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护理措施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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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护理措施
1.非孕期 根据孕妇所患心脏病类型、病情及心功能状态,确定是否可以妊娠。
2.妊娠期
(1)加强孕期保健,定期进行产前检查或家庭访视。心功能Ⅰ~Ⅱ级,应在妊娠36~38周入院待产。
(2)预防心力衰竭,保证孕妇每天至少10h的睡眠且中午宜休息2h,休息时采取左侧卧位或半卧位。注意营养的摄取,指导孕妇应摄入高热量、高维生素、低盐低脂饮食且富含多种微量元素如铁、锌、钙等,少量多餐。
(3)预防治疗诱发心力衰竭的各种因素,尤其是上呼吸道感染等。
(4)发生急性心力衰竭时,病人应取坐位,双腿下垂;立即高流量加压吸氧;按医嘱用药,如利尿剂、血管扩张剂、强心剂等。
3.分娩期
(1)严密观察生命体征、有无心衰征象。产程中可以给予抬高床头、鼓励产妇适当休息,必要时给予吸氧。
(2)缩短第二产程,进行阴道切开术或阴道助产术。
(3)遵医嘱放宽使用抗生素预防感染。
(4)胎儿娩出后,立即在产妇腹部放置沙袋,减少腹腔压力骤减对血液循环的影响。(https://www.daowen.com)
(5)产程中合理仔细调整滴速,遵医嘱适当给予镇痛药物。
(6)产后给予缩宫素预防产后出血(禁用麦角新碱)。
4.产褥期
(1)产后3日内,尤其24h内,仍是心力衰竭发生的危险期,产妇应充分休息且需严密监护。
(2)心功能Ⅲ~Ⅳ者不宜哺乳。
(3)不宜再妊娠者,建议1周后行绝育术。
(4)做好免疫接种:在出生12~24h后即可接种乙肝和卡介苗。
天使闪记
心功能Ⅰ~Ⅱ级的产妇可以妊娠,产后可以哺乳;心功能Ⅲ-Ⅳ级的产妇不宜妊娠,产后不宜哺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