲动:反应性冲动:毫无阻滞的,立即付诸行动;爆发性冲动:存在长期累积的内部压力,该压力可能被很莫名其妙的原因触发而在一瞬间爆发;情感性冲动:因为很小的不满意而产生很大的负面情绪和负面能量,具有理智上的不成熟性;观念性冲动:受压迫观念的影响,尽管通过行为达到目的的可能性较小,但仍然坚持行为,没有规划和远见。其二是抑制不足,具体表现为容易受到他人和外界的暗示,缺乏主见,易于盲从;轻率、任性、鲁莽,很容易受到外界影响而产生想法和改变想法,且一有想法就立即付诸行动,做事不考虑后果,不受规范约束;缺乏对诱惑的抵抗力,容易受到外界事物和人群的影响。犯罪意志具有顽固性。犯罪者出于认识上的偏激,易于将顽固作为坚强执着,对自己的行为缺乏理性的反思,坚持按照自己的想法行事。

3.性格的理智特征

性格的理智特征是指人在认知活动中表现出来的心理特征,又称性格的认知特征,主要指人在感知、记忆、想象和思维等一系列认识过程中表现出来的认知特点和风格的个体差异。表现在感知方面的有主动和被动:能按照一定的目的主动地观察,属于主动观察型;明显地受环境刺激的影响,属于被动观察型,倾向于观察对象的细节属于分析型,倾向于观察对象的整体和轮廓属于综合型,倾向于快速感知属于快速感知型,倾向于精确地感知属于精确感知型;表现在记忆方面的有主动和被动记忆、形象记忆和逻辑记忆之分,在记忆的速度快慢、记忆保持时间的长短方面也存在差异;表现在思维方面有独立型与依赖型、分析型与综合型,有深刻与浮浅之分等;表现在想象方面有广阔与狭隘、丰富与贫乏之分。犯罪行为实施者往往思维偏激极端,对自身和外界的看法脱离实际,剥夺感相对比一般人强烈,即感到较之他人,自己在某些方面的利益被剥夺而感到不公平的一种不满状态。

4.性格的情绪特征

不同的性格体现出不同的情绪倾向。所谓情绪,指的是人内心世界的外在表达方式,是人对喜、怒、哀、乐、惧等心理体验的一种反映,包括肢体、语言、动作、态度、声音等。性格的情绪特征指的是个体产生活动时在情绪的强度、稳定性、持续性以及主导心境方面所表现出来的心理特征。

性格的情绪特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一是情绪的肯定性和否定性。能满足人的需要的事物当然会引起人的肯定性质的体验,如快乐、满意等,而不能满足人需要的事物则会引起人的否定性质的体验,如愤怒、憎恨、哀怨等。积极的情绪可以提高人的活动能力,而消极的情绪则会降低人的活动能力。当这种消极、不良的社会情绪累积到一定程度,就容易神经过敏、心思重、疑心大,使机体处于持续的紧张状态,进而产生偏见和极强的嫉妒心理,对犯罪动机的形成和犯罪行为的发生起到催化加速的作用。二是情绪的非社会性和不完全社会性。情绪的社会性问题主要是指个体的情绪表现方式和对他人情绪的反馈态度是否符合其所在社会的主流文化、行为规范、生活方式等的要求。情绪的非社会性和不完全社会性指的则是个体不顾及社会和他人情绪体验的表现,缺乏对他人的同情和尊重,对他人情绪体验缺少必要的共鸣和情感移入,对他人境遇的同情和必要的尊重更无从谈起,这也能够解释为何犯罪行为实施者往往冷酷无情、心态扭曲、行为残忍。三是情绪的冲动性和爆发性。个体的行为受情绪感染和支配的程度,以及情绪受意志控制的程度是存在差异的,有的人情绪情感体验比较强烈,一旦引起,难以被自己的意志控制,有的人情绪体验则强度较弱,总能保持平静,易于用意志控制自我情绪感情。同时,个体间情绪的稳定性也存在差异,情绪波动幅度大小不同,情绪对于个体的持续作用时间存在个体间的差异,情绪对人的身心稳定而持久的影响,即形成的主导心境状态是振奋快乐还是抑郁沉闷,也有明显的差异性。由于对挫折的耐受性差,遇到各种挫折不顺和各种外界刺激后,部分个体容易产生消极情绪,表现为喜怒无常,冲动易怒。情绪体验出现一定不稳定性,进而导致实施攻击性的犯罪行为。这在杀人、放火、爆炸等暴力性犯罪,以及诬告、陷害类犯罪实施者身上体现得尤为明显。对于尚处在性格形成和塑造期的青少年而言,也表现突出。原因主要在于,包括大学生在内的青少年缺乏一定的情绪管理能力。情绪管理能力是指个体对情绪的一种自我管理的能力。“情绪管理”即是以最恰当的方式来表达情绪,如同亚里士多德所言:“任何人都会生气,这没什么难的,但要能适时适所,以适当方式对适当的对象恰如其分地生气,可就难上加难。”据此,情绪管理指的是要适时适所,对适当对象恰如其分地表达情绪。

上述4个维度的特征是对犯罪者性格特征的概括性描述。需要注意的是,作为独立的犯罪者,每个人在成长过程中的各种经历都会影响性格的形成和发展,对此一定要注意区分与识别,绝不能一概而论。

(四)犯罪人格与缺陷人格

犯罪人格又被称为反社会性人格(antisocia personality),属于一种社会病态人格,主要表现为道德意识及道德行为障碍。具有这种性格的人往往缺乏道德观念,缺乏罪恶感,情感不成熟,以自我为中心,缺乏自我控制能力。此类人格障碍患者无视他人的权利和情感,为了攫取物质或满足私欲而利用别人。犯罪人格主要表现为:行为违背社会常情,与社会规范和社会准则相悖,且习以为常;处处以自我为中心,头脑中只有自己而无视他人,从不关心他人痛痒;明显缺乏自控能力,行为常常失控,故冲动任性,难以与人保持深刻的人际关系,虽然明知行为错误,也不感到内疚,并且不能吸取教训。

青少年犯罪人格是指青少年在社会化过程中形成的带有反社会倾向的个性心理特征。美国著名犯罪社会学家威廉·沃纳等人在对芝加哥监狱的犯罪青少年进行卡特尔16种人格因素问卷(16PF)测量时得出以下结论:实施犯罪行为的青少年大多在人格上存在一定的偏离,由此容易产生心理失衡和社会适应等一系列问题。邓云菁等人采用EPQ(少年版)对男性少年犯进行测查,结果显示,与全国同年龄段少年的常模比,被测试对象E(内外向)维度和N(神经质)维度的得分显著高于常模,而L(掩饰性)的得分则显著低于常模,这表明青少年罪犯人格的基本特征主要表现为外向好动、情绪易变、自我防卫低,其中尤以外向特质最为明显。这一研究结果与苏月桐、傅以容以16~17岁少年犯作为被测试对象的研究结果基本一致。李慧民在研究中发现,犯罪青少年群体在N(神经质)维度和P(精神质)维度上具有高度的一致性,提示情绪不稳和高精神质人格与犯罪有关。目前,国内专家学者普遍认为,犯罪青少年多是由于对犯罪后果的认识不足,自制力较差,情绪不稳定,因一时的冲动而引起犯罪行为。所以,青少年罪犯的人格特征主要表现为情绪不稳定性和低掩饰性。

在人们的一般观念中,人格形成的关键因素是遗传等不易改变的先天禀赋,其实在人格形成的过程中,后天环境影响和先天禀赋的作用都是十分重要的,甚至可以说后天环境的影响在犯罪人格形成的过程中占据主导地位,犯罪人格正是在基本社会化进程中的未成年个体解决生存问题形成的异常人格现象。具有犯罪人格的行为实施者,其犯罪行为大多有着明显的后天社会化障碍现象,其问题行为存在着形成的背景和条件,这类人大多是长期生活在非正常的社会环境和家庭环境中。这种长期生活的非正常环境主要存在以下2种不同的情形:一种情况是犯罪行为实施者在幼年时就生活在一个不完整的、有残缺的家庭环境当中,由于缺乏正常的关爱和必要的保护,他们通常需要承担其所处年龄阶段不应该承担的生存问题和困扰,同时,由于缺少正常的经济来源和物质保障,他们缺乏必要的安全感,不得不采取一些不择手段的方式进行生存,这种生存方式,往往就是一种游走在违法犯罪边缘的行为,并极有可能演变成违法行为,甚至犯罪行为。而这种手段作为生活中的必需,逐渐融入他们的人格,成为一种观念、性格,最终形成犯罪人格。另一种情况则是由于个体社会化缺陷导致的一部分人在未成年时期就出现了较为严重的非法犯罪行为。个体社会化缺陷指的是个体在特定的社会物质文化生活中,与社会环境相互作用,在由自然人转化为社会人的过程中产生的较为严重的缺陷,即出现了不完全社会化甚至错误的社会化,形成了不健全人格,造成适应社会的困难,甚至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此外,犯罪心理学领域还经常提到“缺陷人格”这一概念。缺陷人格和犯罪人格之间有明显的不同之处,但也有相似之处,都是在人格形成的关键时期,在后天社会化的过程中出现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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