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表达权
表达权,也叫言论自由权,是指公民通过口头或书目以及特定行为表达自己意见的自由,包括言论自由、著作自由、出版自由、新闻自由、集会自由、结社自由、游行示威自由等。
受众有权将自己的经验、体会、思想、观点和认识通过各种新闻媒介表现出来并加以传播;有权把所看到的、体会到的关于个人生活条件的愿望、需求和痛苦的真实情况告诉别人。凡使用恐吓或惩罚等办法使其保持缄默,或剥夺他人利用交流渠道的机会的做法,就是侵犯了这一权利。(https://www.daowen.com)
在现代社会中,受众的独立意识非常强烈,参与意识也非常明确。他们不仅满足接收外界的各种信息,而且有及时地将自己的观点、意见、要求向外传播的欲望。受众的参与使得现代社会的传播活动充满活力,参与形式也极为多样化,如给新闻媒介写信、打热线电话、参与节目等。这种表达存在一定有限性,如今,网络技术打破了这个障碍,使受众在网络媒体上自由发布信息逐渐成为现实。在任何国家,管理部门对这一权利的充分行使都有不同程度的保留,对受众既有保障,也有限制,任何表达自由的方式都是在一定范围内的。