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制主体地位和国有企业改革

更新于 2026年10月10日 版权声明
(二)公有制主体地位和国有企业改革

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必须坚持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1.关于公有制的主体地位的探讨

洪银兴[24]认为,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框架下,所谓公有制为主体,不是指公有制企业为主体,而是指公有资本在社会总资本中占优势,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这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理论的重大突破,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和国有经济进行战略性调整有重要作用。

周新城[25]认为,基本经济制度是我们党几代领导集体把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基本原理同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具体实际结合,经过几十年的艰苦探索,才得出的重大理论成果,必须要进行巩固和发展,必须要重视所有制问题。坚持公有制为主体,才能保证我国社会的社会主义性质;越是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越要强调公有制为主体。他从两个方面对公有制为主体进行阐述:一是指量上占优势,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公有制经济中的就业人数应该在整个经济领域的总就业人数中占有优势;二是指质上有控制力,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国有经济起主导作用。他进一步提到,国有经济起主导作用,就经济运行来说,它对整个国民经济的运转具有控制力和影响力,它能够保证经济的运行朝着预定的目标发展;就各种所有制经济的关系来说,国有经济有能力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朝着有利于社会主义的方向发展。

李松龄[26]认为,社会主义公有制实行的是生产资料所有权全民所有(其实是国家所有),是对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个人所有制的扬弃。我国所有制形式的改革应该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价值形态生产资料个人所有制为目标。因为这是马克思所指出的重新建立的个人所有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时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宗仁[27]认为,公有制是一种与政权性质无关的经济形态,其本质有三个特点:(1)“公有”是共同所有,不可分割,也无法量化为成员份额大小;(2)产权或者生产资料不为某个个人或者私人集团拥有,是联合起来的共同所有,是社会化的个人所有制;(3)资本主义国家或社会主义国家都可以有公有制性质的经济,公有制并不对应特定的社会制度。

杨春学[28]认为,“以公有制为主,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体制,不同于苏联模式中的公有制,二者的差异不是边际意义上的变化,而是带有实质性意义的变革。我们需要从如何根据实践的发展来理解公有制、如何正确对待非公有制的性质,所有制与社会公平之间的关系这三个方面来讨论我国的所有制问题。

文洪朝[29]认为,真正的公有制应该是包含个人所有、与公有制有机统一的所有制。一方面,公有制离不开生产要素的个人所有。只有在这样的公有制里,才能真正实现生产要素与劳动者的直接的、现实的结合,劳动者也才能真正地行使所有权,从而真正支配生产过程和生产成果。如果公有制排斥生产要素的个人所有,那么我们就会回到改革开放前的传统公有制时代,劳动者的生产要素个人所有权就无法得到保障,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就无法得到尊重。另一方面,生产要素的个人所有也离不开公有制。如果生产要素的个人所有权离开公有制,那就与自然经济社会中的个人所有没有什么两样;这种占有是单独、分散、孤立地占有,它既排斥生产资料的积聚,也排斥协作,排斥社会生产力的自由发展。

李济广[30]认为,科学社会主义作为社会制度的基本内涵就是生产资料公有制。共产党领导、工人阶级的斗争、人民民主专政、马克思主义指导是公有制度的前提和保障,按劳分配与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与共同富裕、消灭阶级、经济的计划性、自主联合劳动、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以及经济民主等等是公有制的内涵和结果。对公有制的态度是区分真假马克思主义、真假科学社会主义理论的唯一可靠标准。

谢鲁江[31]认为,随着中国工业化水平的不断提升,商品经济的发展,尤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中国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开始真正进入资本积累的阶段。即公有制经济不再是依赖自身之外的财富的“输血”来发展壮大,而是依靠自己的财富生产和创造能力来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资本的积聚扩张,即从依赖外部积累为主转变为依靠内部积累。

李风华[32]对有关公有制的政治哲学进行探讨,并建议可以从共有的概念及其正义性问题,公共财产诸形式及其私人财产的边界,地权问题,自然资源的人类公有问题,人身所有权的公有问题等方面对公有制政治哲学进行研究,并提出政治哲学的介入有助于公众对公有制各种实践的正确认识与理性反思,对于政治哲学自身的发展也是极大的促进。

何干强[33]认为,只有巩固和逐步扩大社会主义公有制这个经济基础,尤其是壮大作为国民经济主导力量的国有经济的比重,才有可能避免宏观经济出现结构失衡的后果。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经济快速发展、市场繁荣的同时,也出现了众多的问题,诸如市场结构失调、供需严重脱节、市场秩序混乱、市场阴暗现象丛生等等。许多人对社会主义社会居然发生这些弊病感到沮丧和困惑,因而对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失去信心,对马克思主义的科学性产生怀疑。吴宣恭[34]认为,这些观点的出现是因为没有根据我国生产关系的二重化特点去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未能正确分辨各种弊病产生的根源,把它们都错误地栽在社会主义头上。在他看来,问题绝大部分不能归罪于公有经济,不是由社会主义制度产生的,资本主义私有制追逐最大利润的本性才是一系列市场乱象和弊害的根源。

荣兆梓[35]指出,目前存在两种针对国有经济改革的错误观点:一种观点批评改革不彻底,认为股份公司制的改革应当以私有化为目标,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不符合市场经济的逻辑,完全是意识形态的冗赘;另一种则认为,资本逻辑与社会主义性质相悖,公有资本是“无资本家的资本主义”,或者迟早将重新回到资本主义。他认为,两种错误观点源自同一理论信条:资本与公有制不相兼容;进而提出市场经济、资本关系是社会主义不能超越的历史特征;资本可以私有,也可以公有;公有资本主导的市场经济是中国经济快速增长的主因,公有资本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突破资本主义桎梏、持续发展社会生产力的基本保障。(https://www.daowen.com)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农村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这是农村最大的制度”,“坚持农村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这是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魂’”等论述,是当前中国农村深化改革的重要指导思想和压舱定位之石。徐俊忠[36]认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全面、准确、科学地理解习近平总书记农村改革与发展的思想,需要科学地总结新中国农村社会主义改造与建设的经验教训,需要全面把握关于土地制度改革的相关内容及其形成的整体,还需要把新的土地制度改革与农村新的产业体系的建构有机地结合起来。

贺雪峰[37]认为,当前快速城市化背景下,农村集体土地的承包者与经营者发生分离,并因此造成农业的效率损失。解决问题的办法是充分利用中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制度优势,对农地产权进行重新设计。正是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使得中国具有克服土地私有制国家在农地使用上存在的种种弊病、提高农地使用效率的制度优势。

汪险生、郭忠兴[38]围绕“农村集体所有制是否已虚置”这一论题,首先梳理了集体所有制从“两权分离”到“三权分置”的演变历程,随后进一步依据科斯定理对集体所有制进行解构,最后将集体所有制与产权个人化进行比较分析。研究表明:从“两权分离”到“三权分置”,尽管农民的地权不断完整化,但集体所有制并不必然虚置;集体所有制的功能在拓展,组织形式在重塑。集体所有制是以成员权定产权,违背了产权界定的效率准则;“三权分置”剥离了困在产权上的成员权,召回了市场机制。“三权分置”与产权个人化意在赋权,不过由于集体所有制下合作的交易费用与权利交易的费用更低,所以赋权目标在“三权分置”形式下更能实现。“三权分置”将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分开,公共领域适用于民主等自治手段,决定公共物品的供给;私人领域适用于市场机制,促进土地经营权充分流动。

桂华[39]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是通过承包产生的农地使用权利,设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初始目的是解决土地集体所有与土地分散利用的矛盾。自土地承包经营政策实施以来,中国农地制度持续朝着强化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方向改革,致使集体土地所有权虚化。农村人口流动带来人地分离情况加剧,土地承包者与实际耕作者发生错位。在此背景下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为用益物权,实际上保护不耕作者的权利,这种权利配置方式违背物尽其用原则。当前中国应当调整农地制度改革方向,确定以集体所有权为基础的农地制度设置。按照集体自治原则设计集体所有权行使机制,通过集体土地所有权行使直接实现土地集中所有向土地相对集中利用的转化,并通过所有权价值化实现集体成员所有权权益,同时满足地权配置民生、民主和效率三个基本原则。

罗玉辉、侯亚景[40]认为,当前西方学者及国内新自由主义学者借各种理由攻击中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并大力鼓吹土地“私有化”才是解决“三农”问题的灵丹妙药。对于这种误解,首先,从理论层面阐述“集体所有制”理论来源及在中国的发展情况,并围绕当前土地制度争论的焦点及对“阿尔钦之谜”的解析,提出私有制并不优于公有制;其次,从实践层面总结国外土地“私有化”的经验教训和中国坚持“集体所有制”的成功经验,提出中国农村土地坚持“集体所有制”是正确之路,可以避免土地私有带来的一系列政治、经济和社会问题,符合社会主义发展的应有之义。

2.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的探讨

国有企业是推进国家现代化、保障人民共同利益的重要力量,是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深化国企改革对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具有重大意义。[41]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提到,要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加快国有经济布局优化、结构调整、战略性重组,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培育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

宋方敏[42]认为,习近平总书记国有经济思想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核心理论,是新常态下中国经济改革和发展的重要指导思想,是指导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和国有经济发展的指挥棒。国企改革可细分为地位作用、改革方向、企业制度、产权探索、转型发展等五个方面。应该坚持姓“马”与姓“中”的统一、继承与创新的统一、经济与政治的统一、理论与实践的统一、总结与探索的统一。

黄群慧等人[43]认为,国有企业改革在国有企业的功能界定与分类、中央企业的结构调整与重组、中央企业内部推进的业务资源结构调整、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改革、混合所有制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等方面取得了一些新的进展。下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应进一步明晰国有企业改革目标,发挥国有企业改革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方面的重要作用;加强对国有经济布局结构的整体性研究工作;稳健务实推进国资管理体制改革,坚定向国资统一监管的方向改革,同时加大对企业放权、授权的力度;全面推动国有企业的分类改革、分类监管和分类考核,实施精细化管理;激发企业家精神,构建信任企业家和激励企业家的有效体制机制;赋予地方更多的自主权,鼓励各地方因地制宜探索和发现有效的改革路径。

刘凤义、李明[44]认为,坚定不移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坚持有利于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提高国有企业竞争力和放大国有资本功能,成为新时期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中心内容。当前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需要着力做实四个方面,即必须做实全民所有制的生产关系,做实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做实新型社会主义劳动关系,做实混合所有制中的国有经济。谢鲁江[45]认为,推进国企改革,必须在做好“结合”命题上下大功夫。具体来说,就是要做好四个方面的“结合”命题: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的结合,党的领导与现代企业制度的结合,公有资本与非公资本的结合,改革顶层设计与基层探索创新的结合。

王宏波、陶惠敏[46]认为,当前国企“混改”争论及推进困境的背后隐藏着应该坚持什么标准的问题。准确理解国企“混改”的科学规定、明确国企“混改”的根本标准是稳妥推进国企“混改”的重要前提。有利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是当前推进国企“混改”应该明确坚持的根本标准。国企“混改”要有利于解放和发展国企生产力,有利于提高国企效率,有利于增强国企竞争力,有利于促进国企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同时,还要坚决防止国企“混改”陷入私有化的误区,坚守国企“混改”的目标和底线。

常修泽[47]认为,新阶段国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要力争做到国企“混改”的“三因五宜”:因地制宜,因业制宜,因企制宜;宜独则独,宜绝(控)则绝(控),宜相(控)则相(控),宜参则参,宜退则退。通过分类分层分区推进国企“混改”战略。

李炳堃[48]基于新制度经济学的委托代理理论,阐述了混合所有制改革有助于解决国有资本没有可以追溯的“最终委托人”的核心问题,澄清了“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有助于降低代理成本,并提出应进一步完善市场经济法治建设,做实混合所有制企业的董事会,发挥好市场经济的监督作用。

孙光焰[49]认为,国有企业既是国有投资的主体又是国有投资的客体,国有企业法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处于至关重要的地位,是一部浓缩的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法,应该纳入经济法的体系之中,需要将国家投资经营法及国有企业法纳入经济法体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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