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党论
古代把官场上的党派称之为“朋党”。朋自古就是党羽、同类的意思,而且在表示这个意思的时候,一般是带贬义的。《尚书•泰誓》中说:“朋家作仇,胁权相减”,据战国时儒家的解释,“朋家”与“朋党”同解,“臣下朋党,自为仇怨”。可见官场上把党派称为“朋党”由来已久,几乎与职业文官官场形成的同时就有了这种现象。
“朋党”一直是个带有贬义的称呼。《韩非子•有度》指责大臣们“交众与多,外内朋党,虽有大过,其蔽多矣。”《韩非子•饰邪》说山东各国“群臣朋党比周,以隐正道,行私曲,”结果是“地削主卑。”
《荀子•臣道》:“朋党比周,以环主图私为务,是篡臣者也。”可见无论是儒家还是法家,都认为大臣结党营私、排斥异己是危及君主统治的大祸害。后世也一直认为,“朋党”常常是指责政敌的工具。北宋中期,范仲淹入京为宰相,推行政治革新,欧阳修积极参与。
可是没过几年,朝臣中反对改革的人弹劾范仲淹等人结为“朋党”,范仲淹等人被贬出朝廷。欧阳修有感而发,写了一篇《朋党论》,为“朋党”翻案。
在《朋党论》中,欧阳修毫不犹豫地为“朋党”正名,说只有君子才会结成真正的“朋党”,他们“所守者道义,所行者忠信,所惜者名节,以之修身,则同道而相益;以之事国,则同心而共济,终始如一。”而小人们拉党结派,不过是以利相聚。“当其同利之时,暂相党引以为朋者,伪也。乃其见利而争先,或利尽而交疏,则反相贼害。”所以小人的朋党不过是“伪朋”。因此,皇帝对于官场上的党争应该“退小人之伪朋,用君子之真朋,则天下治矣。”(https://www.daowen.com)
欧阳修《朋党论》公开后,得到了很多士大夫的欣赏,他的观点也影响了后世的官场,鼓励了朋党之争。朋党似乎成了一个中性的名称。但明太祖朱元璋制订《大明律》时特意创立了“奸党”罪名,处罚奸臣党徒,朋党从一种贬意称呼变为一项重罪。明律奸党罪的具体内容是:(1)官员进谗言激怒皇帝,使得没有死罪的官员被处死;或者巧言谏免犯有死罪官员的死刑;这就要处以暂监候(监禁至秋后处决,处决前再经由中央朝廷最高级官员的复审“秋审”)。(2)“若在朝官员交结朋党,紊乱朝政者”,凡朋党官员,一律处以斩监候,妻子为奴,财产人官。(3)主管司法审判的刑部官员受奸臣指使出入人罪。同样按上述条款处罚。(4)各衙门官员上书赞扬宰执大臣美德,也视同奸党处理,犯人处斩监候,妻子为奴,财产入官。(5)各衙门官员与太监及近诗人员互相交结,漏泄机密。双方都处斩监候,妻子流二千里安置。
朋党等于奸党,成为一种死罪,从此没有人再敢像欧阳修那样为朋党辨护。相反动辄指责、弹劾对方为“朋党”、“奸党”的风气更甚。官场上党争更烈。清康熙年间朝廷党争激烈,满族官员有权臣明珠为首的朋党;有索额图、噶礼为首的朋党;汉族官员有徐乾学、高士奇为首的朋党。康熙帝在罢了明珠的官职后,发表上谕说:“今在廷诸臣,自大学以下,有职掌官员以上,全不恪勤乃职。惟知早出衙署,偷安自便,三五成群,互相交结,同年门生,相互援引倾陷,商谋私事,徇庇同党,图取货赂,作弊营私。”雍正皇帝上台后立即发表上谕:“朋党恶习,起于明季,此风至今未息。尔大臣有(朋党)则痛改,无则永以为戒。”为了驳斥欧阳修君子真朋党的说法,肃清同情朋党的舆论,雍正帝亲自撰写《朋党论》,痛斥欧阳修的“俗儒陋见”。宣称:“为人臣者,义当惟知有群,则其情固结而不可解,而能与君同好恶。失是之谓一德一心,而上下交。”也就是说,君子士大夫既然是君主的大臣,就得一心一意侍奉君主,不可以自己交结,“横向联系”,而应该与君主同好恶,以君主为轴心而拱卫君主。除了君臣之义,更没有什么别的道义可以让官员聚在一起。聚在一起的臭味相同的就必定是小人,就是朋党、奸党。雍正帝曾宣称:“朋党小人,自古帝王之所必诛,”还举例唐虞之世,有共工、兜驩等“四凶”结党,被大舜处以流放,所以后世明君更有理由严惩朋党小人。
有关朋党的争辩和奸党的死罪,实际上从来没有能够禁绝官场上朋党现象。像欧阳修所说的那样“物以类聚,人以群分”的结成朋党现象,在历史上确实是曾经有过,确实有过“君子朋党”与“小人朋党”。也有的朋党是由政治见解、学术见解的不同而结成的,这在历史上称之为“君子党争”。然而更多的朋党是官场上不同利益集团的表现,为了各自的既得利益,官员们拉帮结派,党同伐异。另外,科举考试中的“同年”,座主(主考官)与门生,也会结成朋党。官场上的老上级、老部下、老同僚,也可形成朋党;尤其是保举的荐主与被荐人之间,更是形成特殊的人际关系。官场上的同乡、同学也是结党的一大动力。朝廷的朝官、京官有朋党,各地方大员的府署中、各级地方宫中也有朋党。个别的朋党人员总是在各党之间转来转去,寻找机会,而整个朋党集团常常门户很深,彼此势同水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