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RO和SMO的合作模式

一、CRO和SMO的合作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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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3-2 CRO和SMO的合作形式

SMO主要由CRC组成,提供CRC的服务,直接协助研究者,履行研究者授予的所有职责。图13-2显示了CRO、SMO以及研究中心的合作模式,CRO的项目经理、临床试验经理,主要执行项目管理,CRA的职责是监查,是质量控制,CRO中的启动团队,做启动前的研究中心文件和伦理委员会的试验申请和获批。质量控制的基本原则是操作者和监查者不能是同一个人,因为同一个人不容易发现自己所犯的错误。所以SMO的CRC执行试验,要有另外一批来自CRO的CRA来做监查,这样就可以满足质量控制的要求,同时SMO的CRC还可以协助CRO提交伦理委员会所需文件的准备、研究者的签名,安排受试者访视,跟进电话,与受试者讲解试验流程、知情同意书,协助试验药物(IP)的存储、发放和收集,样本管理,试验相关文件和资料的管理和保存。CRC为研究中心提供以下支持:①启动,协助提交伦理委员会、CTA执行和其他的一些中心对本中心的支持。②项目管理,安排访问、跟进电话和宣教。③IP管理,提问记录,IP存储、发布和收集。④样本管理,样本冷冻、标记、储存和分发。⑤资料管理,患者表格收集、AE/SAE收集、完成CRF、管理中心文件。⑥文件管理,及时更新研究文件和表格。

SMO的优势是可以直接减少医生的负担,同时也能保证研究的质量。研究者在临床试验过程中,一些事务性的工作由CRC来完成,对受试者的诊断和处理所花费的时间和精力,同平常的临床诊疗工作差不多,因此SMO受到许多研究者的欢迎。除了提供CRC,某些实力较强的CRO/SMO也开始和临床试验机构进行深层次合作。从场地、装修、设备、管理、SOP到团队培训进行全面合作,共同建设专业的临床试验中心。现在有的CRO中也会提供CRC服务,协助研究者进行临床试验,也可以看作是附属于CRO的SMO,或者说是CRO中的一个SMO部门。在这样的CRO中,监查员和CRC是两个互不隶属的部门,两套人马,两个汇报系统。从CRO中衍生出来的SMO机动灵活,上规模,可以实现标准化操作,能覆盖全国范围内城市的临床试验机构。

SMO派到医院的人员,有一个被医院接受的过程,这就需要训练有素的CRC去应对各种挑战。SMO同时具有两方面的功能,一方面SMO为药企或者CRO提供合格的研究者,另一方面SMO为研究者赢得临床试验项目。第一个功能使SMO与CRO和药企形成业务上的合作关系,第二个功能是SMO与研究者形成业务上的依赖关系,两者缺一不可。SMO是对研究者进行管理组织,一个SMO公司一般拥有多个研究者(PI)。这些研究者在临床试验方面,与SMO有一定的合作关系。

CRO或药企外包SMO进行临床试验,彼此签署临床试验合同,CRO将临床试验的费用支付给SMO。SMO再与各研究者签署合同,根据研究者在临床试验中的实际工作量,付给研究者报酬。这种合作方式,是SMO的基本模式。此外,SMO不但帮助研究者进行临床试验,更重要的是,SMO利用自己的网络帮助研究者获得项目。这样,研究者与SMO形成了一种依赖的关系。SMO与研究者间有协议,如果CRO或者药企找研究者参与临床试验,必须通过SMO来进行。在这个基本模式的基础上,SMO派生出了许多功能,如研究者培训、派驻CRC、管理和培训CRC、帮助受试者入选、伦理委员会申报、不良事件报告、知情同意书的准备或者翻译、财务管理和税务申报,等等。更高层次的是SMO可以协调SMO辖区内研究者的资源配置、设备配置、受试者的转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