孪生子研究与养子女研究
孪生子研究是通过同卵孪生子(基因相同)和异卵孪生子(一半基因相同)在相似养育条件下的表现差异,确定遗传在犯罪发生中的作用。该项研究把生物基因工程引入犯罪学研究领域。德国的郎格是最早把这类研究与犯罪研究结合起来的,他对13对男性同卵孪生子和17对男性异卵孪生子进行了研究,结果表明,在13对受到刑罚处罚的男性同卵孪生子中,两兄弟均受到刑罚处罚的占10对,犯罪一致率达76.9%:而在17对被判过刑的男性异卵孪生子中,两兄弟均被判过刑的只有2对,犯罪一致率达11.8%。他在其著作《犯罪是命运决定的》一书中提到:“遗传因素在犯罪行为的产生过程中起着决定作用。”此后,欧美、加拿大、日本等国家的学者在这方面都进行过相关研究,发现犯罪率有所不同。20世纪80年代,还有学者进行了这类研究,认为遗传因素对少年犯罪的影响很小,只是在成年孪生子中显示出一定影响,且这种影响具有一定的差异性。至今,多数专家认为,此类研究缺乏对养育条件和成长环境的数据分析,因而关于遗传对犯罪行为的影响缺乏说服力。
养子女研究是通过对养子女犯罪与养父母、生父母的比较,确定遗传对犯罪的作用。一种研究表明,把亲生父母犯罪的养子女作为实验组,与亲生父母守法的养子女作为对照组进行比较,实验组中养子女犯罪数要高于对照组中养子女的犯罪数,从而认为遗传对犯罪是有一定影响的。另一种研究将犯罪的养子女与守法的养子女跟他们的生父母、养父母的犯罪性相比较,结果显示:当生父母和养父母都是犯罪者时,养子女犯罪数最高;当只有生父母是犯罪者时,养子女犯罪数次之;当只有养父母是犯罪者时,养子女犯罪数更次之;当生父母和养父母都不是犯罪者时,养子女犯罪数最少。20世纪七八十年代,欧美不少学者对此进行了研究,研究结果认为:养子女与其生父母之间的犯罪性关系表明遗传对犯罪行为有一定的影响。然而,对此研究结论也有不少反对意见。如德国犯罪学家施奈德认为:这样一种由遗传决定的敏感性是特别难以确定的,因为其存在并非必然注定犯罪,而其不存在也不排除犯罪的可能性,这类养子女研究的方法和条件是存在缺陷的。(https://www.daowen.com)
染色体异常研究是通过对非常态染色体与犯罪关系的分析来说明犯罪性遗传。人体细胞由23对46个染色体组成,染色体是众多基因的载体,22对44个染色体是常染色体,第23对2个染色体称为性染色体,决定着性别和其他特征。通常男性由44个常染色体加上X性染色体和Y染色体组成,女性由44个常染色体加上2个X性染色体组成。研究者根据染色体异常模式与犯罪行为的关系,认为如XYY、XXY、XXYY等异常模式增强了男性的暴力性,这类研究盛行于20世纪60年代,七八十年代还继续存在。他们主张多余的Y、X性染色体与犯罪性有关,甚至有人把多余的Y染色体称作“犯罪染色体”。但由于染色体异常的研究多是挑选罪犯作研究对象,未与正常XY性染色体男子做对照比较,因而解释力不强。反对者还指出,染色体异常者也不一定有犯罪行为,因而这类研究日渐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