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疾病普查普治及劳动保护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三、妇女疾病普查普治及劳动保护

1.健全妇女保健网络,定期对育龄妇女进行妇女常见病及良恶性肿瘤的普查普治工作,每1~2年普查1次。

2.劳动保护。我国政府规定:

(1)月经期:女职工不得从事装卸、搬运等重体力劳动及高处、低温、冷水、野外作业及用纯苯作溶剂而无防护措施的作业;不得从事连续负重(每小时负重次数在6次以上者)单次负重超过20kg,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kg的作业。

(2)孕期:妇女在劳动时间进行产前检查,可按劳动工时计算;孕期不得加班、加点,妊娠满7个月后不得安排夜班劳动;不得从事工作中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不允许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基本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

(3)产期:女职工产假为98日,其中产前休息15日,难产增加产假15日,多胎生育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日,女职工执行计划生育可按本地区本部门规定延长产假。(https://www.daowen.com)

(4)哺乳期:时间为1年,每班工作应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哺乳时间,单胎为30min;有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夜班及加班。

(5)围绝经期:女职工应该得到社会广泛的体谅和关怀;经医疗保健机构诊断为围绝经期综合征者,经治疗效果不佳,已不适应现任工作时,应暂时安排其他适宜的工作。

天使闪记

妇女普查,每1~2年普查1次;女性月经期不得从事过重体力劳动,不得从事冷水作业;孕7个月孕妇不能上夜班;产假98日;哺乳假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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