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与投机

一、证券投资与投机

(一)证券投资

1.投资

投资通常是指为获取利润而投放资本或资金的一种经济行为。在资本主义国家里,投资主要是通过购买企业发行的股票和公司债券来实现的。在我国,投资通常是指购买和建造固定资产、购买和储备流动资产的经济行为。

投资是一个多层次、多侧面的经济概念。投资一般有以下四个意思:一是指使用货币获取收入(或利润)的行为;二是指用于投资活动的货币;三是指有形资本投资品存量(一定时点的量)的增加。从传统观点来看,投资是指资本品的支出流量(一定时期的量);四是指购买证券和向银行、储蓄机构等贷出货币以获取来自利息、红利或利润的收入。

2.证券投资

证券投资是指购买各种证券以获取利润的经济行为,这是与实物投资(对土地、工厂和设备、商品的存货以及半制成品投资)相对应的一种非实物形态的投资。投资者可通过购买企业的股票获得股权,成为企业的股东;也可以购买企业的债券和其他有价证券,然后按期收取股息或债息。在大多数情况下,证券中小投资者尽管拥有企业的股权,但在实际上对企业没有任何实质性的控制权。控制权仅仅为企业的少数大股东所掌握。

3.证券投资作用

对于企业来说,证券投资便于企业筹集资金,形成生产建设必不可少的、能长期使用的资金。对于广大投资者来讲,证券投资是运用资本(或资金)的一种方法,它能带来稳定或高额收益,债券能定期获取债息;股票能定期获取红利、股息,并能享受资产增值的收益。

(二)证券投机

1.投机

投机是指购买土地、证券、商品、外币或未来契约,其目的在于通过市场价格的短期变化而获利的一种经济行为。投机者在价格便宜的时候买进商品,为的是在价格升高以后,将同一商品卖出。投机通常仅指时间套利,即只是对将来价格作预测,以便决定在某一时间把商品买进并在另一时间把商品卖出。与时间套利相对应的是地点套利。地点套利是指了解不同地点市场上商品的价格,而后在一个地方买进商品,在另一个地方卖出商品。有些学者认为地点套利也属投机的范畴。但投机一般仅指这样一种情况,即由于同种商品在不同时间内有不同价格而买卖商品,以获取利润的经济行为。

2.证券投机

证券投机是指在证券交易市场上,在短期内买进或卖出一种证券(也可以是多种证券)以获取利润的一种经济行为。最典型的证券投机为买空和卖空。买空是指当证券价格低时,投机者估计今后会上涨,而大量买进,等到价格上升以后再卖出。卖空是指当证券价格高时,投机者估计今后价格会下降,于是把证券大量抛出,等到证券价格下降后再买进。证券投机需要有证券交易的专门知识和经验,能对证券行情进行分析和预测,并能承担别人不愿或不敢承担的风险(价格上下波动)。

3.证券投机作用

资产阶级经济学家凯恩斯在《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中指出:“作为一般稳定的进取精神,投机没有什么危害。但是,当这种进取成为投机混乱,情况就严重了”[1]。投机活动有积极作用,也有消极作用。其积极作用是证券投机活动能造成一个连续的活跃的证券市场。当证券市场价格普遍看涨的时候,一般的投资者都不愿意把手中持有的证券卖出,而当证券市场价格普遍看跌的时候,一般的投资者都不愿意购买证券,这就会形成证券市场交易的中断,使得证券市场出现有行无市的呆滞局面。而如果有投机者在价格看涨时大量卖出,在价格看跌之际又能大量买进,以图投机获取收益。这样,便能使证券交易市场有连续性,并能阻止证券价格持续上升或持续下降的走势。尽管投机活动会造成证券价格周期波动,但有助于增强证券的流动性和变现力。其消极作用是由于投机者的目的是获取最大利润,所以其行为会使证券价格暴涨暴跌,从而影响股市的稳定性。

(三)证券投机与证券非法交易

人们一般把证券投机与证券非法交易混为一谈,其实证券非法交易是指证券交易法规所不允许的证券交易行为。例如: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的行为是证券交易活动三大违法行为。我国《证券法》规定禁止证券欺诈、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行为。具体内容可参见该法第六十七条至第七十七条的规定。(https://www.daowen.com)

证券市场上的欺诈行为,是指在证券交易活动中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以及其他违背投资者真实意愿、损害其利益的行为。具体为:①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②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③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帐户上的资金;④私自买卖客户帐户上的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⑤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⑥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内幕交易,是指内幕人员以及其他通过非法途径获取证券内幕信息的人,利用该信息进行证券交易而试图获利的行为。所谓内幕信息,是指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内幕交易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如:内幕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证券;内幕人员向他人泄漏知情的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该信息买卖证券;非内幕人员采用不正当的手段获得内幕信息,并依此信息买卖证券等。

操纵市场行为是指个人或机构背离市场自由竞争和供求关系的原则,人为地操纵证券交易价格,以引诱他人参与证券交易,为自己牟取利益的行为。我国《证券法》规定: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①通过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②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③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④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以上种种证券交易行为即为证券非法交易行为。而证券投机是采用合法的交易方式买卖证券的一种行为。典型的表现为:买空和卖空、指数交易、期货交易、信用交易等等。在理论上,应该区分证券投机和证券非法交易;在实践上,也应区别对待,用经济手段限制投机,用法律手段打击非法交易。

(四)正确认识与适当限制投机行为

1.正确认识投机

我国的证券交易市场尚处于起步和初期发展阶段,但在我国证券交易市场中,也有证券投机行为,但难成气候。

首先,证券管理机构严格监管机构投资者的投机行为。1997年5月22日,国务院证券委、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联合作出规定,严禁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炒作股票。同年6月13日,国务院证券委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审计署、中国证监会等部门依法对证券市场一批违规机构及其负责人作出严肃处理。由于机构投资者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投资股票;在证券市场买卖股票的个人投资者,由于其资金有限,所以很难形成过度投机行为。

其次,我国的股票市场在不断发展,上市股票也在不断增加,这也使证券交易形不成强大的操纵股价的投机行为。另外,股票市场股票的供给不断增加,使股票的需求和供给趋于平衡,从而使股价趋向平稳,且不至于出现暴涨暴跌的投机行情,这就能使投机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但是,从投资者的股票投资观念来看,我国证券投资者对证券市场风险缺乏正确认识,承受风险的能力也比较差。许多股票的购买者热衷于短期投机差价收益,而不是着眼于长期投资收益。因而,在我国的股票市场上,有时也会出现股票交易换手率过高,股票价格市盈率过高和股价波动幅度较大等投机现象。

2.适当限制投机,鼓励投资

国内金融主管部门对证券投机行为管理一直采取谨慎的态度,以便使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在实际工作中采用了鼓励投资,限制投机的政策。

首先,采用市场集中的原则,及时成立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一律通过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并且规定大额债券的交易也须通过证券交易所。这样,有利于形成一个证券的集中交易场所,以便有效地限制投机。

其次,遵循信息公开原则,及时公布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行情和证券柜台交易债券交易行情,并且编制股票价格指数,以便缩小债券交易的差价并且指示股票价格波动的趋势,以指导公众进行证券投资,而减少证券投机。

最后,利用宣传媒介渠道,作正确的宣传报道。不能使大众投资者形成一种错觉,以为把金钱用于买卖股票、债券,进行投机,是一本万利之事,而要使大众投资者形成正确的投资观念,以鼓励投资,限制投机。

鼓励投资,限制投机,并不是要消灭投机,事实上证券市场上的投机也不可能被消灭。限制投机的目的是充分利用和发挥投机的有利、积极作用,而减少投机的不利、消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