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1893年8月14日颁布的“巴黎警察条例”,对每一位法国汽车司机,最早签发了汽车驾驶证。该条例规则中的第一项规定:“所有的汽车……没有当局根据汽车所有者的要求发给的驾驶证,均不得使用。”在法国驾驶汽车的人,都必须根据1899年3月10日颁发的《汽车通行条例》要求,携带由公共事业部颁发的驾驶证,并根据有关方面的要求,必须随时出示驾驶证。驾驶证上必须贴驾驶员的照片,发行证件的官员还要在驾驶证上写明车种。1899年11月1日止,巴黎地区总计发出1795张汽车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